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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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
地址:
乙方(受托方):
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法人代表:
地址:
甲方(委托方)因下列原因:
办理融资手续及相关咨询服务;
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咨询服务;
审查购买物业的产权完整性、合法性;
办理有关物业的产权过户手续; 其它事项。
有偿委托乙方(受托方)全权办理融资咨询服务,并应按有关经办部门的要求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及交纳相关的费用。
1、从乙方向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开始( 年 月)由甲方按 月向乙方支
付咨询服务费人民币 元,咨询服务期间暂定为 ,直至所委托事务完成时止。
2、因甲方原因解除委托或不能履行合约时,乙方有权收取为甲方的委托事
项已支付的交通费、通讯费、员工工资等费用,该等费用为佣金的 0.1 %。
3、受托方应亲自履行交托手续。在未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将委
托事务转交给他人办理,同样,委托人不得再将此事项委托他人处理。
4、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
仲裁。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使用本协议的同时,应让委托人出具受托人已提供服务的书面确认书一式叁份,且确认书的出具日期空置,业务完成结束后补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