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考试资料
一、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立法价值趋向:由原来倾向于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向着更加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 原因:1、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发展,医院的性质逐渐发生变化,由原来的福利性机构向着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变化。2、对医患关系性质的认识更加深入。3、患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4、国外经验的借鉴5、法治的进步,立法水平的提高。 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主观方面:过失3、时空要件:医疗活动中
4、违法性要件: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后果要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6、因果关系要件:相当因果关系
1、主体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医务人员:所谓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2、主观方面: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3、时空要件:医疗活动中医疗活动的界定
4、违法性要件: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章可循,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活动,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则属于正常的医疗风险。
5、后果要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6、因果关系要件
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和后果是一种相当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与相当因果关系:无A则无B;有A则通常有B
医疗纠纷:医患双方之间,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分歧或争议。医疗事故是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不能说医疗纠纷是医疗事故的上位概念,两者的性质有着本质区别.
(1)有过失的医疗纠纷;(2)无过失的医疗纠纷;
五、医疗法律关系
概念:平等主体的医患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医疗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关系。特征: 以默视方式订立服务合同关系
供方具有主导性,具有管制性:a从业主体的限制;b国家的干预和调整(强制医疗法律关系;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医疗服务合同的要约和承诺 非因技术设备原因拒绝救治的属于违医方的要约行为 约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患方的承诺行为
患者的权利 人身权: (性质)绝对权;专属权;
支配权; 关爱患者,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的义务
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义务 名权;名誉权;隐私权; 进行卫生保健宣教的义务
身份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医务人员的权利:
平等医疗权 常规医疗权:诊断权;疾病调查权;医知情同意权 学处置权;出具相应医学证明文件的权利。 服务自主选择权 医学研究权
监督权 医学继续教育权
医疗文件查阅、复制权:范围(《条例》人格尊严权
第10条: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遗合法的工资待遇权
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
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患者的义务:
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自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
获得赔偿权 积极与医师合作的义务
尊重医务人员及其劳动的义务
医务人员的义务: 自觉维持医院秩序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操作规范、
常规的义务
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存在的必要性:在某些情况下无论如何也无法查清案件真实情况,而法院并不得因此而拒绝裁判(由法律的定分止争功能和法律的秩序价值所决定),这时只能假定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做出裁判。
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由法律预先规定的,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败诉风险负担。 举证责任倒置:在特殊类型的诉讼中,将本属于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被告承担。其本质上仍属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只是对传统分配理论的修正。
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倒置):
患方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法律关系,证明自己受到的侵害后果。 医方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证据规则》第四条第十项)
为何要规定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活动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 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
医方掌握着大量的医疗证据资料 ; 患方的弱势地位和对医学的无知
医疗纠纷法律责任的性质:过错责任,由于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所以属于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推定责任。
医疗纠纷中有意义的要件事实:1、医疗单位的过失;2、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3、损害后果;4、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至今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对举证责任的态度:对举证责任完全倒置的否定。原因:
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损害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种类:
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遗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 手术中的切除组织
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 尸检报告;事故鉴定报告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的处理
处理方式: 经济赔偿原则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应当签订协议 处理医疗事故的一般程序:
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解决(行政调解) 报告
诉讼方式解决 保存各种证据资料,封存现场实物
