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CC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服务手册内容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服务手册
人保寿险境外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2.6 特殊旅游项目
2.7 不保的国家和地区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2 保险费的交纳
3.3 合同内容变更
3.4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诉讼时效 5.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5.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2 投保范围 5.3 地址变更 5.4 失踪处理 5.5 争议处理 6.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6.1 突发性疾病 6.2 中国境外 6.3 旅行 6.4 中国境外旅行期间 6.5 意外伤害 6.6 Ⅲ度烧伤 6.7 酗酒 6.8 毒品 6.9 酒后驾驶 6.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1 无有效行驶证 6.12 潜水 6.13 空中运动 6.14 攀岩 6.15 探险 6.16 武术 6.17 特技表演 6.18 战争 6.19 军事冲突 6.20 暴乱 6.21 现金价值 6.22 我们认可的医院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 在某些情形下,您可以解除合同………………………………………………………………3.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4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1
人保寿险境外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境外意外伤害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
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
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与生效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
保险单上载明。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突发性疾病(见6.1)身故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
身故保险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具体由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
明的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
保险金
意外残疾
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见6.2)旅行(见6.3)期间(见6.4)遭受意外伤害(见6.5),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
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分别给付意外残疾
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意外
残疾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
保险金的,我们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应
在这次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二,简称“附表二”)所列
部位Ⅲ度烧伤(见6.6),我们按附表二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
烧伤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烧伤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二所列一项以上烧伤时,我们分别给付意外烧伤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和残疾的,我们仅按意外烧伤保险金和
意外残疾保险金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 意外烧伤保险金
突发性疾
病身故保
险金(可
选)
2.5 责任免除
2.6 特殊旅游
项目
2.7 不保的国
家和地区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意外烧伤保险金,即: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患突发性疾病,并且自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因该突发性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突发性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性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批注单上特别约定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6.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6.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6.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6.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6.11)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疾病;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疾病; (10)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曾接受过诊断或治疗的疾病; (11)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12)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6.12)、空中运动(见6.13)、攀岩(见6.14)、探险(见6.15)、摔跤、武术(见6.16)、特技表演(见6.17)、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3)战争(见6.18)、军事冲突(见6.19)、暴乱(见6.20)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突发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6)被保险人在本条款2.7中所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6.2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参加本条款2.5条第(12)项所指高危险活动或运动的,应于投保时书面告知我们;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对被保险人参加高危险活动和运动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下述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东帝汶民主共和国; 非洲:布隆迪、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民主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几内亚、索马里、苏丹、利比里亚、科特迪瓦共和国; 3
大洋洲:Bouvet Island、Heard and Macdonald、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所罗门群岛;
美洲:海地;
南极洲:南极洲。 3
3.1 您的义务和权利 明确说明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与如实告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知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费的本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一次交清。
交纳
合同内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变更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解除合若被保险人因故未能取得签证、行程变更或者签证成功但因个人原因取消计划,您同的手续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及风险 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护照;
