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招商业务代理合同1622111561
商场招商业务代理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就甲方开发的 商场, 委托乙方总代理招商事宜, 在平等自愿基础上, 经双方充分协商后, 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 项目现状
1. 项目现状
2. 项目名称
3. 租赁许可证:本案属部队用地, 以十年租约招商(年以365日计), 甲方保证十年租内约
清楚完整, 并提供营区批租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4. 其它:另行补充.
二名词解释
1. 招商面积:指代理招商的建筑面积总和(含公共面积), 建筑面积以政府部门公布解释
为准, 以平方米计算.
2. 招商楼均租金:指本商场各楼层招商面积(含公共均摊面积) 的每坪米租金均价. 3. “单位招商面积”指把每楼层分割成若干小单位, 再分套招商的建筑面积(不含公共面
积) 以平方米计算为准.
4. “单位招商单价”指每一单位面积中每平方米应招商的最低日租金, 以元/平方米计算
为准.
5. “单位招商底价”指单位招商面积与单位招商单价乘绩, 以元计算为准.
6. “招商金额”指招商的单位租金总合计, 以元计算为准.
7. “招商率”指(招商租金收入除以总代理招商租金总额) 乘以100%.
8. “溢价”指单位”招商完成”租金金额, 减去”单位招商底价”金额计, 即此二者之差价部
分.
9. “溢价所得”按双方约定的分成方式将溢价部份进行分成后的各自所得.
10. “代理费用”指甲方支付给乙方完成招商部分佣金及完成招商部分溢价所得分成部
分.
11. “招商完成”指合同期内租房者与甲方完成签订的商场租赁合同及其相关文件, 并按
租赁合同付款约定付清租赁金额予甲方.
12. “开盘日”为取得租赁许可证或军方动迁完成后一个月内由甲方定之.
三 代理销售物业范围及招商均价:
1. 一号楼地上一至四层商业面积(含公共面积) 共约10776平方米为代理招商面积(具体
位置见双方约定附图) 最终以测绘报告为准.
2. 五楼另议.
四 合同有效期及约定:
1. 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至该项目结构封顶完成.
2.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已收取客户定金的. 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十五日乙方完成签订租
赁合同及相关手续并按租赁合同付款约定甲方收清租赁款视为单位招商完成.
3. 乙方保证正式开盘前, 预约一至四楼(不收预约金) 数须达120%(预约客户须得甲方
认可), 如在2004年 月 日前无法达成, 则乙方愿放弃本案一切权利, 立即退出和本案相关一切关联, 保证金任凭甲方处置, 并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甲方补偿, 甲方并有权继续使用乙方就该项目商标及设计物品及方案.
4. 乙方正式开盘后三个月内, 招商率未达50%(含), 以完成一切正式合同及按合同付款
方式收足租金为依据, 愿同第三条放弃一切权利.
5. 乙方招商策略于签订本合同后15日内提交甲方认可, 招商过程须按策略进行, 如有
变更须经甲方同意, 所有媒体须经甲方签章认可.
6. 未经甲方或其代表人签字认可, 预约单(订金单) 或任何文件及单据对甲方不生效力
7. 乙方至少每周一次向甲方会报招商进展.
8. 预约金(订金) 直接付至甲方指定帳號.
9. 租金溢价不得互补.
五 招商租金:
招商租金底价”一楼日租金均价三点五元 , 二楼日租金均价二点六元 ,
三楼日租金均价一点八元 , 四楼日租金均价一点一元
1. 商场各楼层. 各单位由乙方根据每层楼单位位置合理制定单位租金底价, 经甲方书
面盖章确认后执行, 乙方每一单位租金价格不得低于甲方盖章确认的单位租金底价.
2. 本物业商场各单位对外租金价格由乙方制定[一单位一租金],经甲. 乙方签章后生效
执行, 依市场销售情况甲方可提出调整.
3. 若甲方所属关系户购买代理招商单位, 如甲方书面提出给予优惠, 按单位租金结算
代理招商费用, 单位租金低于单位租金底价按原该单位租金底价结算.
4. 甲方有权保留乙方代理招商部分10%,该部分不结算代理招商费用.
5. 承租者须另付一年租金金额为保证金, 由乙方于签署租赁合同时收取交付甲方.
6. 甲乙双方同意按交付乙方招商租金(日), 每平方米平均固定加价人民币0.3元整.
六 销售推广费用:
1. 乙方同意承担下限壹百万元为招商推广费用.
2. 乙方承诺招商推广预算, 不含办公设备人车费用及奖金, 并列表视为合同一部分,
经甲方同意后项目金额可相互调整, 若招商未达70%(含) 须足额花费.
七 代理费用支付方式:
乙方应于每月二十号送请款明细单, 甲方于次月十号拨款日, 并依本合同约定结算支付给乙方代理费用, 同时乙方须凭发票领取.
[一]佣金:(依十年”招商完成”金额底价提成)
1. 招商率代理费用以”招商完成”部份单位底价金额的5%计算佣金.
2. 乙方”招商完成”未达”招商率”70%(含) 以上.
1) 代理费用甲方保留70%,招商率达70%(含) 以上时甲方将保留部份一次结算与乙方.
2) 如若乙方代理期满招商率仍未达70%(含) 以上时则保留部份不予结算.
3. 凡与承租者有争端事项, 未解决前不得请款, 已请款项追回.
[二]溢价分成:
1. 溢价部份甲方得70%.乙方得30%.
2. 溢价部份请款方式同代理费用.
八 甲. 乙双方承诺:
1. 招商率未达七成,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甲方给予乙方补偿.
2. 如到达本合约约定有效时间, 乙方须无条件撤场, 甲方并有权继续使用乙方就该项目
商标及设计物品及方案.
3. 甲方同意各楼层可分割成小柜位以利招商.
4. 付款方式若分期须经甲方或其代理人签字认可.
5. 乙方同意于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底前打入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保证金于甲方, 保证金叁
拾万元为保证招商率达70%以上, 若未达70%(含) 则不返还, 业绩达七成以上时甲方于三日内一次性退保证金于乙方.
6. 甲方派员协助与客户签订十年租赁合同及收取客户之租赁款.
九 授权代表人:
甲. 乙双方各自指定一位授权代表人. 甲方: , 乙方: 负责本案有
关协商工作,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
十 其它约定:
1. 本合同的订立. 解除. 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履行
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可向
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合同用中文做成, 甲. 乙双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质证书作为附件, 金
额单位以人民币为准.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和文件均应以中文
书写. 任何一方发出通知或其它信息时, 可用专人递交书信. 电传. 挂号函件的
方式[涉及到双方权利. 义务的文件应使用挂号书面信件通知].
3. 本合同未尽事宜, 甲. 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合同, 补充双方签章作为本合同
一部份与本合同同样有效.
4. 本合同所规定的所有附件为本合同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5.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署盖章后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生效.
委托方 签章 联络电话
法定住址
法定代理人 签章 联络电话
代理方 签章 联络电话
法定住址
法定代理人 签章 联络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