基本原则: 调查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做出结论
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
赔偿数额的确定:与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与医疗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一因一果,还是多因一果的关系。、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之间的关系
医疗事故罪与一般医疗事故: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都有违规和不负责任的表现,都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都是过失行为。区别在于是否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
非法行医罪: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为牟利而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私自行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执业医师法》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否则为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是一种情节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
主观原因:1、专业技术不精,操作不当,导致错诊、误诊、误治,并造成医疗事故。
2、医院管理不善,个别医护人员粗心大意、责任心不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对患者不应有的医疗事故。
客观原因:1、假冒伪劣药品的存在。2、伪劣医疗器械和伪劣的医疗检查仪器。
医疗事故的防范对策
1、全面提高医务人员素质: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技能和责任心),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2、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格查对制度,执行检诊制度,完善医疗仪器设备检修制度,健全病案管理制度3、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4、依法追究医疗事故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1、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医疗事故处理预案2、医务人员及有关人员按报告制度进行报告
3、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检查治疗措施4、立即采取解决争议的其他措施
二、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 、卫生法学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概念:卫生法学是以研究与卫生法律相关 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新的部 门法学。 门法学。 卫生法学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卫生法学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它是生 物学、医学、卫生学、 物学、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 与法学的相互结合,并且随着生物- 与法学的相互结合,并且随着生物-心理 -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和卫生法律规范的 大量涌现而不断发展的边缘学科。 大量涌现而不断发展的边缘学科。
2、卫生法学的特征
时代性 边缘性 社会性 科学性 综合性 实践性
3、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
卫生法学主要研究卫生法的产生和发展;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 卫生法律体系;研究卫生法的制定和实 施;研究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研究外国卫生法学理论、立法和司法实 践;研究如何运用卫生法学理论来解决 卫生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产生的新 的法律问题。
4、研究卫生法学的意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 需要 发展卫生事业的需要 提高卫生执法水平的需要 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需要
二、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卫生法学与医学伦理学 卫生法与卫生政策 卫生法学与卫生管理学 卫生法学与法医学
1、卫生法学与医学伦理学
使命是相同的: 使命是相同的: 都是为了维护的社会医疗秩序和公民的健康利益。 差异: 表现形式上 调整的范围上 实施手段上
从表现形式上看,医学伦理学所体现的是医德,一般是不成文的。卫生法所体现的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一 般是成文的,特别是对于涉及到罪与非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从调整范围上看,医学伦理学要宽于卫生 法,凡是卫生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医德 所谴责的行为; 从实施手段上看,卫生法的实施是以国家 强制力为后盾,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制止一 切违法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医学伦理学 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 惯来维护人类健康。
2、卫生法与卫生政策
卫生政策是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为 实现一定的卫生目的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卫生法和卫生政策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经 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在本质上是一 致的,都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 利益,都具有规范性,是调整社会关系 的行为准则。
两者的联系:党的卫生政策是卫生法的灵魂和依据, 卫生法的制定要体现党的政策的意见和 内容; 卫生法是实现党的卫生政策的工具,是 卫生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 法律化。
3、卫生法和卫生政策的区别:
(1)卫生法具有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 卫生政策的贯彻靠教育,靠深入细致的思想 工作。 (2)卫生法通过法律等规范性的文件形式表 现,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卫生政策则通 过决议、决定、纲要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 比较原则和概括。 (3)卫生法调整的范围比较具体;卫生政策 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广泛、更全面。 (4)卫生法比卫生政策有更大的稳定性;卫 生政策则有较强的时间性,随着形势的发展 而变化。
4、卫生法学与卫生管理学
卫生管理学是研究卫生管理工作中普遍 应用的基本管理理论、知识和方法。 应用的基本管理理论、知识和方法。 卫生管理的方法有多种, 卫生管理的方法有多种,法律方法仅是 其中的一种。 其中的一种。
5、卫生法学与法医学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 司法工作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 医学问题。 卫生法学主要运用法学理论来研究解决医学实践中的有关问题。法医学是因为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为法律服务;卫生法学是因为医学的需要而产生的,为医学服务。
