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农村房屋不必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继承农村房屋不必然取得宅基 地使用 权
问 :某村 村 民杨 某 有杨 大 、杨 二 与杨 三 三个
破 。根 据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和有 关 政 策 ,受让 集 体 土
儿 子 。其 中 ,杨 大 与杨 三在 家务 农 ,杨 二在 外地 工作 。1 7 9 3年 ,杨 某在 去世 前立 下遗 嘱 ,把 家庭
财 产 及 三处 宅基 地 进 行 了分 割。 把 其 中有 房 屋 的
两处 宅基 地 分 给 了杨 大和 杨 三 。另 一处 空 闲宅 基
地上 房 屋 者 能 否 取 得 宅基 地 使 用 权 ,应 当在 综 合
考 虑 其 身 份 、与 原 有宅 基 地 合 计 面 积是 否 超 过 当 地 规 定 的标 准 等 因 素基 础 上 确 定 。 况且 ,本 案 中 所 遗 赠 房 屋 一 直 由杨 甲 占有 和 使 用 ,在 发 生 争 议
时 已被 拆 除 .杨 乙实 际并 未 取 得 争议 宅 基 地 上 的 房 屋所有权 。
地 分 给 了杨 二 。 另 外 , 因为 分 给 杨 三 的宅 基 地 上 房 屋 较 多 ,又 把 其 中的 三 间北 屋 分 给 了杨 二 。 由 于 杨 二在 外 地 工 作 。各 方 同意 将 分给 杨 二 的三 间 房屋 由杨某 的老伴 居住 。 杨某 病逝 后 ,杨 三 以儿子 结婚 住房 紧张 为 由 , 在征 得 杨 二及 其母 亲 同意 后 ,在 杨 二 分 得 的 空 闲 宅基 地 上 独 自出资 建 房 三 间 。 随后 ,杨 三 原分 得
的 院 落包 括 杨 二 的 三 间房 屋 都 由儿 子 杨 甲使 用 .
二是 县 政府 的登记 发证 行 为并 无 明显 的过 错 。
在 新 中国成 立 后 相 当长 的 一 段 时期 内 。农 村宅 基 地 登 记 发证 工 作 由于 配 套 制 度 不健 全 等 原 因处 于
停滞 状 态 ,直 至 1 8 9 2年 2月 国务 院发 布 ( l 建 b镇 - 房 用地 管 理 条 例 》 后 ,这项 工作 才 逐 步 展 开 。实
践 中 ,各 地 在上 个世 纪 9 0年 代 初开 展宅 基 地登 记
杨 大 与其 母 亲搬 入 新 房 居 住 ,直 至 其母 亲 去 世 。 19 9 1年农 村宅基 地登 记发 证 时 ,杨 三与儿 子杨 甲 把 各 自使 用 的宅 基 地 ,分 别 申请 登 记在 了 自己 的
发 证 时 ,对 18 9 2年前 占用宅 基地 的 ,由于 缺乏 相 应 的证 明材 料 ,基本 上 是 按 使 用 现状 予 以确 权 发 证 。本 案 中 ,杨 甲 1 9 年 申请 宅 基地 发 证 时 已 占 91 有 和 使 用 十余 年 ,登 记 机 关 根 据 申请 予 以登 记发 证 并 无不 当 。 至 于杨 二 通 过 家庭 内部 分 家 析产 方 式 拥有 争议 宅 基 地 上 房 屋 所有 权 的情 况 。在 当时
条件 下 ,办证人 员是无 法 了解和 掌握 的。
名 下 ,并 由县政 府 为 其 颁发 了土地 使 用权 证 。
l9 9 4年 杨 二去世 前 留下字据 ,把 自己分 得 的宅基 地 和 房屋遗 赠 给 了杨 大之 子杨 乙。2 0 0 8年 春 ,杨 甲拆 除 三 间北 屋 准备 翻建 时杨 乙与杨 甲发 生 争议 :
村 、镇 干 部 多 次调 解 未果 ,随后 ,杨 乙 以县 政府
三 是 本 案 不属 于 注销 登 记 的 情形 。根 据 《 土
地登 记 办 法 》 的规 定 ,注 销登 记 是 指 因 土地 权 利
给杨 甲颁 证 不合 法 为 由 ,要 求注 销 给 杨 甲颁发 的
土地 使用权 证 。杨 乙的要求 能否得 到支持 ?
的 消灭 等 而 进 行 的 登记 ,只有 在 规 定 的情 形 下 才 能 申请 和 适 用注 销登 记 。 ,本 案 中杨 乙对 县 政府 给
杨 甲颁 证 行 为 产 生异 议 ,不 属 于 注销 登 记 的情形
( 山东省 莘县 国土局 答 :杨 乙要求不 能得 到支持 。
一
徐 兆民 )
和条 件 ,况 且 ,发 生 争 议 时 房 屋 已拆 除 ,县 政府
登 记 发证 这 一行 政 行 为 因 所 针对 的事 项 已消 失而 终 止 ,也 无 必 要 注 销 。如 果 杨 乙确 实 认 为 登记 错
是 杨 乙并 未 通 过 遗 赠 取 得 宅 基 地 使 用 权 。
本 案 争议 宅 基 地 在 杨 二遗 赠 之 前 已登记 在杨 甲名 下 ,权 利 已经 发 生 转 移 ,遗 赠 应 当无效 。退 一 步
误 ,可 以根 据 《 权 法 》 和 《 物 土地 登 记 办法 》 等
规定 ,作 为 利 害 关 系人 申请 异 议 登 记 ,登记 机 构 予 以异 议 登 记 后 ,在 异 议登 记 之 日起 十 五 日内 向 人 民法 院提起 诉 讼 ,由人 民法 院对 争议 予 以裁决 。 另外 ,从 现 行 宅 基 地 管理 有 关 政 策 和 要求 上 看 , 应 当要 求 杨 甲在 翻建 房 屋 前 依 有关 规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后 再动工 建设 。
t 庆 国 土 房 产 ・ 0 9年 第 3期 2o
说 ,即使 杨 二 在 遗 赠 时 由于 不 知情 等原 因仍 有 权
处 分 房屋 ,但 是 ,杨 乙也 不 能 通 过受 遗 赠 房 屋 的 方 式必 然 取 得 宅 基地 使 用 权 。在 我 国法 律 中 ,宅 基 地使 用 权 作 为 一项 财 产 权 ,同房 屋 所 有 权 相 比 具 有一 定 的 特 殊 性 ,那 就 是 其 主体 和处 分 权 能受 到严 格 限制 。 《 物权 法》 虽然 将其 作 为用 益物 权 , 但 是 在 权 能上 除 了 占有 和 使用 外 仍 未 有 实 质性 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