(3)被保险人因故未能取得签证、行程变更或者签证成功但因个人原因取消计划的
相关证明和资料;
(4)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对于本合同生效前您申请解除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
您无息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对于本合同生效后您申请解除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4.1 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 3.2 3.3 3.4
4.2 保险事故
通知
4.3 保险金申
请
身故保险
金申请
意外残疾
保险金申
请
意外烧伤
保险金申
请
4.4 保险金的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若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需提供事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若申请突发性疾病身故保险金,需提供境外授权医生出具的突发性疾病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和病历等证明文件; (5)事发当地有关部门或者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在申请意外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事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我们认可的医院(见6.22)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在申请意外烧伤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事发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5
给付 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
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
5.1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合本条款3.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
同解除权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限制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的。
投保范围 拥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拥有正式住址的公民,或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
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且提供中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的非中国
国籍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出生满60天,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
险人。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
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失踪,经人
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
并按本条款2.4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
人生还后30日内将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突发性疾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须立病 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中国境外 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它国家和地区,但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香港、澳
门地区时,也按“中国境外”处理。
旅行 指被保险人以观光、游览、探亲或商务洽谈为目的离开原居住地的行为。
中国境外指被保险人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出境手续且登上离境交通工具起至被保险人乘交通工旅行期间 具返回中国境内且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入境手续时止的期间。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 5.2 5.3 5.4 5.5 6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Ⅲ度烧伤 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酗酒 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造成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6.10 无合法有
效驾驶证
驾驶
6.11 无有效行
驶证
6.12 潜水
6.13 空中运动
6.14 攀岩
6.15 探险
6.16 武术
6.17 特技表演
6.18 战争
6.19 军事冲突
6.20 暴乱
6.21 现金价值
6.22 我们认可
的医院
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指从事跳伞、驾驶滑翔翼(机)、蹦极、乘热气球等空中运动的训练、娱乐或表演。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指从事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为保险费×0.65×(1-保险经过的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按1日计算。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条款正文结束)7
附表一: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最高给付比例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第一级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
八 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第二级 九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
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
失的 50% 75% 100% 十 十手指缺失的(注6) 十一 十二 第三级
十三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四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注9)
十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十七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八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第四级 十九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二十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二十一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二十二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十三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十四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十五 两手拇指缺失的
第五级 二十六 一足五趾缺失的
二十七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二十八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十九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三十
第六级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20% 30%
三十一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十二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
上手指缺失的
8 15% 第七级 三十三 10%
三十四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
