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行为激励功能论析
()法律的行为激励功能论析付子堂
[摘 要] 研究法律功能,必须关注法律对行为的调控问题。法律的种种功能,
指引、教育也罢,预测、评价、强制也好,归结起来,就是对行为的激励功能。本文分别探讨了法律的外附激励功能、内滋激励功能、公平激励功能、期望激励功能折激励功能,并对法律激励功能的实现机制作了分析。
[关键词] 个体行为 激励 法律功能
,同时又反作用于社会。法律对社会的功。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接受美国当代(DonaldJ.Black)的下述观点:“法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虽然在法学著作和日常语言里,规则或规范的语言被广泛使用,但
①从社会学观点看,法不是律师们认为有效的东西或有约束力的箴规。”法律与其说是规
则体系,不如说是行为体系。马克思也曾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
②是根本不存在的。”所以,研究法律功能,必须关注法律对行为的调控问题。
在中国古代,曾有“行必果”、“行则思意”、“行,为也”、“为,穷知而悬于欲也”等等说法③。现在一般认为,人的“行为”与大自然的“运行”和动物的“动作”不同,主要是指人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
根据行为的主体情况,人的行为可分为个体行为与群体行为。个体行为就是由自然人个人的意识和意志所支配、并由自己直接作出的行为。个体行为是个人独特社会经历的反映,是个人社会实践的产物。其特征有三:一是社会性,即个体行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是社会群体行为中的个体行为;二是独特性,即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三是差异性,即个体行为虽具有群体行为的共同点,但其表现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
群体行为是由三个以上的自然人有组织的、基于某种共同意志或追求所作出的趋向①[美]布莱克:《法律社会学之范围》,《耶鲁法学评论》,第81卷,第1096页。转引自《法的社会理论文集》,1994年英文版。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17页。
③分别见《论语》、《左传》和《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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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的行为,具有人数的集合性、组织性和意志的共同性等特征。群体包括稳定性群体和非稳定性群体。在社会控制中特别重视的群体行为,是正式组织的行为。群体行为的法律控制的基本形式,一是通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群体的外部行为进行直接控制;二是通过群体内部管理机构将各种规范性文件化为一系列规章制度之类的“准法律”形式对群体的内部行为进行间接控制。由于群体行为乃是个体行为之组合,所以,个体行为是法律调控的最主要的对象。任何实现规范的行为,从根本上说,就是个体行为;法律规范的实现也必须由个体来监督和保障。个体行为在社会各种利益构成中具有特殊意义,只有解决了法律对个体行为的功能问题,才能够构筑起法律功能的理论体系。
二
激励,就是我们常说的调动人的积极性,是指主体追求行为目标的愿望程度。若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激励指激发使之振作,即激发动机、鼓励行为,。在心理学上,激励又叫强化。个体受到正确、充分的激励,。“激励是什么?就是在人的前面放一块大金坨子,①金坨子,跑得慢的人被老虎吃掉。”,体合法行为的发生,,最终实现法律所,造成理想的法律秩序。
,,是人和环境交互作用。个体行为是个体在一定的生理、心理因素和社会文化因素的指引下,由个体需要引发足够强度的动机而自觉进行的能够产生某种影响和结果的社会活动,具有起因性、目的性、持续性、可塑性和创造性。行为的一般过程分为五个阶段:(1)环境影响;(2)主体需要;(3)行为动机;(4)行为方式;(5)客观结果造成主体满足状况。法律功能体现于行为的每一阶段,我们可以由此分析法律对个体行为激励功能的具体发生机制。
在环境影响阶段,法律首先是作为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社会因素,营造出许多虽有共性但却互相有异、各具特色的文化圈。在不同的法律文化氛围中,人们的观念、行为都有所不同。因而,以历史的眼光看,法律传统本身所独具的正义感、公平性等就足以激励人们正确行为,个体都依其所生活其中的法文化圈内占优势地位的法观念,指导自己从事日常法行为或对他人的法行为作出评价。其次,在不同的法律生活领域,法律又可通过原则及政策性的方针规定从宏观上指导法律规范的运用,如“惩办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对劳改的激励经久不衰。总之,法律环境是影响人的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环境一定,主体需要却可能并不一致。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的动机理论》一书中所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把人的需求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呈阶梯状的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②。实际上,并非每
①陈惠湘著:《联想为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章。
②参见时蓉华:《社会心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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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都能达到最高层次,或如我们通常所说,人有境界高低之分。然而,国家的法律对于社会个体的每一层次的需要,都应设计出相应的满足模式。生理需要是每一个体赖以生存的最低需求,包括食、衣、住等人们维持生命的基本需求。这些需要不能满足,人的生存就有问题,所以处于优先地位。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写道:“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
①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所以,法律必须对个体的生存权以及相关的劳动
权、收入权等给予切实的保障,对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作出规定。“生存权是首要人
