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CNNC.Z04-01-2015 合格供应商要求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制度文件
GP/CNNC.Z04-01-2015 版次:2
合格供应商 要求
2015年10月14日发布 2015年10月14日实施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专家委员会 发布
目 录
前言 ............................................................................................................ 2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3
3 术语和定义 . ......................................................................................... 3
4 要求 ...................................................................................................... 4
4.1 基本条件 . .......................................................................................... 4
4.2 产品质量 . .......................................................................................... 4
4.3 技术能力 . .......................................................................................... 6
4.4 质保能力 . .......................................................................................... 8
4.5 商务能力 . ........................................................................................ 10
参考文献 . ................................................................................................. 11
前 言
本文件代替GP/CNNC.Z04-01-2013《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要求》(试行)第1版。
本文件规定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产品质量、技术能力、质保能力和商务能力,是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对合格供应商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与1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参照GB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的格式编写;
2)对1版文件中部分条款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细化,明确了其要求;
3)参考了EJ/T9001-2014《核工业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内容,补充了质保能力的要求。
本文件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评价专家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合格供应商 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和产品质量、技术能力、质保能力、商务能力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价。 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对供应商的评价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无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 本文件采用GB/T19000中的部分术语和定义。 3.2 下列术语也适用于本文件。
3.2.1 合格供应商
经评价,基本条件、产品质量、技术能力、质保能力和商务能力符合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 要求》的供应商。 3.2.2 评价
由集团公司评价工作机构证实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能力符合中核集团合格供应商评价制度相关要求的评定活动。
注1:合格供应商评价活动包括成员单位推荐潜在供应商、供应商申请的受理、评价机构评审、审定、批准、证书颁发、名录发布及
合格供应商动态管理等。
注2:评价工作机构包括管委会、专委会和评价机构。
3.2.3 产品
过程的结果。
注1:GB/T19000-2008中给出了四种通用的产品类别:
-- 服务(如运输);
-- 软件(如计算机程序、字典);
-- 硬件(如发动机、机械部件);
-- 流程性材料(如润滑剂)。
许多产品由分属于不同产品类别的成分组成,其属性是服务、软件、硬件,还是流程性材料取决于产品的主导成分。
注2:产品包括自然过程的结果,如植物生长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形成。
注3:在核电领域一般称为“物项和服务”。
4 要求
4.1 基本条件
4.1.1 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法律地位;
4.1.2 提供的产品是法律法规所允许的;
4.1.3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场所;
4.1.4 承诺遵守国家适用法律法规。
4.2 产品质量
供应商拟提供产品的质量特性应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
产品标准和(或)采购方要求。
4.2.1 与产品标准的符合性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
a)符合产品适用的法规、标准或规范要求;
b)依据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试验;
c)产品标准有型式试验要求的,需进行型式试验。 4.2.2 与采购方要求的符合性
a)产品应达到与采购方签署的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质量要求;
b)对研发产品应按程序规定完成试验、评审和(或)鉴定;
c)当采购方对产品的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安全性和环境适应性等提出要求时,产品应符合这些要求;
d)产品生产原料、工艺以及生产过程等发生变更时,应得到采购方的同意,方能实施相应变更。
4.2.3 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a)对于批量生产的产品,批次间产品质量应一致; b)提供的产品应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保持一致。 4.2.4 与产品质量相关证据
证明产品实物质量的证据应充分、准确、真实、有效并且可追溯,包括但不限于:
a)检验、试验原始记录;
b)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c)不合格分析和处理报告;
d)采购方验收、使用的证据。
4.2.5 产品交付