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附表二: 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烧伤部位
头部
躯干及四肢
注:体表面积根据《九分法》计算。
(条款全文结束)
9 Ⅲ度烧伤面积占体表皮肤面积% 足2%但少于5% 足5%但少于8% 不少于8% 足10%但少于15% 足15%但少于20% 不少于20% 给付比例 50% 75% 100% 50% 75% 100%
人保寿险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A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不保的国家和地区
3. 您及被保险人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被保险人的义务
3.3 效力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5.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5.1 其他一般条款 5.2 非中国国籍被保险人特别约定 5.3 争议处理 5.4 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 6.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6.1 指定的城市 6.2 直系亲属 6.3 回程票 6.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5 紧急情况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紧急救援、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障利益……………2.3 ✧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门诊及牙科门诊费用补偿保障利益……………2.3 ✧ 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每日住院补贴及住院陪同保障利益……………2.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 同条款为准………………………………………………………………………………………1.1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您、被保险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10
人保寿险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A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人保寿险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人
订立 保寿险境外意外伤害保险( A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
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
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生效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每日住院补贴保险
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超过90日的,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一次在中国境外连续停留超过
90日,则对该次旅行,我们直接或通过我们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境外
机构”)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最高以90日为限。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
疾病,则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在得到报告后会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
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紧急救援时,我们直接或通过境外机构承担如下保险责
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紧急救援一、医疗救援服务保险金
保险责任 (1)安排就医及医疗转送
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时,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将被保险人用救护
车转移到距事发地最近且最合适的所在国医院。
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
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移到其它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
的医院。
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境外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在转移过程中护送
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运送手段,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
以空运为转运方式,境外机构将使用正常航班。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
境外机构将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接受上述救助均须在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的同意下进行。在异常紧急的
情形之下,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需急救而无法与境外机构立即联系的,可先行
接受救助,但境外机构应在被保险人住院后的24小时以内得到通知,否则,我们
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2)转运回国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在对被保险人的救护措施结束后或境外机
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返回中国境内、但不适于继续
在中国境外旅行时,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位)返
回中国境内。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需要的话,境外机构将在转运被保险人回
中国境内过程中安排医疗护送。
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情况允许,境外机构将安排其回到指定的城市
(见6.1)。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北京、上
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
送到指定的城市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
送至境外机构指定的医院,该次紧急救援保险责任终止。
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境
外机构有权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
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负。若被保
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救助过程而过期失效,境外机构将承担被保险人
的回程机票费。
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继续在中国境外旅行,境外
机构将不安排转运回国服务。
(3)亲友探访
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且预计住院时间超过10日
时,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的一位成年直系亲属(见6.2)前往探望并
照料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至被保险人
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轮船票、列车票或汽车票)。
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的此项费用累计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
(4)协助同行人员回中国
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而住院或身故造成其同行人员无人照顾
时,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可协助一名同行人员返回中国境内指定的城市,并尽可能安
排该人员使用已购买的入境原始回程票(见6.3)。若其尚未购买入境原始回程票,