三、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中用人单位的自律管理,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本法最主要的特点。
1 在防治职业病方面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的义务;配备防护设备、设施、用品的义务;危害公告和警示标识的义务;事故预防、应急求援和控制的义务;危害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的义务;危害告知培训教育的义务;危害治理和禁用、禁止转移的义务;劳动者健康检查和建档的义务;职业禁忌和健康损害调离安置的业务;未成年工、女工保护的义务;职业病报告的义务;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安排职业病人诊疗、康复和检查的义务;职业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2 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方面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资料。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 在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的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疗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工作中的义务
1、健康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6、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重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7、职业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8、不转移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9、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2、落实职业病或者可疑职业病待遇义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负责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和安置,并依法赔偿;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者有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13、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14、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5、举证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的义务。
16、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
四、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卫生监督的法律规定:
食品卫生监督是指国家为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增强体质而实行的一种卫生监督制度。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 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 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3、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 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 施;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五、精神卫生法出台的意义
《精神卫生法》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1、精神卫生问题不仅是医疗卫生、公共卫生问题,更是社会问题2、精神病人首先是公民,同时是病人,要保证他们的权利和尊严 3、保障精神病人获得治疗权和不受社会歧视权4、治疗的宗旨是让精神病患者最终回归社会,自食其力5、建立异议机制,避免利益冲突者被送进精神病院6、发展社区卫生事业是确保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的关键
2、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特征:突发性、公共性、严重危害性
分类 :
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红色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橙色预警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黄色预警;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蓝色预警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伴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
1、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2、日常管理机构 3、专家咨询委员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及通报制度
1、报告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疾控、监督、医疗、保健 有关单位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个人
2、报告时限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应急处理
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群防群治2、对流动人口做好预防工作;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3、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4、资金到位
5、对拒绝配合者强制执行
四、食品安全监管
(一)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制度建设落后
就《食品卫生法》而言,这一法律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制度设计上存在明显偏差,主要表现在:过多强调食品的卫生、质量、营养标准,不能从社会、政治、经济等角度全面把握食品安全问题;仅强调政府许可和处罚,忽视了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过于强调监管部门的责任,忽视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确保食品安全中的作用。因此,《食品卫生法》明显落后于时代,成为制约食品安全监管的最重要因素。从某种程度上讲,没有完善的食品安全大法是造成我国当前食品安全事故频频爆发的一个主要原因。
2、分段监管的体制之痛
在法律制度不完善,问责机制不到位的背景下,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例如,分段监管虽有利于每个环节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发挥其专业优势,但权力过于分散容易导致监管工作各自为政,无法形成合力,这种局面不仅增加了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也是对国家有限公共资源的浪费。而如果各个监管者追求部门利益,患得患失,那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就会导致各部门争功诿过,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现象。
3、食品农产品初级生产阶段监管失控
