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
建筑业营改增将于5月1日全国推开,税率11%板上钉钉。行业不堪重负,全面陷入焦虑。企业不严肃对待统计工作,“吹牛”最终付出惨痛代价。
建筑业是微利行业,由于建筑市场不规范,推行“营改增”后抵扣难,早在2004年有关部门就曾为建筑行业呼吁过,怎么到真正执行税改时就视而不见呢?真是百思不得其解。
一个非常简单的对比:现代服务业原营业税率5%,改为增值税6%,普遍反映负担减轻了,多的减负达40%;而建筑业原营业税率3%,加上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费合计3.41%,即使税率定为6%也比服务业吃亏,一下定为11%,亏大了!
国家财税部门为什么非要坚持定11%,并且认定即使11%建筑业也是减负的?究竟在什么环节上出了偏差?
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企业的测算和制定政策部门的测算统计方法和口径都不一样。刨到根上,是企业自己造成的,当然也与有权部门不做深入调查,仅凭统计年鉴公布的数字测算就做出决策,并且是严重脱离实际的决策(定增值税率11%),有直接关系。
建筑业总产值水分很大!
正常情况是企业把年报按照县、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统计局系统多采用企业电子版直报形式,不管从哪一个渠道统计,建筑业企业的承包方式(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都不变,这就带来了明显重复上报的问题。
因为资质管理的要求,各类企业都得有每年完成的业绩,所以在同一个项目上施工的各类企业都必须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那总产值就必然重复,工程类别不同,重复的比例也就不尽相同。大致在10%-30%不等,这是制度设计造成的。
按产值利税率来推算,正常情况:营业税3%(加上教育费附加及城市维护建设费应为3.41%,为好算账且按3%计)、企业所得税2%(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建筑业利润率8%-20%,8%乘上25%应征税率等于2%)、预征个人所得税1%。其余零星如车船购置税等暂不考虑,也就是企业即使一分钱利润没有,企业的产值利税率最少应为6%,如果加上一般企业3%的利润,则达到9%。实际统计数字经过测算,一个地区建筑业产值利税率低于4%的企业大于50%,有少
数地区由于个别政府领导干预上报的统计数字,产值利税率只有2%-3%,甚至百分之一点几。
产值利税率=[(实现利润+应交税金)/建筑业总产值]X100%。分子数字基本可控,为好说明问题利润假设为0(一般不会为0,分子加大,产值利税率更应该大于6%),应交税金根据税票统计造不了假,那么产值利税率至少应为6%,7%-9%属正常。现在小于6%,甚至成倍减少,只有一种解释:分母即建筑业总产值数字被人为加大了,殊不知,人为加大的建筑业总产值数字在制定经济政策时已被乘上3%,作为计算征缴营业税的依据,如果剔除虚假因素,还会是如今的结果吗?
统计数字不实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是企业改制以后,公司负责人不重视统计工作,把统计部门甚至连统计人员都撤掉了,用财会人员来代替,统计业务水平普遍下降。
二是企业法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实用主义的填报统计报表。据了解许多企业有三套数字:1、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参加评优评先的报表(一般偏大,吹牛不用上税,还能得到荣誉);2、报税务部门的报表(一般偏小,为了少交税。如建筑业总产值只报实际营业收入,即“到账数”);3、企业管理自己用的报表(比较真实)。
三是一些地区负责人为了自己的“政绩”,用行政命令干预统计数字,弄虚作假,增加水分。
建筑业增加值数字明显偏小!
