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权利之我见 终
目 录
1. 绪论 ............................................................... 1
....................................................... 1
1.2 动物权利理论的起源与发展 .............................................. 1 1.1 动物权利的概念
2. 动物权利理论下的两种声音 ...................................... 2
................................................. 2
2.2 反对动物有权利的观点 ................................................. 3 2.1 支持动物有权利的观点
3. 动物权利之我见 ................................................... 4
......................................................... 4
3.2 保证人类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 5
3.3 维护社会稳定 ......................................................... 5 3.1 保持生态平衡
4. 对于动物权利保护应采取的措施 ................................. 5
..................................................... 6
4.2 使保护动物的观念道德义务化 ............................................ 6 4.1 修订完善相关法律
5. 总结 ............................................................... 7
动物权利之我见
近几十年来,人类在享受因自己征服自然与改造自然能力的成果所带来的利益的同时,也体验到了生态环境的破坏给人类带来的严重威胁。同时,面对全球环境危机的加剧,有识之士也在进行积极地反思,提出各种各样的环境思想,如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价值、动物的权利和价值、非类中心主义等,这些都是人类生态智慧的结晶。法学界尤其是环境法学界,有一种主张动物有自己的主体资格的观点,这种观点力求通过赋予动物主体资格来更好的保护动物,即动物权利理论。
1. 绪论
1.1 动物权利的概念
动物权利,或称动物解放,是人发起的保护动物不被人类作为占有物来对待的社会运动。这是一种比较激进的社会思潮,其宗旨不仅要为动物争取被更仁慈对待的权利,更主张动物要享有精神上的基本“人”权,比如,和人类一样免受折磨的权利,换句话说,动物应该被当作人同等看待,而不仅仅被当作人类的财产或工具,无论在法律层面或是精神层面。
1.2 动物权利理论的起源与发展
动物权利的思想源远流长。古代人对动物的基本伦理观念源于原始人的朴素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这种思想,主要由万物有灵论和有机体论构成。
万物有灵论的动物权利思想是原始人对世界的基本认识,也是世界上所有原始文化的一个共同特征。在原始人看来,世界都是有生命的、有灵魂的。而有机体论的动物权利思想认为,自然是有生命的。“希腊人有一个可贵的直觉,即认为世界是一个自身有生命的、渗透着神性的、处在不断的生长过程之中的有机体,世界中的万事万物均是从这个有机体中生长出来的。” 在这种有机体思想指导下,希腊人把动物视为有生命的自然的组成部分,有它的存在地位。但无论万物有灵论还是希腊人的有机体论的思想,都没有明确提出并使用动物权利的概念,因此,在这些思想中蕴含的动物权利思想都是朴素的、直观的并带有猜测性质。
近代动物权利思想主流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权利思想。人类中心主义的动物权利观是人类本能(人类自然)的权利观的组成部分,是随着人类对大自然“征服”能力逐渐增强而不断发展的一种人对待动物的伦理思想。十八世纪的法国运动中,思想家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的序言里对此理论的观念做了简述。他认为,人类从动物进化而来,而又不像其他动物那样“缺少智力和自由”,但是,其他动物也是有知觉的,“它们同样应该享有自然赋予的权利,人类有义务维护这一点”,他特别指出“动物有不被虐待的权利”。
现代动物权利观形成于20世纪,这是现代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方式全面高速发展的时代。这个时期,人类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和史无前例的全球生态危机的冲击,世界主流自然观思潮,以及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都开始出现生态转向。这个历史阶段的动物权利观,也逐渐进入理论化、系统化和多样化发展的轨道。具有代表性的观念,主要有人类中心论、非人类中心论和人与自然协同进化论等理论。
