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代理协议书11111
委托贷款代理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乙方(受托方):汇通众合(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51721788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方正国际大厦1501
甲方因企业经营需要,须向银行贷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 );甲方委托乙方为该笔贷款的申请提供咨询服务并协助办理相应手续。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双方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提供的服务:
1、 为甲方申请贷款事宜提供政策、法规咨询;
2、 根据甲方企业经营情况,为甲方设计、优化贷款申请方案;
3、 协助甲方按照银行要求准备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4、 将甲方提交齐全的材料递交银行;
5、 跟进银行批贷进度,并及时向甲方通报批贷进展;
6、 以专业知识辅导甲方完成整个贷款申请流程。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 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申请贷款所需的资料,并如实向乙方披露企业经
营状况、资产状况及其他与申请贷款相关的情况;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及陈述的真实、准确、完整,如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 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并按贷款银行要求办理贷款所需的所有手续;
3、 甲方需及时向乙方通报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如:营业地址、法人代
表、联系电话、产权股权等的变更;诉讼或仲裁事项;改制或重组;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甲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
4、 甲方可获得贷款的金额和期限最终以银行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
1、 甲方同意按照申请贷款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本合同签订
之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作为履约保证金,其余款项应按如下方式支付: 甲方未按约定付款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服务。甲方在按银行要求提供全部所需资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撤回贷款申请的,乙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 (人民币),作为已提供咨询服务的补偿,其余款项应立即退还甲方。
3、 如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并按银行要求提供全部所需资料三十个工作
日后,仍未获得银行的贷款批准的,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本合同。如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立即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但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同时,乙方有权直接代表甲方撤回向银行的贷款申请。如甲方未提出解除合同的书面请求的,视为继续委托乙方办理贷款申请手续,本合同继续履行。
4、甲方的贷款申请获得银行批准后即应视为乙方已履行完毕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5、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达不到人民币 万元的,甲方有权选择放弃贷款申请。甲方放弃贷款申请的,乙方应立即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如甲方选择接受银行批准的额度,则乙方应按甲方实际获批贷款额度的 %计收服务费用,多收取的部分应立即退还甲方。
6、贷款年限、利率等以银行最终核定的数额为准。
第四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2012年 月 日 201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