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绝大部分农民不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兽药目录;近50%的农民在使用农药和兽药时没有农业技术人员指导,只是凭感觉使用,一药多用现象相当普遍;一些农民受利益驱动,打过农药的蔬菜未过休药期即采摘上市销售,68.9%的蔬菜上市前没有经过产地检验;10%以上的种植地和养殖地周边环境存在污染源。
按照分段监管的工作思路,种植、养殖业的食品安全由农业部门负责,不在食品安全法的规范范围之内。而根据国家对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定位,监管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并非该部门的工作重点。况且基层农业部门主要从提高产量、减少病虫害等角度从事农业技术服务,并没有直接的职责从食品安全的角度监督食用
4、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缺失
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一个食物安全信息管理机构, 由于未能建立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信息监控机制,容易造成食物安全监管信息混乱、多头发布信息。另外,我国食物安全信息资源严重短缺,远远不能满足当前政府决策部门、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安全信息的需求。
我国还没有一套完全公开化、透明化的食物安全信息披露机制,公众缺乏了解和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威途径和渠道,只能被动地接受只言片语的事后信息,无法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和评论,很难唤起他们的责任感和风险意识。
(二)建议
完善监管机构的相关职责
1、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法律滞后问题。
结合当前食品市场的紧张形势,组织力量,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法(草案)》,加快出台步伐,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供扎实的法律基石,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没有这一法律的出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的许多问题,如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权威性问题,监管者职责不清、权责不明、重复监管、监管真空等都无法很好解决。
2、理顺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效率。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的是分段监管模式,不同监管主体的责任分工会有重叠或遗漏,“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情况难以避免。应进一步明确这些衔接环节的监管责任的归属主体,健全监管体系,消除监管盲点。
3、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我国有食品质量标准近3000个,从数量上看已经不少,但存在检测标准不统一,指标设置过繁,费用过高等问题,如单类有机磷的限量测定标准多达数十个,对有机磷限量的规定各不相同,造成在安全标准认定上的意见不一,如有关部门发布的无公害肉类标准需要检测的指标达三、四十个,仅“瘦肉精”一项检测定性要800元,定量分析要2000元,全部查完要一万元左右,企业难以承受。
4、辅助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追溯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信用体系,从而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以及进出口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管,覆盖从“农田到市场”农产品供应链的所有方面的全程控制体系来确保质量安全。
5、 建立中央级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中心,实现全面应急响应
(1)实行食物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的责任制
(2)加强食物安全信息预测预警系统工作,开展国际间食物安全信息交流合作,加强食物安全信息的预测预警工作,对潜在问题和可能的影响进行预测,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提供经专家研究和分析的权威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3)加强各国食物管理机构间的风险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国家间食物风险管理信息及时互报和共商机制,减少贸易摩擦。
6、 问责机制
对于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除追究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外,还应追究相关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从而督促监督机构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提高管理效率。
7、 其他建议—主动监控、加强引导、注重技术
现状:由于人手不足,监管辖区较大,质检、工商管理部门平时不会主动执法,要等有人投诉或媒体曝光才去“被动执法”。这样就造成了食品安全监控的真空期,给不法分子生产伪劣食品提供了机会。
改善措施
:
实行定期检查
建立流动监察点
设立农贸市场监督举报点
五、精神卫生法出台的意义
1985年完成第一稿 2012年通过精神卫生法
(一)开展精神卫生立法的目标
1、阻止对患者权益的侵害
2、防止对患者的歧视和偏见
3、保护患者的自主权和人身自由
4、保障患者的各种公民权益
5、促进患者得到适当的医疗和融入社会
6、促进提高全社会的精神健康水平
(二)意义
精神疾病在中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近些年来,很多学者都在关注精神卫生立法的问题,尤其是“被精神病”现象的出现,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各界纷纷呼吁颁布一部完整的《精神卫生法》,作为我国首部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法律,该发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1、“被精神病”将被终结
“被精神病”是指把正常人错误诊断为精神病,被送入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精神病学专家们认为一个正常人被诊断为精神病的案例是极为罕见的。但近两年来我国还是出现了一些“被精神病”的现象,如2008 年的孙法武事件——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 多天,最后签下保证书才得以出来;2009 年邹宜均事件——广东深证女子邹宜均,因为家庭财产纠纷,被其二哥及家人化名为“韩丽”,两次强行送进精神病院,被强制治疗了3 个多月。这两起案例都是“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滥用典型,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现在,新《精神卫生法》第30 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现阶段出现的“被精神病”案例都有一个显著特征:即“人为的违背当事人意愿,强制治疗”。这一行为是与新《精神卫生法》规定的“自愿”原则相违背的,是违法行为,新《精神卫生法》实施以后,这一行为将得到遏制,否则会受到法律处罚。由此,“被精神病”现象可得以终结。
2、有利于促进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作为弱势群体,很多精神病人沦为流浪者,衣不蔽体食不果腹;还有一些被强制送入精神病院,再也无人问津。新《精神卫生法》总则中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新《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该条款的潜在含义可理解为:即使我有病,也可以不治疗,这是我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违背我的意愿。虽然我是一个精神病人,也享有最基本的人权。
