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车辆使用及维修管理规定
1、 为加强公司公务车辆使用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方便工作、节约费用,特
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所指车辆系产权归公司所有的车辆,具体指公司所拥有的牌号苏H97731、牌号
苏HN4492、牌号苏HN4887、牌号HN4230、牌号苏HN4609车。
车辆使用原则:用于公司集体活动、会见客户、参加会议、联系有关业务等公务活动。
3、 公务用车人应做好行车记录,包括发车时间、返回时间、发车地、途经地、目的地、行
驶里程数(公里)。
4、 市外、省内出车必须经分管副总批准;省外出车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公车未经批准严禁外借。未经总经理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公司之外的人员使用。
5、公务车辆原则上不允许在外过夜,车辆使用后应按规定停放在公司指定位置。如自愿将公务车辆开回家停放的,每月向公司交纳600元
6、车辆日常费用报销时必须出示公务行车记录及相关的费用发票,并要在报销单上写明费用起止时间、费用内容,经办公室审查确认,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按财务部规定的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7、车辆燃料消耗实行定卡定车管理,并按车辆行驶里程考核(含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具体考核由办公室和财务部配合办理。
8、 车辆使用人员要按技术规程要求,及时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需要停车修理的车辆,要
及时报修,否则,出现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凡因车辆使用人违章导致的罚款等费用,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并于当月核销。
9、如需对车辆进行维修,应先到办公室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送修。车辆应由公司指定的特约修理厂修理,否则维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10、公务用车因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导致车辆损坏或机械故障的,其所需维修费用应由使
用人负担。使用人应随时办理车辆年检、年审、保险等各种规费,逾期未办理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个人自付。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
锐志建材公司综合部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