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国特定人群的社会政策法规
第四章
我国特定人群的社会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1996年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社会政策的目标——五个老有
老有所养
老有所医
老有所学
老有所为
老有所乐
(一)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三大类十项合法权益 三大类 十项 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住房权 婚姻自由权 财产所有权 继承权
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生活保障权
健康权 文化教育权 享受生活照料的权利
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1、获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5小项)
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住房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所有权、 继承权。
(1)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①含义:指老年人有从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那里获
得赡养扶助的权利。
老年人:老年父母。
家庭成员:赡养人。
②赡养人有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的义务。
A:赡养人: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老年人的配偶,由兄、姊扶养的
弟、妹。
B: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一项法定责任,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
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倘若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
老年人则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③老年人享有家庭赡养与抚养的权利。
A:获得基本需要满足:
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即“老有所养”。
B:获得特殊需要满足:
对患病老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即“老有所医”。
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
(2)住房权。
①含义:指老年人有权居住在条件良好的房屋及拥有自有的或承
租的住房的权利。
②老年人的住房权有三层含义。
第一: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
条件低劣的房屋。
第二: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担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
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第三: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3)婚姻自由权。
① 含义:指老年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和处理婚姻问题的
权利。
②老年人在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时最好与其他家庭成员尤其是
子女协商,但这种协商并不能限制老年人自由选择的权利。
③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A: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也不能因为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放弃赡养义务。
B:如果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构成犯罪,则会被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财产所有权。
①含义:指老年人作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侵占、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②老年人依法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包
括老年人的子女、亲属都不得干涉。
③老年人可按自己意愿占有、使用和处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也
可依法将其财产出售、转让,不必征得其子女或者亲属的同意。
(5)继承权。
①含义:指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的
遗产的权利。
②老年人同时拥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权利。
2、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4小项)
生活保障权、健康权、文化教育权、享受生活照料的权利。
(1)生活保障权。
①含义:指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
②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既是家庭成员的义务,也是国家与社
会的责任。
③两方面规定。
A:养老保险。
城镇中老年人: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农村中老年人: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养老基地。
B:社会救助。
对象:“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
和抚养人。
城市:由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担负五保供养。(保吃、保穿、保住、 保医、保葬)
(2)健康权。
①含义: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照顾的权利。
②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医”既是家庭成员的义务,也是国家和社会的
责任。
③两方面规定。
A:医疗保险。
城镇中的老年人: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农村中的老年人: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
有关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时,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并依
法保障老年人的医疗待遇。
B:社会救助。
对于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提倡社会救助。
(3)文化教育权。
①含义:指老年人依法享有继续受教育以及从事科学技术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②体现两个基本目标:“老有所学”和“老有所乐”。
③两方面规定。
A: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B:享受精神文化生活的权利。
(4)享受生活照顾的权利。
①含义:指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照顾的权利。
②生活照料是“老有所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成员、国家和社
会都有满足老年人生活照顾的责任。
③三方面规定。
A:老年福利设施。
B:社区服务。
C:特殊优待。
3、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1)含义:指老年人依法拥有继续为国家、社会和家庭作贡献
的权利。
(2)参与社会发展是“老有所为”目标的具体实现。
(3)三方面规定。
①国家和社会尊重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老年人退出工作岗位,但劳动的权利没有丧失。
②国家和社会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老年人劳
动的权利)
③国家和社会鼓励老年人参与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一般性方式方法(宏观)
具体方式方法(微观)
1、一般性方式方法(4点)
(1)加强法制建设,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
(3)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
(4)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
道德教育。
知识要点:
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方式
政策法规 :2005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
(一)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六项基本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
政治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劳动权利
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
婚姻家庭权利
1、政治权利
(1)内容。
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
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
(2)实现形式。
①人代会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
比例。
② 任用干部时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
任领导成员。
2、文化教育权利
(1)内容。
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以及从
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
的权利。
(2)实现形式(3方面)。
① 父母或监护人:有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
义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保障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
利,并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②政府、社会和学校: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
困难,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修完当地规定年
限的义务教育。
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
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
有与男子平等得权利。
3、劳动权利
(1)内容。
妇女在岗位录用、薪酬、晋职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等方面享
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三层含义。
①任何单位在录用职工、晋职、晋级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原
则,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
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妇女从事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③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
以结婚、怀孕、生产、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
同。
4、财产权利
具体内容包括:
(1)妇女合法地拥有在婚姻、家庭中的共有财产。
(2)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
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3)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地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4)在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准宅基地等方面,妇女
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
基地等,应受到保障。
5、人身权利
(1) 内容: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
严。
(2)人身自由权。
①禁止非法拘禁、剥夺、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②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3)生命健康权。
①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
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政府和有
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并做好善后工作,
③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
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
(4)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 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5)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禁止用侮辱、诽谤、宣传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6、婚姻家庭权利(4项)
婚姻自主权、生育权、与男子平等的家庭财产权和子女监护权。
(1)婚姻自主权:指妇女拥有结婚与离婚的自我决定权,任何组
织与个人不得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2)生育权:指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
育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妇女生育或不生育。
(3)财产权:指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
偶平等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
响,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4)子女监护权:指妇女对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
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
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三种——主管部门保护
司法保护
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
保护
1、主管部门保护
(1)内容:各级主管部门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负有责任。