②权”的命题亦可由此得以证明。安全即免于危险、恐惧及灾难,需要职业稳定、社会保险等,退休制度、保险法是典型体现;另外如社团法律、晋升制度、决策参与民主制度、研究发展计划等等相应地能够满足三个更高层次的需要,激励不同层次的人作出符合法律的行为选择。当然,具体到特定的个人,在特定的时间,他(她)可能更为关注五个层次中的某一个,即有所谓“优势需要”。法律作为一种管理措施,构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不同规定。
但是,需要本身不能产生行为,一定产生动机。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产生相应的动机。,、维持个体行为并将个体行为导,他们的行为的一切动力,都一定
③,才能使他行动起来。”产生动机是人
,也是需要推动行为的必经途径。人们为了满足需要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动机,动机本身对于人的行为就有激励作用。法律规范可以通过抑制某些人的恶劣动机,预先就对人的行为方向作出指引。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更为关注人的行为方式和客观结果。同一动机可能会导致不同的行为方式,造成不同的客观结果。有时,良好的动机如果以非法的行为方式进行,法律对于行为人照样要予以惩罚;反之,某些个体可能动机不良,但行为方式合法,也未造成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客观结果,法律同样会作出肯定性评价或者不加干预。前者如父杀子之类的“大义灭亲”;后者如各有所图的“老少婚”等。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加以规定,激励现实生活中的人们的实际行为,使其合乎立法者的期望。
在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激励功能的发生机制中,还存在着法定的行为耗费因素,即个体在行为过程中所作的各种支付,包括已有资源的付出和可选机会的丧失。为了使激励功能最大化,必须最充分地降低行为各环节的耗费。如果从这一观点出发,安乐死的合法化问题当能迎刃而解,因为安乐死对于个人或社会都是幸事。另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把诸如长途贩运、科技人员兼职等行为统统作为投机倒把罪加以处理。实践证明,这些行为其实不仅没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反而激活了经济,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最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2页。
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1991年11月1日。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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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配置和有效增长;而对这些行为的处理却恰恰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耗费,1997年3月14日出台的新刑法已废除了这一“口袋”罪名。
三
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激励方式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形成法律激励功能的种种表现。
(一)法律的外附激励功能。行为科学关于激励因素问题有许多种理论。道格拉斯・麦克雷戈把激励因素分为外附激励和内滋激励①。外附激励方式既包括赞许、奖赏等正激励,又包括压力、约束等负激励;内滋激励属于主体自身产生的发自内心的自觉精神力量,如认同感和义务感。
法律的外附激励功能最易为人所见,因此,列为首要的表现。过去,我国法学界将制裁作为唯一的法律后果,这有其片面性。后来,有学者提出法律后果有肯定性和否定性之别,从法社会学上分析,这是两种外附激励,即正激励和负激励。技法中,正激励方式多一些。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规定等。,即。当然,刑法中的某些规定,条,,加强了对立功法律指引功能的发挥程度,与立法者关于。当立法者希望某种行为增加发生率时,便会加大正激,;反之,当立法者希望限制乃至杜绝某种行为的发生时,便会加大负激励的强度,如1994年7月5日《关于惩治著作权的犯罪的规定》的通过,建立了有效的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惩罚、矫正机制。尽管如此,相对于内滋激励而言,外附激励效果及作用终究有限。
(二)法律的内滋激励功能。首先,认同感是内滋激励的基础。认同就是个体承认、同意群体或组织的目标,进而产生一种肯定性的情感和积极态度,甚至迸发出一种为实现某一目标的驱动力。如果没有认同感,个体与群体中的其他人没有或很少有共同语言,更谈不上自觉地为之奋斗。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国家立法者把不同层次和不同种类的社会目标或国家目标载入宪法及法律法规,并且激励不同层次的人去认同。这方面的例子很多。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把爱国统一战线规定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这种极大的广泛性,无疑能够激励包括台、港、澳同胞在内的世界华夏子孙,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其次,义务感作为人们的一种内心要求也会对个体行为产生一种自觉的精神动力,使之心甘情愿付出一定代价。法律义务带有国家强制性,然而法律义务的实现在多数情况下能够依靠个体的自觉。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一再进行大规模的“普法”活动,其主要成就之一就是激发公民的义务感,特别是使广大干部了解法律对自己的责任要求,从而勤政为民。
①参见唐子畏:《行为科学概论》,湖南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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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的公平激励功能。公平或正义问题为哲学、法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几乎每一社会科学所关注。现代行为科学中的公平激励理论为法律功能研究开辟了一片新的视野。1967年,美国行为科学家亚当斯提出的公平理论至今仍备受推崇。该理论的主要内容是:公平是平衡稳定状态,个体对所得报酬是否满意,不是看绝对值而是看相对值,每一个体把自己的报酬与贡献的比率同他人的比率作比较,比率相等则认为公平而努力工作①。如果以0p代表一个人对他自己所获结果(奖酬)的感觉,以Ip代表这个人对他自己所作投入的感觉,以0o代表他对某个作为比较对象的别人所获结果的感觉,以Io代表他对那个作比较的人所作投入的感觉。则公平关系为:0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