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监督检查制度的激励相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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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监督检查制度的激励相容研究 作者:张敏
来源:《科技经济市场》2015年第12期
摘 要:作为巴塞尔协议的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制度对防范银行业风险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银行业监督检查制度的演变,其次,基于激励相容视角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监督检查制度的特性,最后,本文分析了促进我国银行业监督检查制度激励相容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监督检查;激励相容;PCA 机制
1 我国银行业监督检查制度的演变
(一)我国银行业监督检查的初始阶段
从1995年到2003年,是我国银行监督检查的初始阶段。1995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1996年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细化,提出了具体要求;自2002年1月1日开始,中国银行业全面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制度,同时加强对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2003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中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这三部法律都充分借鉴了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框架。
这一时期的总的特点是,在借鉴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的基础上,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并对其计算方法进行细化,但缺乏事实上的惩罚机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管制一直处于软约束状态,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普遍不足。
(二)我国银行业监督检查的强化阶段
从2004年到2011年,是我国银行监督检查的强化阶段。
随着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的逐步实施,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逐步显现,贷款损失准备严重不足的问题暴露出来,资本保护银行免受外部冲击的功能退出。2004年2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总体上借鉴了《巴塞尔协议Ⅰ》和《巴塞尔协议Ⅱ》的主要框架,特别是提出了完整、明确的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标准和程序,主要内容有:第一,明确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情况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第三,根据资本充足率状况,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成三类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