则该人员从所在国家或地区返回指定的城市的回程票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但
若该人员所购买的入境原始回程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或该人员因无人照顾需
提前返回指定的城市,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可承担该人员从所在国家或地区返回指定
的城市的回程票(费用以正常航班经济舱价格为准)。若境外机构认为有必要,我
们通过境外机构将为该人员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回国并承担交通费用。
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的此项费用累计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
二、遗体安排保险金
(1)遗体/骨灰运送回中国和安葬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身故,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将按照被保险
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承担以下责任,但该项责任累计承担的费用以人民币
100,000元为限。
①遗体转送回中国境内
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安排正常航班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国境内,并根据
中国境内的遗体转运政策安排允许的交通工具转运至指定的城市。我们通过境外机
构按照国际有关规定承担灵柩费。
若被保险人是非中国国籍,其遗愿或者家属希望将遗体转运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
地,我们通过境外机构负责安排此转运并承担相当于遗体转运回中国境内所需的费
用。
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的此项费用累计以人民币6,000元为限。
②火葬
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火葬,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其遗体在事发国家的
(可选)火葬费和将骨灰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以正常经济航班为准)。 ③就地安葬 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就地安葬,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所有就地安葬相关的费用,但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的此项费用累计以人民币8,000元为限。 (2)亲属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身故,若当时未有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亲属直接处理,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可安排一位直系亲属前往中国境外处理后事,并承担交通和住宿费用(以正常经济航班为准)。 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的此项费用累计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 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的紧急救援保险责任各项费用的总和以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者累计承担的紧急救援保险责任各项费用的总和达到紧急救援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紧急救援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在被保险人接受境外机构进行的紧急救援后,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继续住院治疗至病况稳定可以被转运回国时的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医生认为住院病人所需的全部医疗设施费用以及治疗和劳务费用,其中包括外科、麻醉科、内科、会诊、检查、理疗和药品的费用。 (2)病情需要的加护病房费用。 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已经从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我们通过境外机构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对被保险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总和以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者累计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总和达到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终止。 以下两项责任(门诊费用补偿保险金、牙科门诊费用补偿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您在投保此两项责任时必须同时投保,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 一、门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经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我们通
过境外机构安排门诊治疗的,我们直接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费用(包
括: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及药费,但不包括: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
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
由我们直接承担的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次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8,000
元为限,且每次保险事故的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元(含人民币800元)的部分
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被保险人的门诊费用已经从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
的约定直接承担门诊费用补偿责任。
二、牙科门诊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经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我们通
过境外机构安排牙科门诊治疗的,我们直接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牙科门诊
费用。
由我们直接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次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
4,000元为限,且每次保险事故的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元(含人民币8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门诊及牙科门诊费用补偿责任
我们不承担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或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费用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 若被保险人的牙科门诊费用已经从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我们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直接承担牙科门诊费用补偿责任。 每日住院以下两项责任(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住院陪同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您在投保此补贴及住两项责任时必须同时投保,不能只选择其中一项。 院陪同责 一、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 任(可选)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住院治疗,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根据被保险人当时所在国家的具体情况安排就诊,我们直接承担给付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的责任,并按照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出境,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日数以15日为限。 