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13太原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规程(试行)文档
太原市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特殊性生活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居民家庭因特殊原因造
成的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由民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筹集和拨付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和发放监督由监察、审计部门负责。
临时救助实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便民、高效。
(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三)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五)以自救为主、社会帮扶为辅。
第二章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长期固定居住在我市,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第六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 因遭遇突发性疾病、事故、灾害以及就医、就学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第七条 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事故类别、损失程度、家庭经济状况、支出额度确定救助标准。
1、家庭支出额度损失程度超过家庭年度人均收入1倍以上2倍以下的家庭,一次性给予3000元以下临时救助;
2、家庭支出额度损失程度超过家庭年度人均收入2倍以上3倍以下的家庭,一次性给予5000元以下临时救助;
3、家庭支出额度损失程度超过家庭年度人均收入3倍以上的家庭,一次性给予8000元以下临时救助;
非我市户籍,长期固定居住在我市,家庭出现突发性事故,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临时救助标准的60%金额给于救助。
应急性临时救助,一般根据救助对象事故类别、损失程度、家庭财产收支状况、主要成员劳动能力状态等因素,结合当地财政收支情况,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
第八条 因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或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以及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不予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事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重复申请。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一)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全市统一印制的《太原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三联单(附件1),并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身患疾病的提供医疗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
关费用证明;
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申
请之日起,应通过入户核查、走访调查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告知书》(附件3)。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通知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临时救助金。有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及时开具书面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因突发性事故需急需救助的家庭,实施应急性临时救助,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填写《太原市应急性临时救助审批审核表》三联单(附件2),结合事故类别、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救助标准,经当事人(委托人)签字认可后,一次性给予救助。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健全救助对象申请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资料,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临时救助档案原则上保存三年。
第四章 资金的筹备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来源:
1、上级补助资金;
2、市级财政按辖区总人口不低于1元/人/年纳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按辖区总人口不低于3元/人/年列入财政预算;
3、年度城乡低保结转资金;
4、福利彩票公益金;
5、慈善机构、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自愿捐赠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6、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临时救助的综合协调工作,制定临时救助政策,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展临时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县(市、区)政府应加强临时救助机构建设,配足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整合设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
会,统一设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立救助台账,具体负责临时救助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临时救助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临时救助资金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临时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临时救助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临时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临时救助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和发放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参照本办法,由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太原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2:太原市应急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附件3:太原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