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01-03
锅炉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一、《锅炉登记卡》一式3份(需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填表内容应打印,
不能有空白);
二、锅炉总图(加盖设计审核印章,验原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1份,验原件);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仅适用于进
口锅炉);
四、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锅炉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锅炉水质指标化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机热载体炉不需提
供);
七、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原件1份,登记机构存档用,需
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八、安全阀及压力表校验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锅炉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适用于移装的旧锅炉,提供原件存档);
十、检验结论为合格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超过检
验有效期的锅炉需提供此报告)。
注1:办理下列锅炉使用登记不需要提交上述第四、六、七项资料:
(1)水容量小于50L 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l MPa的蒸汽锅炉;
(3)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 MW的热水锅炉。 注2:锅炉办理使用登记时,可以包括设备所属200米以内的的压力管道
但需检验机构与锅炉一同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并在检验报告中注明所 含的压力管道。
注3:《锅炉登记卡》自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