当妇女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被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 部门处理。
(2)特点:行政手段。
(3)保护措施。
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 关责令改正,可根据情况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① 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 不予查处的。
②录用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 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③待遇上: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 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④辞退上: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的。 ⑤农村待遇上: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 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⑥教育上: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 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2、司法保护
(1)完善立法强化执法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手段。
(2)内容: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妇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出诉讼。
(3)特点:法律手段。
(4)《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具体措施(4点): 立法保护、司法和执法保护、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 援助。
①立法保护:国家立法要充分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规范影响妇女
发展的社会行为:
A:以《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依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专门立法。
B:在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关注妇女问题,保障妇女
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
利。
②司法和执法保护:强化司法保护和法律监督,加大执法力度:
A: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
犯罪行为,降低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刑事案件的法发案
率,提高结案率。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严厉打击嫖娼
卖淫活动,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B: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
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
③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把宣传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
国家法制教育宣传规划。
A:把普法宣传和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
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
规知识的普及率。
B: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④法律服务和援助: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
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
A: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
女的投诉。
B:采取多种形式,向遭受暴力侵害和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
医疗、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3、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保护
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维护妇女的合法权
益负有责任,这些组织在接到投诉后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查处,依法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知识要点:
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的方式
四、 未成年人社会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2007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9年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06年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一)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四项权利——享有生存权
发展权
受保护权
参与权
国家有责任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生存权
(1)含义:指作为独立的有尊严的人类成员在社会中生活和存在的权利。
(2)地位:生存权是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权利。
(3)要求:
①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②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③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④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发展权
(1) 含义:指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的权利。
(2)要求: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合法的监护人有责任在其能力和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为未成年人提供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的生活条件。
②政府有责任采取适当措施帮助父母或法定抚养人实现此项权利,并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和资助方案。
3、受保护权
(1)含义:指依法接受来自家庭、社区、社会组织和整个社会的 特别的爱护,使其免受可能遇到的伤害、破坏或有害的影响的权利。 (2)原因: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和心理成长发育的过程,缺乏必 要的自我保护和鉴别环境安全与否的能力,特别容易受到来自环境 和社会的伤害,需要得到特被的保护才能健康成长。
4、参与权
(1)含义:指参加各种社会生活和自身利益相关的社会活动并通 过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对其产生影响的权利。
(2)要求: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干涉和剥夺其依法参与与其能力相 适宜的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权利。
(三)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儿童和青少年
四种——家庭保护
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 司法保护
3、社会保护(15点)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整个社会共同的责任,为未成年人的健 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对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 要。
(1)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2)维护受教育权。
(3) 为未成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场所。 (4) 为未成年人提供丰富健康的文化产品。 (5)预防网瘾。
(6)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消费和娱乐产品。 (7)净化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
(8)为未成年人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 (9)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
(10)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于生命安全。
(11) 为特殊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救助。 (12)加强卫生保健与预防疾病。 (13)支持鼓励发展幼儿教育。
(14)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与名著权。
(15)为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教育。
净化未成年人的生活坏境:
(1)中小学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服务营 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2)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 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3)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不得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 吸烟、饮酒。难以辨别身份的,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为未成年人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
(1)除国家规定外,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安排危害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
(1)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2)不得隐匿和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 (3)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和电子邮件可由其 父母或者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
5、司法保护 (1)两项内容。
①用法律手段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②在司法实践中注意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具体方法。
①及时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
②对司法活动中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③在继承与离婚案件中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 ④依法强化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与抚养责任。
⑤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审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询问:有监护人在场 刑事案件:保护名誉。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资料。 ⑥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 原则。
A: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与成年人分开关押。
C:羁押、服刑期间的义务教育。 D: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四)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政策法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1)内容。
①思想品德教育。 ②法制教育。 (2)责任者。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司法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 先锋队、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 心等校外活动机构、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未成年 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四)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政策法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四种情况——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2、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措施(4项) (1)对未成年人教育与监控。 (2)学校教育与管理。 (3)社会环境监控与管理。
①禁止在中小学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 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场所,应当设置 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不得未成年人进入。
③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得未成年人进
入。
(4)传媒与出版物管理。
3、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1)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 行为。
(2)主要表现:
①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②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③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④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⑤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⑥ 多次偷窃。
⑦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⑧ 吸食、注射毒品。
