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股权质押)公司
反担保保证合同(股权质押)
合同编号:
甲方(质权人):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杭大路3号黄龙世纪广场C座7F
法定代表人:陈杭生
乙方(出质人):
地 址:
身份证号码:
因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
(金额)(详见借款合同: ),甲方与借款人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由甲方为借款人该项借款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保证合同: )。为保证甲方担保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 的合计 %份额的股权(以下称质物)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现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的股权
1.出质股份名称及所代表的出资额:
名下的的 %的股权,出质股份所代表的出资额:元;
名下的的 %的股权,出质股份所代表的出资额:元;
2.本合同项下质权对出质财产的效力及于质物本身、从物、孳息、添附物、附属物、
质物的代
位物。
第二条 出质记载及登记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股权出质情况记载于公司章程及
股东名册,并办妥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妥上述记载及登记手续,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 ,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乙方应就下列所有款项向甲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1、甲方代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
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
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2、甲方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
具体以委托保证合同之约定为准。
3、甲方为实现质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
等。
第四条 反担保期间
1.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自甲方因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
责最后一次向贷款人支付代偿款项而享有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
2.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自按《委托保证合同》即主和同约定
甲方享有的收取担保费用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
3.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项下债权的担保期间:自实际发生上述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具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就出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1.出质股权价值减少,出质人拒绝恢复出质股权的价值或拒不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新
担保;
2.借款人未按约清偿借款本息而由甲方代为清偿的;
3.借款人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4.乙方或第三人擅自处分出质股权,影响甲方实现债权、质权的。
第六条 质权实现的方式
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处分出质股权,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1.与乙方协议,以出质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出质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甲方与乙方未就质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出质股
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七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有妥善保管出质股权证明材料的义务。
2.一旦甲方发现乙方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向第三方转让出质股权或其他有可能损害
甲方利益的情况发生,甲方有权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有权提前处分出质股
权,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如代偿事项发生,甲方按约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选择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质权实
现措施,乙方必须予以配合。
3.乙方不得隐瞒质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
已设定质押权等)。
4.出质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出质股权转让、再质押或委托他人管理
等方式进行相应处置,并不得实施降低或可能降低出质股权价值的任何行为。
5.乙方及乙方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应在发生下列情况之日起日内
书面通知甲方: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转投资、担保;
(2)变更公司形式;
(3)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5)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
6.在甲方履行代偿义务后,为实现质权而将出质股权依法拍卖、变卖,或在无法通
过上述方式实现质权而要求受让股权,乙方应同意甲方提出的质权实现措施,并承诺全
面配合甲方完成出质股权处置产生的相关事项。
7.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对乙方或借款人进行保后调查过程中,乙方承诺无条件
积极予以配合。
8.有两个以上物的担保的,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或出质
人的抵押物或出质物;
本合同项下的权,不因甲方存在借款人或其他任何人提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反担保
而受到影响。
9.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出质人对借款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向甲方承担
连带责任。
第八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1.其对用于本合同出质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该股权属无权利瑕疵股权(包括
但不限于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权或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形)。
2.其股权出质行为完全符合《公司法》之相关规定。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其所持有的
股权之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第九条 通知
所有的通知均应发送至下述的有关地址,直至一方向另一方书面发出通知更改该地址
为止:
甲方地址:杭州市杭大路3号黄龙世纪广场C座7F
传真:
电子邮件:
收件人:
乙方地址:
传真:
电子邮件:
收件人: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4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质物
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可要求乙方按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的贷款总额
的%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应按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总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在甲方代偿行为发生时,乙方未及时履行反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
还款时间的,则每延长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逾期未还款项的 的违
约金。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执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
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须经双
方协商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
2.本反担保合同应持续有效,并不得撤销。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2、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公司签署本合同。
3、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仔细阅
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且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对方责任
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第十四条 其他
甲方: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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