2. 动物权利理论下的两种声音
2.1 支持动物有权利的观点
1973 年4 月5 日,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在《纽约书评》上撰文,首次提出“动物解放”一词。动物权利论的核心是,自然界一切生命都是平等的。从某种根本的意义来说,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都天然拥有某些基本权利,但我们仍然把世界上大多数有感知能力的动物排除在外,由于排斥在我们的爱护和关怀之外,人类便恶劣的对待它们。
而动物权利最伟大的捍卫者汤姆•雷根则从哲学理论上为捍卫动物权利进行了更为系统和全面的论证, 也提出了更为激进的主张。他提出“动物运动的目标是要废除对动物的剥削, 完全废除商业性的动物农业, 完全废除皮毛工业,完全废除科学对动物的利用。”并认为“动物是具有与人类相同的, 重视自己生命的能力的生物, 具有其天赋价值对生命平等的自由权。”动物符合生命主体的标准,
因此动物身上的天赋价值意味着动物具有不被他人仅仅作为工具利用的权利, 动物享有被尊敬地对待和不被伤害的权利。汤姆·雷根的权利观门槛比较高,但给予的保护也更为全面彻底。
除以上两位学者之外,还有不少学者站在“动物有权利”这个阵营这边。澳大利亚哲学家彼得•辛格是公认的动物解放运动代表人物, 认为动物具有感受痛苦的能力, 主张给予动物伦理关怀,赋予动物法律权利。他指出“只要某一生灵感知痛苦, 在道德上便没有理由拒绝考虑这一生灵的痛苦感受。将动物排斥在道德考虑以外是错误的, 是一种物种歧视”。 美国法理学家费恩伯格也认为动物属于那些能够在实际意义上赋予或否认权利的生灵。 他认为大多数人都确信动物是有权利的, 因为许多人都对动物持有这样一种道德判断, 即动物应该有得到善待和不遭受不必要痛苦的权利, 并且剥夺这种权利是一种不公正、冤屈错误, 而不仅仅是赔偿缘由。美国著名动物法教授弗兰西恩则引进平等考虑的原则, 主张动物权利要得到真正的保障, 首要之事必须改变人与动物的关系, 不能再将动物视作资源,而要作为平等的利益群体。他指出,只有改变动物在法律上作为人的财产的地位,脱离“物”的属性,才能公正人道地去平衡人的利益和动物的利益,动物才能真正得到保护。
2.2 反对动物有权利的观点
有激进者呼吁赋予动物权利, 就有反对者为人类利用动物而进行辩护。这种反对主张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是认为民法应当对动物的法律保护明确反应,但是无须赋予动物法律人格,应当将动物作为特殊物对待,实施特殊的保护。第二种观点是反对赋予动物法律人格、将其作为权利主体对待,认为对动物无须有特别的改变,依原有的法律就可以解决动物保护.以上的主张无非说的是动物不能像卢梭提到的“天赋人权”一样被“天赋动物权”,它们要么被作为特殊的物,得到特殊的保护,要么作为权利客体来体现人类的仁慈。此类观点是在否认动物的权利的同时对动物给予保护的。
美国密西根大学哲学教授卡尔•克亨虽然和雷根一样肯定,赞同和支持保护动物,但是在动物权利上和雷根有着严重的分歧。他认为权利来源于道德共同体,
而自为,理性的人类具备了道德和心理能力,是唯一的“道德代理人”,因此拥有了权利。而动物没有道德意识,不能从事道德思考和构筑道德原则,因此动物无法拥有权利。动物福利派的诸多人士也认为动物权利理论的主张过于极端,他们认为如果减少动物的痛苦,使用动物进行实验,食肉是可以接受的,希望通过法律来规范人类利用动物的行为,为动物提供一定的保护,免受不必要的伤害。
3. 动物权利之我见
“人具有不受折磨的权利, 因为他有感受到疼痛的能力, 而不是因为他能做数学或者任何这类事情。然而,兔子、猪、猴子也具有体验疼痛的能力。那么,不受折磨的权利就要为所有能感受疼痛的动物共享; 它不是人特有的权利。” 这是伯明翰大学教授詹姆斯·理查尔斯的我非常认可的一段话。通过对动物权利理论的研究,结合我个人的一些想法,使我赞同许多学者动物非“物”的观点,动物是完全不同于没有生命的物体。许多研究也证明了一些觉有发达大脑的动物如黑猩猩、海豚和人有相似的情感,能感受喜怒哀乐并且通过一定方式表达。毫无疑问,动物需要被善待、必要的关怀。并且,坚持动物权利的地位,对于人类的自身发展来说,在很多方面都是利大于弊的。以下我将从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 发展这个方向分为三个层面进行阐述。
3.1 保持生态平衡
生态系统具有自我调节能力,保持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非生物环境之间的动态平衡。如果生态系统受到外界干扰超过其自我调节能力,就会破坏生态平衡。动物作为生态系统一部分,只有建立在合理利用、保障其应有福利的基础之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才有保证。我国生产的皮毛有20%来自野生动物,随着皮毛产量越来越大,如果毛皮出口失控及没有合理的动物福利措施,将会导致我国某些动物灭绝,破坏生物的多样性,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也将无法保障。坚持动物权利主体地位,合理利用动物,最小限度地干扰生态系统自我调节,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持生态平衡。