产品交付时应按规定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检验和试验结果文件、有效技术文件、配套备附件、测量设备和其他保障资源;采购方有要求时,按规定完成产品使用和维护技术培训。
4.2.6 产品供应业绩
a)应有产品或类似产品的供应业绩,近三年无重大质量事故;
b)采购方对产品质量评价或满意度良好。
4.3 技术能力
技术能力是指供应商具备的与提供产品相应的资质及设计、研发、生产和技术问题反应能力。
4.3.1 资质
供应商应取得与其提供产品相适应的资质。
4.3.2 设计、研发能力
a)具备提供产品的设计、研发能力,包括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人员和其他必要的资源;
b)具有产品或类似产品设计、研发经验和业绩。
4.3.3 生产能力
a)人力资源的配备应满足生产加工、监视和测量的需要。对于特殊工种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检测人员还应取得法规规定的资质证书;
b)具备为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的环境条件、基础设施、生产设备;
c)针对产品确定关键技术、关键工艺并形成文件; d)应具备与产品监视和测量要求相一致的监测能力,包括监视和测量设备及相应的监视和测量方法;监视和测量设备按法规要求进行检(鉴)定,监视和测量环境应符合要求;
e)产品贮存、搬运、运输能力应满足相应的法规和标准要求;
f)产品交付后活动的实施应满足法规、标准和采购方要求;
g)环保、职业健康及生产安全应符合适用的法规和标准要求。
4.3.4 技术问题反应能力
适用时,具备解决产品技术问题的相应人员、设备和技术储备。
4.3.5 特殊产品的技术能力要求
a)军品的供应商应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GJB5713-2006《装
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的技术能力要求;
b)核安全级产品的供应商应符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适用配套法规的技术能力要求;
c)进口产品的供应商应符合中国适用法律法规的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4.4 质保能力
供应商应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保证体系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4.4.1 质保体系建立
供应商应根据提供产品类别的不同,按下述要求选择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依据:
a)核安全级产品的供应商应具备与安全级别相适应的质量保证能力。应依据EJ/T9001《核工业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或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并应满足《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导则的相关要求。
b)军品的供应商应依据GJB9001B《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
c)非核安全级产品的供应商,应依据EJ/T9001《核工业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或本行业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4.4.2 质保体系运行
供应商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运行,适用时,应对下列活动进行有效控制:
a)从产品实现策划到提供产品的全过程,制定并实施标准化计划(标准化大纲),确定设计、开发及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标准和规范;
b)保持产品设计/研发策划、评审、验证、确认和更改的记录;
c)建立和实施对外部供方的评价、选择和重新评价的准则,确保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满足规定的要求;
d)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e)对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过程进行控制并保持相应的控制记录;
f)明确产品质量特性的监视和测量要求,对产品质量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验证产品要求已得到满足;
g)对于监视和测量结果不符合适用产品标准和(或)采购方要求的,供应商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予交付;
h)产品交付后,应确保交付的技术文件得到控制和更新。应有售后服务承诺,能妥善处理发现的问题和投诉,能按规定委派技术服务人员到使用现场服务;
i)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施了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
4.5 商务能力
供应商应具备与提供产品相适应的商务能力,包括财务状况、经营信誉和社会责任。
4.5.1 财务状况
a)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b)资金实力应能支持提供产品的需要;
c)具有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涉密单位或事业单位可为内部审计报告或经认可的财务决算报表);
d)财务经营指标良好,当前财务风险小,在可预测的会计期间,持续经营能力无不确定性。
4.5.2 经营信誉及社会责任
a)具有基本账户的资信证明;
b)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无被执行案件失信记录; c)财产或帐户无查封、冻结的情况;
d)能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
e)近三年合同履约情况良好。
4.5.3 综合绩效得分
综合绩效得分应按照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 判定规则》中《供应商综合绩效评价方法及步骤》的要求进行计算且不低于40分。
参考文献
[1]GJB 5713-200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 [2]GB/T17569-2013 《压水堆核电厂物项分级》
[3]GB/T19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4]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5]EJ/T9001-2014 《核工业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6]《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0号)
[7]《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521号)
[8]《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4号)
[9]《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第13号令)
[10]《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第33号令,2014.5 修改版) [1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科工管[2010]1232号) [12]《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
[13]《企业财务通则》(2014.5版)
[14]《审计准则》(审计署第8号令 20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