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2)
救治乙的义务,导致乙的残疾,根据行为等价值性理论,甲逃逸应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如果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时对于对方当事人的具体伤情一无所知,或者受伤的人员的伤情在受伤当时已经确定,或者能够顺利得到其他人的救助,或者根据事故处理结果可以判断,属于其他逃逸行为事实上没有造成实质侵害的情况,逃逸一方构成遗弃罪。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对于遗弃罪,无论是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倾向于认为其侵犯的是家庭、婚姻权利的犯罪,只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考虑到我国1997年新刑法的体系调整,这种观点值得商讨。1979年刑法将遗弃罪规定在侵犯婚姻、家庭犯罪一章,其侵犯的客体是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但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遗弃罪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中来。笔者认为,顺应这个体系调整,其客体应视为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不再局限于家庭、婚姻权利。再分析法条的表述,对于受害人的表述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采用的是列举加概括的方法,其范围既有列举的三类具有家庭关系的人,也包括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比如车祸中受伤需要救治的人。行为人是“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人。对于“扶养”,给衣食无着落的人衣食保障,使他们免受饥寒之苦,自然是“扶养”;对健康甚至是生命这样更加重大的法益处于危险的人给予救治也应该是“扶养”的应有之意。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受伤的情况下,无论事故的责任在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有关规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都负有对受伤的一方当事人的救治义务。拒不履行对受伤一方的救治义务并逃逸,符合遗弃罪中对“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规定。但是在上述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出,逃逸方缺乏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主观方面,不宜以不作为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追究逃逸方的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些情况下以遗弃罪追究逃逸方的刑事责任是合适的。对于以上处理方法在量刑上也是可以做到罪刑均衡的。从以上论述我们不难看出,不同情况分别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遗弃罪的根据是行为危害性的大小。而这三种罪名的法定刑的严厉程度刚好可以与之对应,不会产生放纵犯罪的结果。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符合故意杀人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灵活选择适当的宣告刑。如果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可以选择适用较重的法定刑,反之,如果情节较轻,则适用较轻的刑罚,比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遗弃罪法律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较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相似情节如果以交通肇事定罪的话,其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仍然是遗弃罪的法定刑幅度更宽些,仍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合适的刑罚,做到罪刑相适应。可见,从量刑角度做到既有效预防犯罪,又不产生罪刑失衡是能够做到的。根据以上分析,在周某某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周某某驾车将张某某撞伤后,就负有救治张某某的义务,但周某某并未履行救治义务,弃车逃逸,因此,即使交通事故中不是周某某的责任,但其事后逃逸仍构成不作为犯罪。尽管张某某受伤比较重,后来抢救无效死亡,但由于事故发生在有行人来往的市区,虽然周某某没有履行其负有的救治义务,张某某仍可能得到及时救治,而且事实上张某某也被及时送往医院,其死亡并非周某某逃逸造成,因此周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周某某逃逸是拒不履行其法律责任,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遗弃罪论处。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 www.bjshigu.com)——劳动者自己的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先办案后交费,不成功不收费!零风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