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4、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矫治 (1)原则。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具体措施。
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和报道。
A: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和报道。
B: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和报道。
②对未成年人犯罪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③对犯罪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④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帮教和权利维护。
(五)安置孤儿的形式(5种)
政策法规:2006《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 安置孤儿的原则:有利于孤儿的成长。
监护人的责任: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
的合法权益。 安置孤儿的形式(5种):家庭养育
集中安置或家庭寄养 收养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安置
1、家庭养育
(1)对象:孤儿父母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村(居)民委员 会担任监护人。
(2)形式:由监护人委托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 2、集中安置或家庭寄养
(1)对象: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 (2)形式:
①在社会(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孤儿学校、SOS儿童村和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机构集中安置。
②根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家庭寄养。 3、收养
根据不同情况解决“事实收养”问题。
4、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两种情况:
对象: 形式
(1)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 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
救助保护机构的救
教育时间
(2)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未成年人 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
构和儿童福利机构
置 5、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安置
(1)对象: 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 (2)形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
人助机安
(六)相关部门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职责
1、财政部门职责
(1)将孤儿救助所需要资金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 发展资金需求,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2)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民政部门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和 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 生活水平。
(3)中央财政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 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 2、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1)统筹考虑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 (2)争取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都拥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 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的目标。
(3)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安排,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予以适当支持。
3、卫生部门职责
(1)政府举办的非营业性医疗机构应当孤儿提供基本的卫生医疗 服务。
(2)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散居孤儿医疗费 用。
(3)卫生部门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为所收养的孤儿服务的门诊 部、诊所、卫生所(室)要给予指导和支持。 4、教育部门职责
(1)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免受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 助寄宿生生活费。
(2)对被公办普通提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孤 儿,应当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救助。
(3)孤儿所在学校要优先为其提供勤工俭学机会。
(4)对儿童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办的特教班应当 给予指导和支持。
5、劳动保障部门
(1)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 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 主创业。
(2)县、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
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农村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 其进城务工,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服务政策。 6、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职责
为收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如实出具 证明材料。
7、公安部门职责
(1)对孤儿安置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要依法及 时予以办理。
(2)对遗弃儿童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 查处,坚决打击。
8、司法部门职责。
(1)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
(2)依法对有需要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9、建设部门职责
(1)因地制宜解决孤儿住房问题。
(2)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房屋的维修、保护工作。 (3)居住在农村无住房的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 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居住地村民帮助其建房。
(4)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儿成年结婚后,符合廉租住房、经济 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当地政府和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给予 优先安排。
10、民政部门职责 (1)加强协调指导。
(2)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孤儿福利服务工作网络。
(4)将符合条件的社会散居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11、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职责 (1)媒体职责。 (2)群团组织职责。 (3)社会力量参与。
知识要点: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方式方法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孤儿的安置
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政策法规:1990年颁布,1991年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
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 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六项权利—— 康复权 教育权
劳动权
精神文化生活权
社会福利权 环境友好权
(一)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6项)
1、康复权(3方面)
(1)地位: 康复是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最重要的内容。
(2)内容:国家和社会要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 助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3)具体三方面规定: ①提供康复服务方面。
A: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 技术相结合。
B: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 C: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并开展康复新技 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②康复训练方面。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 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③康复器材方面。
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具、 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2、教育权(4方面) (1)学费方面。
①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②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 杂费
③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2)教育内容和方法方面。
要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①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技术教育。 ②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③ 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 以有适度弹性。
(3)残疾人教育机构方面。
①国家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②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 ③残疾人教育机构,针对残疾人的特点和需要实施教育。 (4)残疾人其他教育方式方面。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 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3、劳动权(4个方面)
(1)内容: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 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2) 具体来说有四个方面内容:
①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②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优惠措施。
③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措施。 ④残疾职工培训。
4、精神文化生活权(2个方面)
(1)内容: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 娱乐活动,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2)具体两个方面。
①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②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 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地创造性劳动。
6、社会福利权(4方面)
(1)内容: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 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2)具体四个方面:
①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对 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 以供养、救济。
②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 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 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④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7、环境友好权
(1)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 的条件,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 取无障碍措施。
(2)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 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 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3)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方法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提出了以下四个保护方法: 1、加强立法,建立并逐步完善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2、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用法律手段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3、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4、加强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制宣传工作。
知识要点:
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