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木苗种植管理合同
杉木苗种植管理合同
甲方:地址: ,姓名: ,身份证号: 乙方:地址: ,姓名: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向德宏州芒市西山乡营盘村委会杏焕村民小组租来的山林,地名“朗孔党”,林权证面积1012亩,租期66年。甲方将甲乙双方确认的以卫星GPS 定位确定的林地范围内清除除草,杉木苗种植、养护管理交给乙方负责3年。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乙方将苗木种植、养护管理满3年时,经甲方检验每亩在500株左或算合格,低于470株的每株苗木按人民币贰元捌角整(2.8元)支付给乙方。
2、若平均每亩经验收合格的苗木多于或不于500株,在每亩少于20株—30株以内按500株计算,若每亩少于470元株,按实际验收合格数目每株2.80元计算。
3、第一年种下的苗木死亡的,乙方必须无条件给予及时补种,如技术方面出现问题由乙方全部负责。
4、如果自然灾害原因造成树木死亡的,乙方一律不负责。
5、不适合种植杉木苗的
石岩地带及其它无法裁种的地方,乙方可不种植苗木(在合同约定种植范围内面积中有30亩左右,这30亩左右土地面积按总数每亩500株,每株苗木按人民币贰元捌角元整(2.80元)来
计算。
6、若第一年因土地没有处理好而无法种植的少部分面积,乙方一定要在第二年种植完所有面积,所有林苗要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日期内交给甲方。
7、若在乙方管理期间,因乙方管理失误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干预乙方管理方法。
8、若第一年种植的杉木苗成活率低于60%,甲乙双方要进行协商。
9、在乙方管理期间,若乙方管理得好,杉木苗成活率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或解除合同,双方均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10、甲乙双方约定认可1012亩的杉木苗种植、养护管理的三年总费用计算方式为:1012亩×500株/亩×2.80元/侏=1416800元,甲方按每年472266元支付给乙方。
11、如非要有预付款,建议乙方应当提供保证或者担保,在管理期间,工人出现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
(一)第一年:签合同之日,付给乙方人民币柒万贰仟贰佰陆拾陆元整(¥:72266元),第一年种完杉木苗之后,付给乙方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万元),剩余壹拾元整(¥:10万元)到第二年据合同签订满一年时付清。
(二)第二年:将死去的杉木苗补种好,将第一年因土地没有处理好,而没有种植的土地,全部种植好,则付给乙方30万元,剩余的172266元满一年后付给乙方。
(三)第三年:八月给所有的杉木苗施一次肥,肥料由甲方
提供,付给乙方20万元,年度经甲方检验合格,付清剩下的272266元。
12、违约责任
未按期竣工,每延长一天,处以500元罚金,遇有自然灾害如指火灾、泥石流、滑坡等不可抗拒因素,工期顺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合同约定的每项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必须由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地面植物价值两倍的违约金。
13、合同生效
(一)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项目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承包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随间废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工业区解除合同,应在 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三)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