学校安全事故追究制度
古坑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1、学校领导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有关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应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2、教师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师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害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违反此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对校园、校舍、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实行月检查汇报制,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应追究建筑者的责任,但属排查隐患不到位,超期服役的设施,器材未及时更换,将分别追究检查人或主管设施器材修复者的责任。
4、学校食堂安全由总务负总责,确保食堂设备齐全,操作间与成品间分开,防鼠、防尘、防蝇、防潮设施到位;建立封闭管理体系,禁止“三无”食品进入食堂,强化生产、经营、销售全过程的管理,加强营养、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确保师生饮食卫生安全,确因措施不力,发生师生集体饮水、食物中毒事件,将追究食堂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的责任。
5、班主任要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自防自救等安全常识教育,因教育不力,方法不当发生的安全事故,则追究班主任责任。
6、实验员对各类药品的采购、使用、保管情况做到品种明晰、数量清楚、保管安全。因有害、有毒物品保管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实验员负责。
7、门卫要严格外来人员车辆、流动人员的管理,严禁机动车辆、易燃、易爆、有毒的物质进入校园,凡因门卫玩忽职守,管理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由门卫负责。
8、学校实行24小时安全值日制度,全校教师必须到指定的值日点参与安全值日,并切实履行职责,因值日教师擅离职守,措施不力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值日教师负责。
晋江市罗山街道古坑小学
2007年9月
古坑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安全重于泰山,校园安全牵扯到整所学校师生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为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实行本校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以便操作、实行层层追究,在下列发生的安全事故,将予以追究:
1、 正常的上课期间,由各任课教师负责本班的组织、管理,若管理、
组织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将予以追究。
2、 私自调课而使课堂成为空堂,未及时进入课堂或未到课堂造成的安
全事故,将予以追究。
3、 明知有些课堂活动有危险而未告知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造成安全
事故,将予以追究。
4、 未认真调查学生,使学生潜在的隐患发作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将
予以追究。
5、 在课间或课外活动期间,分工负责人未及时到位或发现苗头未及时
制止的,将予以追究。
6、 因教育方法不当,使学生产生心理以及反常情绪造成的,将于以追
究。
7、
8、 体罚和变相体罚造成的安全事故,将于以追究。 设备、器材、电器、树木、房屋未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现隐患未
及时整改的,将予以追究。
9、 出现食物中毒、饮水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追究。
10、 卫生、防疫措施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追究。
11、 失窃造成的事故将予以追究。
12、 课间操、和外出组织活动,不及时到位或未尽责任造成的将予以追
究。
13、 因补课或教育学生,当事人未将学生安全护送的将予以追究。
14、 网络安全造成的将予以追究。
古坑小学 200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