计划经济年代,建筑业增加值一般都占建筑业总产值25%,由于笔者做过五年省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统计工作,接着分管了五年该专业工作,所以了解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增加值组成的四大要素:1、“利润和税金”逐年增加;2、“工人及管理人员工资”大幅上涨;3、“固定资产折旧”由于大型设备添置迅猛,也必然有增无减;4、“利息”这部分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组成增加值的四个部分全面增加了,增加值毫无悬念地应该上升,但是有关部门查阅近四年的国家统计年鉴建筑业资料,建筑业增加值仅占20%(建筑业总产值虚假因素造成),中间投入平均达77%,失真的统计数字直接影响了建筑业营改增的经济决策,让本应成为建筑业发展机遇的“营改增”,却成为了又一次增加企业负担的包袱。
从2012年以来各级行业协会及施工企业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关心下,做了大量的调研和测算工作,并且积极向财税部门沟通、反映实情,争取到缓解矛盾一些政策,虽不能完全减轻11%增值税率增加的负担,但起到了积极作用。据悉,财政部针对建筑业营改增提出了五条预案(以公布文件为准):
1、允许试点前已签订合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保持改革前后税负基本平衡。
2、对建筑业普遍存在的甲方供料,导致施工方进项税减少的问题,通过对施工方计税销售额中剔除材料价款的方法予以解决。
3、对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等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所含进项税额。
4、对从事纯建筑劳务或清包工企业,允许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5、将现行商品混凝土简单计税办法调整为一般计税办法,增加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额。
应该说,针对行业和企业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已部分拿出了补救措施,但统计数字严重失实造成的误区未能考虑进去。客观上,各省国内生产总值的汇总数远远大于国家的GDP,已经说明统计数字加水份已不是建筑行业的个别现象。为了使税改政策更接地气,在全党进行“三严三实”教育的今天,完全应该重新审视对建筑业征11%增值税的合理性,实事求是的制定出既不加重企业负担,又不让国家利益受损的税收政策,不要为了一时的面子,损伤国家的公信力。
如果考虑统计数字不实的因素,还是以2012年数据为例,其中:数字重复上报因素按下限10%,人为增加水分因素也按下限考虑20%,则建筑业总产值应为打七折的数字,增加值按常规25%计算:
建筑业总产值为:137217.86X0.7=96052.50(亿元)
相应的建筑业营业税为:96052.50X3%=2881.58(亿元)
建筑业增加值为:26583.31X(1+5%)=27912.15(亿元(括号内)“1”代表原占20%)
应交增值税为:27912.15X11%=3070.34
按照这次税改的规定做法,计算如下:
销售收入:96052.50÷1.11=86533.78
销项税:86533.78x11%=9518.72
进项税:96052.50X75%X11%=7924.33(扣除25%增加值,75%属中间投入)
应交增值税:9518.72-7924.33=1594.39
这样保持营业税交税水平,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率是:
2881.58÷27912.15=10.32%
2012年,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按照11%增值税率进行调研测算时:南通四建负担增加91.78%,苏中集团负担增加122.15%,常熟嘉洋联华装饰公司负担增加1.8倍,中国建设会计协会对全国122家符合样本的企业测算表进行汇总后,税负增加93%。
这些情况都通过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为什么拖了四年之久还非要错误的坚持按11%税率,征全国这样一个微利行业的增值税?
当然,错误在建筑业企业,不重视建筑业统计工作,胡乱填报统计报表,到了“吹牛要上税”的时候傻了,甚至急眼了:本来利润就低,再这样刚性被征超负担的税,这行业真没法干了。
亡羊补牢又何妨!
箭已在弦上,5月1日正式实行这是国家定的期限。笔者认为既然有关部门已经提出了五条预案,在正视统计数字不实带来测算偏差的情况下,再增加1-2条预案进行补救又何妨?
建议一:现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严重不足,贷款已成常态,如果能破例对贷款
利息造成财务成本增加这个因素考虑给于抵扣,建筑业营改增造成增加负担的矛盾就会又小一些。
建议二:关于增值税征收相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抵扣期最长不超过180天。这条规定不适合建筑业实际,应予以取消或修改。理由是:由于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商的材料款也相应拖延(顶多付70%),材料商没拿到钱当然不可能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时间差同样造成了建筑业企业实际上的税负增加,有的项目工程款被拖欠几年时间,但是税款已全额扣缴。
这些补救措施都是为了不要在试行以后,大量企业反映负担重了,要求按规定“先征后返”,反而会增加基层税务部门太多的工作量,特别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号召“依法治国”的今天,如果有企业对此项政策提出质疑,并提起行政诉讼,那才是真正没面子的事。
总之,国家的大政方针,好事要办好,不能因为统计数字的失实,就让建筑业“营改增”失去为企业减负的真正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