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2015年安徽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一、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7806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839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6107元。
9916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9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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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门诊费+诊疗费+
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住院天数
3
确定
4
误工费=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
日)×误工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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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护理人的原收入×护理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护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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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
7
住宿费=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839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991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83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9916元
×[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4839元×5
年×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9916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9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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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且成年后能自理者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107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81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107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81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107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81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10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7981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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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47806元÷12个月×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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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4839元×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9916元×
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4839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9916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4839元×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9916元×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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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且成年可以自理者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107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7981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107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7981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107元×[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7981元×[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1610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7981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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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7806元(死亡丧葬费为22300.5元); 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 1误工费:农民:62.59元/天 非农:122.19元/天
2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
3营养费30元/天
4护理费60元/天
5住宿费150元/天
6丧葬费:22301(22300.5)元
2012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及国有经济
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项 目 平均工资额 (元/人、年)
一、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 47806(122.19元/天)
二、全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 44818(122.79元/天)
三、全省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 34741(95.18元/天)
四、全省其他经济单位在岗职工 45209(123.86元/天)
五、全省国有经济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
(一)农、林、牧、渔业 22845(62.59元/天)
(二)采矿业 70568(193.34元/天)
(三)制造业 42393(116.15元/天)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5599(152.33元/天)
(五)建筑业 39920(109.37元/天)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42787(117.22元/天)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7492(130.12元/天)
(八)批发和零售业 34988(95.86元/天)
(九)住宿和餐饮业 26406(72.35元/天)
(十)金融业 59416(162.78元/天) (十一)房地产业 39354(107.82元/天)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6804(100.83元/天)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51618(141.42元/天)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9700(81.37元/天)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5602(97.54元/天)
(十六)教育 42258(115.78元/天) (十七)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3086(118.04元/天)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9138(107.23元/天) (十九)卫生和社会工作 44178(121.04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