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本质
婚姻的本质
什么是婚姻
婚姻应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一定社会制度认可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普遍形式。
纵观人类历史文明,不同时代,不同的学科对婚姻的理解和看法各不相同。传统婚姻的核心价值1,通过联姻结合两大家族的血统,以求矿大亲属同盟/。2,是为了接续祭祀祖先的香火。3,继承家族血统,传宗接代。所以说,传统的婚姻强调的是婚姻对一个家庭或者家族的社会意义,而不重视婚姻对男女双方自身的意义。而现在婚姻则具有这些特点,1,择偶方式多样化。2,思想观念的转变。3,注重科学和理智。强调的是以人为本,重视婚姻对男女双方自身的意义,和社会意义。
而社会性的重要表现就是伦理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从婚姻家庭的主体来看,人的本质不是单个固有的抽象物,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合。作为两个人以上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其本质更不可能是单纯的私人关系。2、从婚姻家庭的内容来看,包括其中的物质生活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是男女平等还是男尊女卑,是一夫一妻还是一夫多妻,都是由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来决定的,而不是由其自然属性或当事人自身的任性来决定的。3、从婚姻家庭的形式来看,什麽样的男女两性结合构成婚姻,什麽样的血缘共同体属于家庭,是由社会认可的。一对男女即使很想成为夫妻,但如果以的不到社会认可的形式结合,仍可能只是私奔。婚姻更多的是一个伦理实体,它的结合、维持和发展都是与一个国家的传统、风俗等因素相关的,具有很强的本土性。像我们的很多民商法制度,都是移植来的,但是婚姻制度,它的本土性是非常强的,所以我们国家历来把这个婚姻当作一种,如果是合同的话,那也是百年好合,是个终身的合同。[5]也就是说婚姻关系的实质是用伦理柱石支撑起来的小屋,抽去了约束和调适两性关系的伦理准则,则婚姻关系便不存在。
一,,从婚姻的概念看,由于婚姻因自然的社会的状态不同而形态各异,这使得给婚姻确定法学概念比较困难。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明文规定婚姻概念,国外婚姻家庭立法中明确规定婚姻概念的也不多。不同时代不同法系对婚姻所下的定义也不同。
二,从婚姻的目的看,关于人为什莫结婚这个问题,不同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人有不同回答,在古代社会,由于生产力底下经济不发达,再加上当时人们的思想文化水平不高,使得当时的婚姻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经济政治文化因素。
三,各国法律都强调离婚自由,然而强调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轻率离婚。一旦进入婚姻关系就进入了具有婚姻意志的伦理实体,就要尊重婚姻的意志,而不能仅仅以有无爱情为依据寻找借口离婚,因为离婚不仅是夫妻的离散,而且是家庭的离散。
四、婚姻形成发展的历史,也是一个不断完善人伦秩序的过程。它的基本内容是以一定道德标准来规范和调整人的利益关系。认得婚姻关系的发展,正体现着不断完善人伦秩序的过程。
随着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类逐渐把民主人权的观念引入家庭伦理之中,使封建伦理中男尊女卑和夫权家长制的成分得以扼制,人伦秩序更加趋于合理,这本身也是一个人类素质不断提高,婚姻关系不断调适、整合、完善的过程。基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说,伦理关系的调适程度从来都是婚姻质量的客观指标和实现途径。
确定婚姻本质对制定和完善婚姻家庭法有着十分突出的意义,因为家庭是固定婚姻关系的伦理实体,婚姻家庭法就是国家对这种伦理实体的再固定。婚姻家庭法的目的是旨在保护客观化的社会花的婚姻伦理关系。当然,婚姻作为一种伦理关系是人类社会在演进过程中自然生成的伦理要求的表现。这种伦理要求是人类社会最为基本的秩序化需要使然。本质上原为伦理关系的婚姻关系之所以无一例外的被各种类型得法律所吸呐,披上法律的外衣,也恰恰是因为这种关系乃是人类社会秩序化的伦理底线。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婚姻家庭法堪称道德化得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与其他绝大多数不近人情的法律规范不同,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突出反映了法律制度的人文关怀的一面。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关系的大量任意性规范突出意思自治、个人本位不同,民事法律中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是受到多种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