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营销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营销出现了供需两旺的势头。但是,通过数据分析和调查发现,该行业税收收入未与汽车销量同步,存有税负偏低现象。我们在对汽车营销企业整体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提出有关对策与建议。 一、当前汽车营销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 调查分析发现,汽车营销行业之所以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既有主客因素,也有客观原因。主要是生产厂家、经销企业的趋利性和消费者少缴购车税的投机心理所致;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存有薄弱环节,监管不严、不细、不深入、不扎实、不严格的现象较明显,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一直没有被揭露出来。 (一)监管乏力不细致,检查粗浅不深入。一是实地监控不到位。一些规模较大的营销企业有一定的规律性、计划性,帐目监控较为容易,但一些规模小、管理不规范的小企业,存有营销无规律、帐目混乱现象,加之税收监管人力、精力所限,难以及时深入企业逐一实施实时监控,尤其是在一些细小的环节上,给一些企业留下可乘之机。二是日常检查深入不够。因时间、精力因素所限,日常检查主要进行一些简单的案头检查,对出现的异常情况没有深入进行剖析,对一些容易忽略的环节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使得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没被挖掘出来。同时,由于受专业限制,税务人员对汽车营销企业使用的软件不熟悉,以及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的系统数据难以深入细查深究,只能限于一般性的检查。三是处理处罚力度不够。企业的作弊带有极强的隐蔽性,难以发现其隐藏的问题,一些层次深、涉及面广的问题难以挖掘、延续追究。一些被发现的浮在面上的问题,一般视其承受能力进行处罚,不采取涸泽而渔的方式,存有不到位的现象。 (二)合力监控力度偏弱,评估效果不尽人意。一些有关车辆的信息资源不能及时多部门共享,即使共享也是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共同治理的合力。公安、保险、银行等部门信息因保密限制,难以实行平台化动态表现,很多数据资料难以掌握,各自为政现象普通存在,单靠税务部门一家单打独斗,很难取得有效的效果。只要手续合法,不管以何种方式购车,银行就要提供购车贷款,交警部门就给予挂牌,保险部门就要给上保险,不能强行干预,而这些资料数据一般不会主动告知税务机关。同时,纳税人申报信息与车购税“一条龙”信息没有完全结合,有些信息还没有综合运用到流转税、所得税等岗位的管理上,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另外,汽车行业在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属于新兴产业,有些信息资料收集不齐,数据资料掌握不准,对其毛利率、税负率、成本变动率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在评估时缺乏一个科学、客观的参考依据,在评估时难以发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税评估效果不佳。 (三)税收政策存在漏洞,区域性差异难以控制。一些经销企业为完成厂家规定的销售计划,提前将货款打入厂家取得进项发票而不提车,按政策规定应予抵扣,可以人为地增加当期进项税额,减少了本期应纳税款,甚至有可能出现长期留抵税额;一些销售企业开展的购车代办车险返利和按揭代办佣金等业务,一般只对销售员进行核算,没有纳入企业的正常收入;有些经销企业为减轻税负,将修理、修配、装修等业务单独核算,不归并到经销企业按一般纳税人核算,只按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税款,逃避国家税收。另外,甲地选车、乙地开票和甲地购车、乙地挂牌的现象较为普遍。个别规模小的经销企业为减轻资金压力,往往挂靠到较大规模的汽车销售公司,成为大中城市汽车销售公司的“代办处”。在销售方式上,一般采取在甲地选车、乙地提车开票的方式,没有视同销售申报收入。一些区域控制不严的品牌车辆,地区售价差距几千甚至上万元,由于成本差距的诱惑,消费者便采取“甲地开票购车,乙交税挂牌”的方式,扰乱了汽车增值税的征收。但这些问题,政策上没有进行更细致的明确规定。 (四)最低计税价格不能动态表现,车价“分摊”现象仍然存在。我们目前实行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采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而生产商为提高市场占有率却频繁调整车辆价格,往往导致所依据的最低计税价格滞后于市场实际销售变动价格,在生产企业下调价格而最低计税价未及时下调时,部分购车人提供的发票价就会远远低于总局公布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人员只能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而不能按实际支付的发票价格征税,使得征纳口径不一。而个别经销商利用最低计税价格政策,低开发票价格,与购车人一道偷逃增值税、所得税和车购税也不乏少数。另外,个别企业采取隐瞒汽车售价或“分票均摊”的方式,归避税款。有些经销商应消费者的要求,在销售车辆时采取“一车两票”的方式开具发票,一辆车同时开具机动车专用发票和商业普通发票,由机动车专用发票开具一部分车价款,余额部分用商业普通发票“分摊”开具,分解应税车辆销售收入,使发票销售收入与实际销售收入不符,造成了车辆购置税流失。 (五)入帐不实,众多小环节暗暗藏玄机。一是销售返利不如实入帐。汽车销售行业销售车辆一般由厂家或上级经销商给予3-7%的返利,有些企业未冲减进项税额。多数生产厂家不用现金或从往来帐结算返利,而是在下一期进货时将返利在发票价款中直接少开少收货款,经销商未少缴税款,但生产厂家却少缴了税款;有的销售企业在收到返利后不入账,有账外账户现象,这种帐户极难查出;个别经销商将应得返利以修理费等名目在上一级经销商处报销,或以其他应收款处理,达到了双方偷税的目的。二是由厂家负担的保养维修费用未做收入。汽车首次保养由生产厂家负担,除少数厂家用货币资金结算外,大多数厂家是以支付配件的方式支付,这些企业一般不作收入申报纳税。三是隐瞒售后服务收入。由于目前汽车行业竞争激烈,品牌店售车利润逐渐减少,售后保养服务成为经销商十分看好的一块“大蛋糕”,成为专卖店利润的主要来源。但实际上,一些销售企业在销量增长的情况下,维修收入增长反而较少,实属不正常现象。四是随车配送装饰精品不计收入。许多经销企业向购车者赠送油品或其他物品,购进时取得进项税发票抵扣了税款,但赠送时却未计提销项税额,将赠品列入了销售费用或其他费用;有的为购车者赠送脚垫、挡泥板、导航仪等物品或负责车窗贴膜等服务,或将厂家随车赠送的物品另外销售,多赚利润,但不入帐,也不计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这些小环节往往成为经销商逃避税款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