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小区入住收费告知单
新建住宅小区入住收费告知单
收 费 项 目
首期房屋维修资金
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费
有线电视初装费
分时电表装置费
房屋装修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
收 费 标 准
房屋成本价×3%×建筑面积(有电
梯)、 房屋成本价×2%×建筑面积(无电梯)
最高限价: 400元/
户
市区240元/一个终
端
城镇330元/一个终
端
农村480元/一个终
端
100元/户
最高限价:10元/人 收 费 依 据
《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91号)
《关于规范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的通知》(沪环卫计(1998)第231号、沪价行(1998)第298号)
《关于重申和补充本市住宅入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房(1999)第166号)
《关于核定民用分时电价和分时
电表装置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0)第336号)
《关于重申和补充本市住宅入住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房
(1999)第166号)
收 费 说 明
1、本项收费为代收。 2、当年房屋成本价由市物价局、房地局发布。
1、本项收费为代收。 2、业主在指定地点堆放,环卫部门安排清运。
3、收费范围:居民装修垃圾,居民确实不装修的,不得收费。 4、具体收费标准按区县物价部门审核公布的标准执行。
1、本项收费为代收。具体收费标准按区县物价部门审核公布的标准执行。 2、安装2个以上终端的,每增加1个终端按原价的八折收取。
1、本项收费为代收。 1、 本项收费为物业
公司自收。 2、物业公司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或施工队收取装修保证金、押
物业管理服务费 其 中: 《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调整普管 理 费、 通内销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
保 安 费、
元/建筑平方米. 月×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沪保 洁 费、 房屋建筑面积
价房(1997)第342号) 《前期房 屋 设 施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设备运行费、
维 修 费
其 他
按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
房屋销售合同
注:以上收费标准以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相关附件
相关内容
金等。
1、 本项收费为物业公司自收。 2、 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或暂定标准。3、 从次月起计费,可预收但不超过3个月。4、 需按实结算的收费项目应标明。
1、此项收费为代收。2、销售合同约定的收
费应当符合政府规定
的有关收费政策。 3、带有强制性的收费项目须经市、区(县)物价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