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城市新政策一览
一线城市重点新政
制表时间:2013年12月12日
一线城市新政
京七条
一、高度重视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是本市贯彻落实中央房地产调控精神,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政策、高端有控制”的总体思路,完善住房供应结构,下大力气做实中端,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于当前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管理各项工作。
二、加强计划管理,确保土地供应。
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可以采取集中建设或者配建等多种形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方式公开竞得。市国土、规划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供应计划时,应明确一定规模的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具体分解到各区县,并向社会公布。供地区位应按照“全市统筹、区域均衡”的原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捷、功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完备的区域,2013年底前全市要完成不低于2万套自住型商品住房供地,今后还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进一步加大供地规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将自有用地用于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或者将尚未进入销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化为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设项目。
三、合理确定套型面积和价格标准。
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应明确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销售均价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并在土地成交后将其纳入出让合同。
自住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销售均价,原则上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质的商品住房价格低30%左右的水平确定。
四、明确销售对象。
按照限购政策规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以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优先购买:
(一)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人士须年满25周岁。
(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五、加强销售和登记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前,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房屋套数、户型、价格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购房家庭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购房申请。对申请购房家庭的资格审核,按照本市住房限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向符合购房资格的申请人销售。选房顺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公开摇号确定。摇号应当进行全程公证,并接受所在区县建设房管部门的监督。
(三)自住型商品住房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将房屋性质登记为“自住型商品住房”。
六、加强自住型商品住房的转让管理。
自住型商品住房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以后转让的,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将自住型商品住房转让后,不得再次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
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骗购行为。
对通过隐瞒家庭住房状况、伪造相关证明等方式,弄虚作假,骗购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家庭,一经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其解除购房合同,购房家庭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沪七条
一、落实各区县房价调控目标责任制。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今年初本市明确的房价调控目标积极采取措施,严格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加强市场监管,查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违反限购政策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切实承担稳定房价、稳定市场的责任,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完成。
二、增加住房用地供应。
2013年本市住房用地供应量在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供应量的基础上,再增加30%的供应量,确保住房用地供应1000公顷。优化结构,进一步加大中小套型住房用地供应,加强土地市场跟踪分析和交易预警管理,确保土地市场交易平稳。
三、进一步完善“四位一体”、租售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
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实行“应保尽保”、“愿配尽配”;加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扩大受益家庭规模;推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和分配供应,尽力满足保障对象租赁需求;继续做好征收安置住房搭桥供应,确保旧区改造家庭用房需求。参照物价、收入等因素,研究明年放宽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努力扩大住房保障受益面。
四、进一步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从不得低于60%提高至不得低于70%及以上。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税收政策。
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以及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堵塞税收漏洞。继续稳步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
六、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调整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税收或社保费年限,从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调整为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房管、地税、民政、人保等部门要发挥信息联网、数据交互共享的作用,加强审核。房管、工商、地税、价格主管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备案管理等规定。加大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治理工作力度,严厉查处骗购、骗税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曝光。
穗六条
一、加快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控制高端商品住房供应。
加快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加强对中低价位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款的监控和划拨使用管理,确保房地产项目顺利完成开发建设。已批准建设的低密度商品住房项目须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方可销售。
二、增加住宅用地供应。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力争2013年住宅用地实际供应量比前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增加20%以上。2013年12月31日前制定并公布2014年全市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确保2014年住宅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2013年计划供应量。
三、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对能提供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从严查处各类住房骗购行为。对提供虚假购房资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的商品住房项目,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应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
五、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根据2013年本市房价控制目标,继续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
六、穗府办〔2013〕14号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意见为准,除此以外的其他内容继续执行。
深八条
一、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给,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保证全市房地产市场供求总量与结构基本平衡。
(一)今后3年至5年内,适度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包括保证各类政策性住房用地规模;加快特区内城中村改造,落实5年内城中村拆除重建规模达到现状总量20%的规划目标;妥善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加大各类问题楼盘的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
(二)继续调整住房的区域结构,保证住房供求的结构性平衡。继续完善特区外基础配套设施,加快新城区建设,引导居民置业需求转移。
(三)进一步调整住房的产品结构,着重增加普通商品住宅供应。今后在供应普通商品住宅土地时,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等批准文件中,逐步将拟建住宅套数或住宅套型结构比例作为规划条件,确保年度普通商品住宅供应量不低于全部商品住宅供应总量的90%。
(四)适当提高房地产开发强度,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对今后供应的各类房地产用地适当提高容积率,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二、加强闲置土地管理,制止囤积土地行为。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坚决打击各类囤积土地的行为。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土地,未按期开发建设的,从确认闲置之日起,第一年按地价款10%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自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未开发利用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加强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房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加强各类政策性住房建设,严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租售对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经济适用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着重建设包括经济适用出租房、廉租房在内的各类公共租赁住房,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对我市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住人员的保障作用,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对产业园区的居住配套功能,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在平抑房价、稳定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预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加强市场动态监测,加强对全市不同地段各类商品房的开发信息、交易信息、价格变动情况的研究和分析。进一步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工作,定期公布全市分区域、分户型、分价位的商品房批准预售和实际销售信息,及时公布各在售楼盘单套住房销售状态和成交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市场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增强政策的透明度,提高媒体信息发布的准确性,稳定市场心理预期,促进市场理性发展。
五、深化房地产销售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
通过试点方式,在部分新招标拍卖商品房用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竣工后方可推向市场销售。今后,视市场实际情况,将商品房竣工验收后销售作为土地出让的先决条件,并逐步推行到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
六、加大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行为。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深发[2004]13号),进一步加大查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的力度,用3年至5年的时间,全面完成全市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规范房屋建设行为。
继续巩固既有查违成果,保持高压态势,全面遏制新建、抢建违法建筑;加快步伐、全面处理各类违法建筑,理顺违法建筑处理后的产权关系;建立违法建筑动态监管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七、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手段,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加强房地产金融调控。
充分运用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在“十一五”期间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物业税征收政策,进一步调节收入分配。
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窗口指导”,规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督促商业银行在保证为广大群众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提供信贷支持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投机性购房的贷款需求,促进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八、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手段,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广告,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加大查处违规销售行为的力度。对非法炒卖、囤积房源,违规销售、恶意哄抬房价,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信息、恶意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相关部门应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