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附件五: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国测成准[2007]0000号
:
经国家测绘局审查,准予你单位使用所申请的(国测成受[2007]0000号) 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特此通知。
请持本决定书到 办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手续。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抄送:有关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
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函单位,出具申请无偿提供公函单位。
注: 本决定书送国家测绘局一份、受理窗口存档一份。附使用要求。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要求
一、准予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测绘工作中国家□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事项,请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保密管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消除失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
二、绝密级基础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在设备完善的保管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成果,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
四、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五、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发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按照《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的要求,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并查处。
六、首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应签署国家测绘局印发的《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七、准予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与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注:1、本要求附于准予使用决定书后,2、《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见附件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