3.2 保证人类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善待动物,把动物作为权利主体,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研究发现,在野蛮运输、屠宰动物过程当中,动物身体的应激反应会分泌很多激素,导致动物产品里可能含有对人的健康有害的成分,危及人类的食品安全。善待动物,也关系到人类的公共卫生安全。采用高度集约化的生产方式,养殖场里动物密度太高,动物失去了自然状态下的活动天地,降低了抗病能力,一旦发生传染性极强的疾病时,受害的不仅是成千上万的禽畜,同时威胁到人类的生命健康和安全。2003年的“非典”、2004年的禽流感等事件迫使我们认识到动物福利与人类健康之间的关系。重视动物福利,把动物作为权利主体,有利于人类生存质量的提高。
3.3 维护社会稳定
美国学者伯格曾说:“残酷地对待活着的动物,会使人的道德堕落,一个民族若不能阻止其成员残酷地对待动物,也将面临危急自身和文明衰落的危险。”美国预防虐待儿童与动物科研项目研究人员在对美国400名杀人犯进行采访后得出结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幼年时期都曾以不同的方式虐待过动物。这一研究动摇了社会上对于虐待动物所持的冷漠观点。可以说,虐待动物会导致诱发虐待人本身。康德关于动物的道德理论强调,人善待动物有助于善尽对人类的义务。我们应该对动物仁慈与公平,只因为这么做能够加强我们对人的仁慈与公平。而对动物残暴的人,对人的态度也会变得残酷。感情是可以传递的,当我们折磨动物情感得到宣泄或看到被折磨动物的痛苦状时产生的怜悯之情,说明我们与动物的感受是相通的。坚持动物权利主体地位,无疑有助于人类社会自身的和谐。
4. 对于动物权利保护应采取的措施
为更好地保护动物,最明智也最可行的方法是用旧体制去解决新问题,应循序渐进地对现有动物保护法律规定加以完善,以满足动物保护的时代要求。人类保护动物归根结底也不在于是否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本质上是靠法律制度规
范人的行为,强调人对动物的义务和责任。
4.1 修订完善相关法律
修订、完善我国相关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扩大保护范围,增加保护内容。就我国而言,动物保护立法存在很大缺陷:一方面体现在保护范围过窄,主要限于野生动物尤其是濒危物种。而对普通动物如不加以保护,其将来也可能濒临灭绝。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立法应体现人类对更多物种的关怀,从维护生态平衡的角度出发,适当扩大动物保护范围,并酌情施以不同的保护力度。这样做既符合道德要求,也符合法律要求,是法律和道德共存并逐渐融合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体现在保护内容单一,我国现有动物保护法律更多地将动物作为一种资源来保护,且只简单地保护动物生命不被杀害或身体不受伤害。应在有关法律中增补对动物福利的保护内容,更关心动物的生理状况和生存条件。
4.2 使保护动物的观念道德义务化
保护动物也应成为法律规定的道德义务,此举并非承认动物对人具有法律权利。奥地利学者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使某人负有对某一别人作一定方式的行为的事实,并不自然就意味着后者有对前者的这种行为的权利”,而“每一个人使个人有义务对另一个人作一定方式行为的法律规范,并不都授予后者以对前者的法律权利”。因此,权利可引起义务,而义务并不可引起权利。在法律中规定人保护动物的义务,基于人类自我反省和自觉基础之上,是人类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创设的义务。当前,我们应当加强动物福利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相关动物福利知识,提高我国公民爱护动物、保护环境的意识,增强消费者理性消费观念。我国台湾地区的农委会与台北市立动物园合作,配合小学户外教学,推出关怀生命保护动物剧场,希望能寓教于乐,从小培养爱护动物的观念,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我们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我们有必要在全社会尤其是在中小学生中开展热爱动物,尊重生命的人性化教育,使受教育者从小就树立爱护自然、爱护弱小生命的价值观念。
5. 总结
总之,动物权利已经由一个边缘性话题,转变到了拟立法层面,其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动物权利问题是一个综合性问题,其涉及到国际贸易、自然规律,又与经济、人文和社会自身发展密切相关,动物权利已经不是一个暂时性的问题,其关系到人与自然的长久和谐相处。只有充分重视动物权利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善待动物,仁慈、理性地对待动物,这不仅符合人类天性,也符合人类的长远利益。
动物权利之我见
王钊阳
08090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