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三重维度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三重维度
岳海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被誉为是我国自“工业”、“农业”、“科学技术”、“国防”现代化之后所提出来的第五个现代化,显示了我们党对“社会政治发展规律的新认识,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创新”(俞可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前线》2014年第1期) ,同时表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认识上的高度自觉和自信。
所谓国家治理体系就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的能力”(江必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光明日报》2013年11月15日) 。国家治理体系的推进和治理能力的提高,主要是通过多元的治理主体、民主的治理机制和良好治理效果来实现的,其实质就是扩大治理主体,运用科学合理的治理工具来实现人民的价值追求这样一个最终治理目标。
一、治理主体维度:多元化
在众多的治理主体之中,中国共产党作为我们国家唯一的执政党,这种地位是通过国家宪法所确立的,党通过依法治国的方略来实施对国家的治理,是众多治理主体的核心要素。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党这个治理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党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来不断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必须要在党的统筹安排之下稳妥进行。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重大成绩充分证明,党过去治理国家是卓有成效的,但是也必须实事求是地承认,党自身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这会严重制约党治理国家能力的发挥。治理主体多元化意味着众多的主体可以在国家法律体系的框架内,在党的领导下实现对国家的治理,使党的政治领导和实现对国家的治理科学地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进程之中。
公民个人同样也是治理主体的主要因子。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中国共产党既是执政党,也是领导党,这就使得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身份上具有高度的耦合性,党员领导干部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国家公共职能的发挥。一方面,面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的要求,在国家公共权力内部,要科学配置权力,发挥各自职能。最为核心的是要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加强人大代表和人民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从法律层面确保公民参与国家治理,行使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力。除此之外还要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另一方面,公民要不断提高自身科学文化水平、思想道德素质,为参与国家治理提供良好的
素质保障,不断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边界。一个国家的现代化从根本上说应该是人的现代化。公民参与国家治理应该是在党的领导之下依法有序进行的,而不是抛开党的领导无序作为。
包括企业法人在内的其他社会组织作为重要的治理主体,是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是要求各法人主体,不管是国有法人还是非公有制法人,都要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参与国家治理。对其他社会组织如各类公益性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要本着扩大国家治理主体、激发各类治理主体活力的原则,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他们治理主体地位的发挥。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治理主体的维度上就是要求公民、企业法人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在党和
国家的领导之下,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激发各类主体治理国家的积极性,形成国家治理的合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
二、治理工具维度:民主化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治理权的来源、运行方式以及所涉及的领域和传统的管理有很大不同,与此相适应的就要求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多采用间接引导、协商合作,坚持依法治理,加大治理权力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不断扩展国家治理体系的领域,最终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这些,都需要政治民主程度的不断提高,也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精神。可以说,民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工具,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同时民主也必须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保障。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
扩大间接引导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在政治民主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之下,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需要不断发挥党和政府的引导功能。政府要通过财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加大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制订出台行业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标准体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社会
信用体系,通过这一系列手段对公民、法人进行全方位教育引导,在经济领域尤其如此。在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中,治理权力一方面来源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另一方面还有大量的非国家强制的各种各样的契约在发挥作用,这些契约往往都是这些组织内部成员协商一致的结果,对此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和理解,以国家法律和方针来对他们进行积极引导。这就要求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既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理,又要充分尊重各种社会组织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自治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扩大间接引导的方式实施国家治理并不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偏离,而是要科学区分国家、社会、公民个人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实现国家的归国家、社会的归社会、个人的归个人。
实现治理权力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互动,实现国家治理效能的最大化。权力的自上而下,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党和国家实行民主集中制,它体现了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以及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确保实现集体领导,防止个人专权; 另一方面也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执政理念息息相关。我们党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政党,它以“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任何自身的私利,这样就从政治制度上保证了党和政府在实施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必然是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出发的。权力的
自下而上赋予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更大的治理国家的权力,企业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将其合法、合理的社会诉求通过法定的程序实现下情上传,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的权力地位在法律上应该是平等的。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努力寻找13亿人民的最大公约数,使人人都以为国家治理作出贡献而自豪。
必须坚持依法推进。民主和法制紧密联系在一起,“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9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根本依据,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国家治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权。
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事业是一项前无古人、具有开创性的事业,新问题、新事物、新情况层出不穷,这些都还需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尤其应该对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使其更具有操作性,为国家治理提供法律遵循。
必须不断完善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各种相关制度。当前,我国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主要途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他途径尚处于初步探索的过程中,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规定,更不用说上升到法律层面。为适应当前的国家治
理,党和政府一方面要教育和引导人民树立我们的制度自信; 另一方面也要解放思想,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司法环节扩大人民陪审员适用范围,尽快出台参与国家治理的、具有现实操作性的指导性文件,使公民参与国家治理于法有据、有序和有效。
三、治理的价值维度:人民性
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国家治理能力水平的高低,有多种衡量标准,但是应该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各项工作的根本标准”(胡锦涛:《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2页) ,所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获得切切实实的利益。
国家治理应该以人民作为其实现价值的目标。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起着决定性的推动作用,一切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都是由人民群众所创造的。在今天实施国家治理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把他们在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充分吸收到我们对国家治理的思考中。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学
习,尤其是加强对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学习,从中获得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站稳人民的立场。党是实施国家治理体系的领导力量,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性质和人民性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而不是对立的。 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人民是有能力实现自身价值的。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参与的主体,自然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参与主体。国家治理必须有科学理论的指导,也就是我们现在经常讲的“顶层设计”,否则治理就是盲目的。但是,“顶层设计”本身也来源于人民群众丰富的实践活动,而且要随着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来进行不断修正,否则就固化了“顶层设计”,从而走向绝对真理的泥坑。我们的国家治理一方面需要“顶层设计”的科学指导; 另一方面也需要在“摸着石头过河”的人民群众的实践中来不断充实丰富,使“顶层设计”得到否定之否定的升华。不管是“顶层设计”也好,还是“摸着石头过河”也好,都是党带领人民群众来进行的伟大实践活动,都使得人民在实现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实现了自身各方面的价值,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提升了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
作者:岳海峰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11级中共党史专业博士生,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校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