二、住院陪同保险金 对于未满12周岁的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性疾病,经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安排就诊的,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建议被保险人的一位成年直系亲属陪同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将直接承担给付住院陪同保险金的责任,并按照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额的3倍乘以住院日数给付住院陪同保险金。 对于被保险人的每次出境,住院陪同保险金的给付,累计日数以6日为限。 以上各项保险责任中涉及到的各项费用,均按费用实际支付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一、保险单或批注单上特别约定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突发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在把被保险人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若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被保险人在本条款2.5中规定的不保的国家和地区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因任何下列情形导致的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者自杀未遂(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者自杀未遂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伤等由被保险人主观原因造成的伤害;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滥用兴奋剂;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疾病;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6.4)期间;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11)未经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 (12)门诊、牙科门诊(选择门诊及牙科门诊费用补偿责任的,按本条款2.3条的有关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和常规、预防性、检查性、疗养性住院; (13)被保险人本人故意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14)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2.5 (15)被保险人参加职业运动或者任何危险性运动、活动,例如(但不限于)摩托车运动、空中运动、带呼吸器的潜水运动、任何形式的速度竞赛和其他任何竞赛等; (16)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时; (17)搜寻和营救行动; (18)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待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进行的非紧急治疗请求; (19)被保险人未经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许可使用任何剂量的药物、麻醉剂、或者类似药物而造成不良后果; (20)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 (21)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在签订本附加合同之前24个月内一直患有的疾病; (22)所有有关美容手术的一切费用; (23)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 (24)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 (25)任何精神的、心理障碍的治疗; (26)定期或者长期做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 (27)性传播疾病、器官移植(包括人造移植)、怀孕、分娩、遗传性疾病或者先天性疾病。 六、本附加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我们的原因及非境外机构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我们的延误及非境外机构的延误造成的损失,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若您选择每日住院补贴及住院陪同责任,则在因上述任何免责项目导致我们不承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的情况下,我们也不承担每日住院补贴及住院陪同责任。 不保的国被保险人在下述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家和地区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东帝汶民主共和国;
非洲:布隆迪、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民主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几内亚、索马
里、苏丹、利比里亚、科特迪瓦共和国;
大洋洲:Bouvet Island、Heard and Macdonald、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所罗门群岛;
美洲:海地;
南极洲:南极洲。 3 您及被保险人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一次交清。
交纳
3.2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附加合同的各项内容。若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境外机构
的义务 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我们有权终止承担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任何保险责任,立即停
止所有的援助服务,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后果和任何由于不遵守境外机构的意见
和没有征得境外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境外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
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
若境外机构同意并代被保险人先垫付了不属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被
保险人应在境外机构提出偿还要求之日起的30日内偿还代付款。
3.3
4
4.1 即使保险合同已生效,但被保险人的费用在事发时已由或者将由其他境外机构、国家救援计划所承担,或者被保险人同时持有任何其它保险单且此保险单可以承担被保险人因医疗救助所支付的费用,被保险人在首次与境外机构联系时即应告知。 若为从本附加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另外,被保险人还应向我们偿还因此而获得的款项。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我们及境外机构取得被保险人身份证件、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及原因的证明材料、援助及住院费用相关票据等证明和资料。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指定外,医疗救援服务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门诊
费用补偿保险金、牙科门诊费用补偿保险金、每日住院补贴保险金、住院陪同保险
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
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疾病致紧急情况(见6.5)时,被保险人、与其同行
通知 的家属或者旅伴应立即与境外机构联系,并告知24小时都能与被保险人联系或者
留言的电话、传真或者电传。除非在异常紧急的情形下,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
须急救而无法与境外机构立即联系的,但最迟不超过事发后的24小时,境外机构
应得到事发通知,否则,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
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对于紧急救援保险责任、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我们通过境外机构按照本附加合
