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困境,要立中国乞丐法
救助站千难万难,但目前救助管理制度的最大难题其实在于其自身承载了太多的自己不应当承载的功能。专家认为,让救助站工作书归正传,需要一部“中国乞丐法”。 已不具有收容遣送职能的救助管理站,在经历了一年多的运行后,依然存在着诸多难题。如何更好地对社会流浪乞讨人员和临时有难人员进行救助,依然是“当务之急”之一。 民政部前不久专门召开了全国救助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希望各地救助站,大胆突破,努力完善现行的救助管理制度。 但是,有关专家分析说,仅靠救助站一个部门的努力恐怕“孤掌难鸣”,只有实现社会联动,才能保证救助工作良性运转。也有专家指出,目前救助管理制度的最大难题其实在于其自身承载了太多的自己不应当承载的功能。 民政部:流浪儿童将成保护重点 2004年12月22日,民政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救助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首次把对流浪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救助保护列为今后的工作重点。 在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方面,广东、北京等省市一改过去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与救助管理站合一的体制,建立了专门的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江苏省最早在全国确定了公安、民政两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及保护性救助方式。即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操纵流浪儿童的恶势力,将解救出来的流浪儿童送到民政部门所属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接受救助,中心对流浪儿童采取保护性救助,促使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2003年9月,在联合国的资助下,我国第一个救助流浪儿童的“类家庭” 落户郑州。所谓“类家庭”,就是一个类似于家庭的集寄养、看护和教育于一体的,融于社区的,由流浪儿童组成的“新家”。目前,已经有不少流浪儿童找到了“新家”,享受到了“妈妈”的爱。 民政部承认,除了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问题较突出外,救助对象甄别难、痴呆傻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问题同样拖了救助管理工作的后腿。 为此,一项旨在实现全国救助信息共享和高效、准确界定求助对象身份的系统――民政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有望近期投入使用。而北京市已经决定在大兴区新建一所市级救助管理总站,来统一承担受助的痴、呆、傻人员的治疗、救助和长期安置。 北京市救助事务管理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说,目前我们正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建站前的规划立项、功能设计和征地建设等工作,争取在2005年破土动工。 救助,不能承受之重 对于民政部门在城市乞讨人员的救助产生的问题,有专家认为,原因并不在救助站本身,仅靠救助站一个部门的努力恐怕“孤掌难鸣”,只有实现社会联动,才能保证救助工作良性运转。毕竟我国的救助制度建立刚刚一年多,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各个环节还没有理顺,与国外的全方位、多渠道的社会救助体系还有一定的差距。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夏学銮则认为,目前的救助管理制度承载了太多的自身不应当承载的功能,救助站是“自讨苦吃”。 夏学銮解释说,我国现行的国家救助制度是从收容遣送制度演变过来的。目前的救助机构最多只能算作一个过渡性的缓冲机构,在解决扶危济贫方面功能很不健全。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对老弱病残的帮助本不应当是救助站分内之事,而应当通过建立一套城乡一体化、全方位、多渠道的社会救助体系来完成。社会上对救助的理解比较广泛化,认为救助站的救助是对一切困难群众的救助,因而将大量不属于救助范畴的人错误地指引、告知或护送到救助站,使遭遇各种困难的人员都要求救助站为其解决困难,有的被救助人员甚至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给救助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夏教授说,我国目前的“救助管理办法”还不完善,仅仅是中国社会福利立法的一个开始。其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就是穷人,他们甚至是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赤贫群体。对于这一特殊群体,“护送回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生活无着”的问题,他们还是贫困,到哪里都还要继续流浪乞讨。因此,及早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乞丐法”是社会发展的必要趋势。 但夏教授同时指出,如何济贫,如何帮困,在将来制定相应法规的时候,一定要分清谁是“职业乞丐”,谁是健康的乞丐,谁是真正需要帮助的乞丐。 早在四百多年前,英国《济贫法》就规定,对无劳动能力的乞丐专门设立济贫院来救济,而对于健康的乞丐则强行送到教养院,逼迫其通过劳动获得食物。这样就有效地防止救助机构成为少数懒汉的天堂。 夏教授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由民政部门在各个城市的郊区建立济贫农场,对健康的“懒汉”乞丐进行“改造”。这种改造仅仅是教给他们农业生产技能,改造他们好逸恶劳的思想,教授他们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总体上带有学校性质。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研究院唐钧研究员则撰文指出,“救助管理”的尴尬实际上在于他们可能根本就没有自己的工作对象。 唐钧说,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其最根本的变化是从“被迫”到“自愿”,另外在“流浪乞讨人员”之前还加了一个“生活无着”的限定。但是,现在在城市乞讨人员中占多数的职业乞讨者,他们肯定不是“生活无着”的,他们当然不会“自愿地”接受“救助管理”,因为这等于断了他们的财路。而真正需要救助的,譬如为家人有病来大城市就医用完了积蓄的农民兄弟,出门在外被偷被抢而没有了回家盘缠的外地人,还有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周全或不落实而流落街头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等,他们可能并不甘心与真正的(职业的)“乞讨人员”为伍,不认同“流浪乞讨”的社会身份,要不就是现行的“救助管理”并不能解决他们想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还有一部分人,譬如走失的精神病人、痴呆老人,以及离家出走的孩子,他们都是没有行为能力或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他们又怎能“自愿地”接受救助呢?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乞丐法”的出台更是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