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自然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9、自然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自然人客户信用状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盐城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信用等级评定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自然人客户一定经营时期内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自然人信用等级做出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信用联社自然人信用等级评定必须遵循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评审、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信用社所辖服务区内已经或可能与信用联社建立信贷关系的自然人客户。
第二章信用等级划分
第五条信用联社自然人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档次。其具体标准为:
AAA级的标准:(1)是信用社的正常客户;(2)三年内贷款能按时还本付息,无不良记录;(3)“五好”家庭或文明户;(4)家庭人均年纯收入10000元以上;(5)自有资金占生产生活所需资金60%以上。
AA级的标准:(1)是信用社的正常储户;(2)有稳定可靠收入来源;(3)三年内无不良贷款记录;(4)家庭人均年纯收入7000元以上;(5)自有资金占生产生活所需资金的50%以上。
A级标准:(1)有稳定可靠收入来源;(2)无不良贷款记录;(3)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5000元以上。
B级标准:(1)有稳定可靠收入来源;(2)无不良贷款记录;(3)家庭人均年毛收入5000元以下。
C级标准:有不良贷款记录。
第三章评定办法
第六条信用社成立自然人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主办信贷、主办会计、客户经理、信贷内勤等人组成。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定步骤:
1、包片客户经理对所辖范围内的存贷自然人根据家庭基本情况以及借款人的历年信用程度,逐户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提出初步评定意见,报评定小组审核。
2、自然人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根据包片客户经理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把关,按照客户的收入状况、经营规模及信用观念等情况评选出相应的信用等级。
3、各社对所辖范围内评选出的信用等级的自然人客户报联社备案后,不得再自行更改。
第四章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第八条信用社客户信用等级每三年评定一次,每年度进行一次年检,对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新拓展客户可随时评级。客户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后,开户信用社要跟踪监测客户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发生以下情况时,必须做降级处理:
(一)客户提供的收入情况明显失实;
(二)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
(三)对信用联社的信贷管理要求拒不配合;
(四)被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列入黑名单,或被银行同业协会公布为不守信誉客户;
降低客户信用等级的,经开户信用社自然人信用等级评定小组同意后,上报联社备案。
第十条各信用社要建立、完善自然人信用等级评定档案制度,加强对自然人信用等级评定表等档案的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评定办法由盐城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盐城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