请 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对于门诊及牙科门诊费用补偿责任、每日住院补贴及住院陪同责任,需返回中国向
我们申请理赔。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我们认可的境外医疗机构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境外机构出具的门诊费用、
牙科门诊费用的结算凭证,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资料;
(4)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2 4.3
5
5.1
5.2
5.3
5.4
6
6.1
6.2
6.3
6.4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其他一般任何最终决定将取决于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境外机构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条款 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继续旅行,将不安排其回国的转运。 若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时间或者其费用有不合理之处,境外机构的授权医生有权将住院时间和费用限制在合理的、正常的、国际惯例的范围之内。 由于境外机构不能控制的外在原因所导致的任何延误,境外机构不承担紧急救援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享受本附加合同服务之外,还享有其他医疗救助服务,可获得门诊、住院、转运、护送、遗体遣送等费用的补偿,被保险人必须在首次与境外机构联系时即说明该医疗救助服务的详情。此外,境外机构有权直接与有关的救助机构或者保险公司联系,并要求偿还境外机构已支付的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若与另一方发生矛盾冲突时,为维护境外机构合法权益,境外机构有权在解决问题或者在对起诉进行辩护时接替被保险人的权利,或者以被保险人的名义采取任何司法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境外机构拥有完全自行处理权。 非中国国本附加合同对非中国国籍被保险人承担各项保险责任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籍被保险(1)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人特别约提供中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定 (2)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发生地不是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地。对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发生地分别不是香港、澳门、台湾。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法院本附加合同涉及诉讼时,应以本附加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适用法和国法律。 律 我们通过境外机构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均取决并服从于当地的法律、法 规,而且不得超出被保险人当时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律、法规的范围。在接管任何事务之前,境外机构必须取得各有关部门的授权或者签证。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指定的城指入境原始回程票目的地所在城市或者中国境内国际机场之一,根据具体情况由被市 保险人或受益人指定。 直系亲属 回程票 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 指被保险人回程时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票、轮船票、列车票、汽车票。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
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若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6.5
紧急情况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疾病所致无法防止且急需外来援助的严重情况。
(条款全文结束)
人保寿险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A款)
条款补充约定
本《补充约定》是对《人保寿险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A款)》条款中未述事项
的补充约定,与条款具有同等效力。若《补充约定》与条款不一致及条款未述事项,以本《补
充约定》为准。
一、突发性疾病范围
突发性疾病范围包括:急性胃十二指肠穿孔、气胸、急性阑尾炎、乙脑、急性胰腺炎、
急性腹膜炎、急性食物中毒、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急性胆管炎、急性脑膜炎、霍乱、鼠疫、
流脑、埃波拉病毒感染、流行性出血热。
二、保险期间
1. 投保人可以选择被保险人单次旅行的保障形式;或选择保险期间为1年、被保险人可以
在保险期间内多次旅行、每次旅行天数约定不超过90天的保障形式;或选择保险期间
为1年、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多次旅行、每次旅行不限制天数的保障形式。
2. 投保人选择单次旅行保障形式的,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
后,被保险人于约定的离境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完成出境手续时开始生效,至
您与本公司约定的终止日北京时间24时或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
台地区除外)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完成入境手续时终止(两者以较早者为准)。
3. 投保人选择保险期间为1年、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多次旅行、每次旅行天数约定
不超过90天的保障形式,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
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多次进行
境外旅行,本合同承担每次旅行最长不超过90天的保险责任。
4. 投保人选择保险期间为1年、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期间内多次旅行、每次旅行不限制天
数的保障形式,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多次进行境外旅行,
本合同承担每次旅行期间的保险责任。
注:本保单生效日以实际首次出境为准,保险期间相应顺延,但实际首次出境日不得晚
于原约定保险生效日90天。
三、境外救援机构
境外紧急救援医疗服务由路华救援(北京)有限公司及曼福国际救援公司提供。
四、补充旅行援助服务
补充旅行援助服务由救援机构提供,属赠送服务性质。补充旅行援助服务的服务范围
和保障利益以《补充援助服务约定》中载明的各项条款为准。
《服务范围和保障利益表》
保障项目
旅行延误 保险金额 (人民币:元) A 款 每6小时300
最高1200
每8小时300
最高900
10,000
10,000
10,000
2,000
( 单件500)
18,000 B 款 每6小时300 最高900 每8小时300 最高600 5,000 5,000 5,000 1,000 ( 单件500) 15,000 C 款 无此保障 D 款 无此保障 E 款 无此保障 行李延误 旅程缩短 旅程取消 信用卡盗刷 随身财产 无此保障 无此保障 无此保障 3,000 无此保障 12,000
(每24小时
3,000元)
3,000
(只含补证费
用)
无此保障 无此保障 无此保障 无此保障 无此保障 无此保障 无此保障 无此保障 无此保障 无此保障 无此保障 12,000 绑架及非法拘禁 (每24小时3,000元) (每24小时3,000元) 7,500 5,000 (含补证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 5,000
(单件1,000)
无此保障 1,000 (只含补证费用) 无此保障 (每24小时3,000元) 1,000 (只含补证费用) 无此保障 旅行证件遗失 (含补证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 10,000 (单件1,000) 家居保障
个人责任
24小时救援热线 500,000 提供服务 400,000 提供服务 100,000 提供服务 无此保障 提供服务 100,000 提供服务
保障项目
F 款
每6小时300
最高1200
每8小时300
最高1200
10,000
10,000
5,000
3,000
( 单件1000) 保险金额 (人民币:元) G 款 每6小时300 最高1800 每8小时300 最高1800 15,000 15,000 10,000 5,000 ( 单件1000) 留学生款 每6小时300 最高600 每8小时300最高600 无此保障 无此保障 无此保障 无此保障
5,000
(含补证费用,交通费用,
住宿费用)
12,000
(每24小时3,000元)
无此保障
100,000
