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
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
公司(企业)+计生贫困母亲
协 议 书
项目支持方: 幸福工程 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 项目实施方: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幸福工程是以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母亲为救助对象,通过项目活动,使贫困母亲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通过劳动增加经济收入,使她们及其家庭摆脱贫困,提高其文化和身体素质,自觉实行少生优生,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甲乙双方认可采用“公司(企业)+计生贫困母亲”运作模式,同意“直接到人、投资分红、务工赚钱、不担风险”的原则,甲方用幸福工程项目资金做为受助贫困母亲股金,投资入股乙方公司(企业)扩大生产,乙方负责安排由甲方推荐受助贫困母亲工作。为了保证该项目的顺利开展和目标的实现,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书,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职责
1、甲方用幸福工程项目资金 万元,做为贫困母亲股金(每人 元)投资入股乙方公司(企业)扩大生产,促进公司(企业)发展。
2、甲方负责帮助教育参加乙方公司(企业)生产劳动的受助贫困母亲,必须遵守国家《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服从乙方公司(企业)生产劳动制度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3、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后 天内将项目资金一次性汇到乙
方账户。
二、乙方职责
1、乙方负责吸纳由甲方推荐 名受助贫困母亲到乙方公司(企业)务工。
2、受助贫困母亲参与乙方公司(企业)生产劳动,与公司(企业)其他员工享受同工同酬,并同等享受劳保和福利。
3、乙方年终分红,应一次性发放给受助贫困母亲红利不低于 元。
三、项目执行时间为 年(即从200 年 月 日起至200年 月 日止),项目执行期满,乙方应全部归还甲方投资入股款。逾期不还者,按月收取本金的 ‰的滞纳金,并限期追回。
四、本协议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五、本协议不因项目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补充。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担保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