提供服务 旅行延误 行李延误 旅程缩短 旅程取消 信用卡盗刷 随身财产 旅行证件遗失 10,000 15,000 (含补证费用,交通费用,(含补证费用,交通费用,住住宿费用) 宿费用) 30,000 (每24小时3,000元) 3,000 (单件1,000) 500,000 提供服务 50,000 (每24小时3,000元) 5,000 (单件1,000) 1,000,000 提供服务 绑架及非法拘禁 家居保障 个人责任 24小时救援热线
补充旅行援助保障利益约定
1、旅行延误: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若因恶劣天气、罢工、机械故障导致被保险人登乘公共
交通工具延误连续超过6小时以上,路华救援将根据实际延误时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费用。
每6小时支付人民币300元。最高给付额度见《服务范围和保障利益》表。
理赔标准:需凭航空公司(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机构)的合法有效的正规延误证明获得
此项下之补偿,同时应提供登机牌。被保险人需要填写理赔申请书。
被保险人已经获得任何第三方之费用补偿,本公司对于同一事件或同一损失,不再进行任
何补偿。
2、行李延误: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若因恶劣天气、罢工、机械故障导致被保险人托运行李延误连续超过8小时以上,路华救援将根据实际延误时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费用,被保险人需提供延误期间的购买生活必须品的发票。每8小时支付人民币300元。最高给付额度见《服务范围和保障利益》表。
理赔标准:需凭航空公司(或其他公共交通机构)开出的合法有效的正规延误证明获得此项下之补偿,同时应提供登机牌和行李牌。
被保险人已经获得任何第三方之费用补偿,本公司对于同一事件或同一损失,不再进行任何补偿。
3、旅程缩短: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若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导致被保险人旅程提早结束,路华救援将赔偿该次旅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最高给付额度见《服务范围和保障利益》表。
理赔标准:1、需凭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预订机构开出的证明获得此项下之补偿。2、同时必须提供因旅程缩短产生的费用的原始发票。
被保险人已经获得任何第三方之费用补偿,本公司对于同一事件或同一损失,不再进行任何补偿。
4、旅程取消: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若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导致被保险人旅程取消,路华救援将根据已预付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向被保险人支付等额赔偿。最高给付额度见《服务范围和保障利益》表。
理赔标准:1、需凭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预订机构开出的证明获得此项下之补偿。2、同时必须提供因旅程取消产生的费用的原始发票。
被保险人已经获得任何第三方之费用补偿,本公司对于同一事件或同一损失,不再进行任何补偿。
5、信用卡盗刷: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由于银行卡失窃而造成非授权人非法使用持卡人失窃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则本公司赔偿非法持卡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
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账款。最高给付额度见《服务范围和保障利益》表。
盗刷账款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并于挂失失窃银行卡之前的48小时内发生,且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失窃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申请赔偿时需要出具事发地警方报案证明及发卡银行相关明细对账单。
6、随身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随身物品被盗窃或抢劫造成的损失, 路华救援根据被保险人实际的财产损失,向被保险人支付等额赔偿。最高给付额度见《服务范围和保障利益》表。
理赔标准:1、需凭当地警方开具的被盗或被抢劫的证明获得此项下之补偿。2、同时,需凭被保险人购买该件物品时的发票或类似发票之证明材料获得此项补偿。
7、绑架及非法拘禁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 路华救援根据被保险人实际被绑架或遭受非法拘禁的时间,向被保险人支付补偿,每24小时支付人民币3,000元, 最高给付额度见《服务范围和保障利益》表。
理赔标准:1、需凭当地警方开具的证明获得此项下之补偿。
8、旅行证件遗失: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被抢劫、被盗窃或丢失其旅行证件,路华救援将协助补办,并支付被保险人补发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的费用。其中A计划和B计划允许支付补办证件期间造成的酒店延住费用及从当前所在地前往使领馆所在地的交通费用。最高给付额度见《服务范围和保障利益》表。
理赔标准:1、需凭当地警方开具的遗失报案证明;2、需凭事发地领事馆的补发证明为凭。3、需提供证件重置费用发票;4、需提供住宿费用发票;5、需提供交通费用发票。
8、家居保障: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其境内常居住地因盗窃、火灾、水管破裂等造成的家居物品的损坏或损失,路华救援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向被保险人支付等额赔偿。最高给付额度见《服务范围和保障利益》表。
理赔标准:1、需凭常住地警方开具的证明获得此项下之补偿。2、需凭被保险人购买该
家居物品时的发票或类似发票之证明材料获得此项补偿。
9、个人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身体或财物损失,而须向第三方支付赔偿金,路华救援将根据第三方的实际损失,向其支付等额赔偿。最高给付额度见《服务范围和保障利益》表。
理赔标准:1、需凭当地警方开具的证明获得此项下之补偿。2、需提供第三方实际所损失的财物发票或类似发票之证明材料。3、需提供第三方因意外事故而产生费用的原始发票。
注意事项:路华救援补偿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内对于第三者产生的下述法律责任:致使第三者受伤或死亡;或第三者的财产丢失或损坏。
给付范围:赔偿金及取得我公司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和开支。
不给付范围:
1、对于与下列法律责任有关的第三者责任,我公司不进行给付:
2、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雇员遭受意外伤害或不幸身故;或
3、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家庭或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拥有、控制的财产丢失或损坏;或
4、被保险人拥有或占有的土地或建筑物(临时住所除外);或
5、被保险人拥有或使用的机动车辆、水运工具、气垫船或飞行器;或
6、被保险人的生意、职业或工作;或
7、被保险人未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所引起的后果;或
8、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非法的、恶意的、故意的、蓄意的行为引起的后果;或 传播任何疾病;或
9、犯罪行为引起的法律方面的花费;或
10、惩罚性损害赔偿、加重赔偿或惩戒性赔偿金;或
11、被保险人未经我公司同意自行承担的责任的行为;或
12、并非在中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中作出的、或者获得的一审裁决;或
13、不论是否存在互惠条约,在中国大陆以外对裁决的强制执行。
给付限额:路华救援的给付限额以保险明细表上载明的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准。
客户理赔申请时效:
1、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回国后60天内向路华救援提供上述理赔所需材料,如确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年, 但需获得路华救援以邮件或传真形式的书面许可。
2、被保险人自事发当日起2年内不予向路华救援申请理赔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路华救援理赔时效:
路华救援在向客户提供理赔服务时将严格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路华救援有责任指导并告知客户理赔所需各项材料准备。
路华救援在收到客户齐备理赔申请资料后,应于收到书面理赔申请材料始5个工作日内,形成理赔结案通知书,并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之一告知客户理赔结果。
路华救援就每一个理赔案件最长处理时效为收到客户齐备书面材料之日始,10个工作日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