4、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新《精神卫生法》的颁布,弥补了我国法制建设在这方面的漏洞,是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有利于建设法治社会。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存在的问题
第一例H7N9病人李某身体不适入院,到最后政府发出通报,前后长达39d,期间有2例死亡。2003年SARS和2009年的甲流相应过程分别为3个月和1个月。而美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指南》规定:应急救援队伍在灾难发生或突发性事件发生后24h内迅速有效地采取公共卫生应急响应行动。系统应急响应时间过长,且多年来一直未得到显著改善,大大制约了我国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上的决策效率,致使错失疫情防控的最佳时机。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有以下4点。
2.1 逐级上报环节多,时间长,贻误应急反应的最佳时机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新病毒的发现,必须经过两家P3实验室同时确认,再报送国家疾控进行复核,由国家统一发布。此次H7N9经由长三角地区暴发,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科技发展水平国际领先,但其病毒检测结果尚不具备公信力,必须报送中央进行复检才能确认公布。中央最后确认公布流感病毒的时间距离第一次检测H7N9已多达26d,距离二次复核也有20d,从第一例H7N9患者入院到正式公布实际用了39d。这种制度规范在公共卫生事件突发时极大限制了系统的响应能力,往往容易错失控制疫情的最佳时机,这一制度缺陷在此次禽流感应急处置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2 应急机构危机意识淡薄,缺乏警觉性
2.2.1 医疗机构方面
医疗机构作为专业医疗救助单位,在接收到此类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实验室诊断确诊为人禽流感疑似病例后,未进行网络直报,向疾控机构报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医院明显缺乏疫情来袭的警觉性和敏感性,相反采取消极的处理态度,甚至未告知死者家属真正死因。医疗机构危机意识薄弱的现状应该引起足够地重视。
2.2.2 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方面
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出现两例H7N9禽流感病毒感染并发生2例死亡后,并未能作出即时响应,按防治工作方案开展处置工作,而时隔12d才将标本送检国家疾控,期间政府和卫生部门没有采取任何的防控措施或者发布疑似病例的信息预警,间接导致了H7N9禽流感在全市的迅速蔓延。
2.3 决策系统协调不足,缺乏凝聚力
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采取“临时性应急指挥中心为主,其他部门配合”模式,由于各部门的条块分割、职能交叉现象,使得政府各部门缺乏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置共同应对的意识,往往出现各单位横向职责分工不明确,沟通不及时的局面,缺乏统一协调的专业部门,难以形成资源优势互补的合力。
2.4 行政决策制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效力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1周内发生5例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必须进行传染病网络直报。此次疫情直报的时间远不符合该要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按照我国现有模式,过于强调决策系统的行政领导职能,实验室检测技术发现新型禽流感病毒后,并不能直接依照法律采取行政防控手段,必须由行政进行层层上报,然后成立决策领导小组进行应急反应。这种行政效力强于制度规范的弊端也是我国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一个重要瓶颈。
(二) 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对策建议
1 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体系扁平化改革
公共卫生应急处置系统中,应该适当权力下移,在以国家疾控中心为主的管理下,另在其他地区按照地理分布设立5个分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模式,分中心配备同等条件的实验室监测诊断技术。新型病毒的通报可采取两种响应模式:①强化分中心的职责和权利。某分中心一旦检测到新病毒,可立即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在所辖地区发布信息预警和市民防范教育宣传,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响应,遏制疫情的蔓延。同时上报到国家CDC并告知其他分中心,无需再次复核标准;一旦发生信息失误或所在地政府或卫生部门存在故意隐瞒、缓报、谎报等行为,必须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问责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必须使应急处置各相关部门警钟长鸣,提高应急处置队伍的警觉性和敏感性;②新病毒发现后,24h内移送到最近的同等水平的实验室进行复核,若结果相符,则立即采取措施,若不符,再报送国家CDC进行第三方确认后方采取措施。
2 增强疫情预警和防控能力,提高整体系统的响应性
建立以分中心实验室为枢纽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警防控平台。一方面,以分中心实验室为核心,建立辖区内由上而下的纵向网络交互平台,分中心承担辖区内疫情监测预警责任,在下级单位或地区设置监测点,实行垂直上报管理,尤其注重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疫情监测工作。另一方面,各分中心和国家疾控中心建立横向网络联系,联合优势资源研制病毒疫苗,提高我国整体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此外,还需完善疫情监测体系,多管齐下。症状监测是并列于病例监测的另一种有效手段。
3.3 设立分级危机管理委员会,加强应急队伍模拟演练
设立专门的危机处理机构是国际社会的主要趋势。我国应该设立不同规模、不同级别的危机管理委员会,以卫生行政部门为核心,专业化、规范化和统一化运行,并与其他部门形成网络联系,专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行政工作以及状况来临时各个机构的综合协调,承担应急处理指挥决策和统筹安排,避免临时组建模式出现的权责不清、管理脱节等障碍。同时,委员会还应负责事后患者及其家属的安抚补偿工作,以及对社会进行相应的心理干预。此外,危机管理委员会联合CDC、卫生监督所、各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组建一支相对固定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队伍,定期举行部门内以及多部门间的实战模拟演练。
3.4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制建设
从长远来看,凡是国外先进的公共卫生应急体系都以法律为支撑和保障[10-12]。我国目前虽然陆续颁布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中法制的主观能动作用过于微弱,行政决策的主体地位凸显。因此必须以提高系统响应性为基准,逐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支撑体系,使其成为独立于行政命令外的固定操作系统。一旦发生相关事件,可以授权相应地方部门直接按照法定程序自动启动应急措施,而无需层层上报审批,最大程度地缩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响应时间。
3.5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在应急处置体系中,除了坚持政府发言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外,可逐步纳入非官方传媒的力量。选择一些影响广泛、态度中立、素养良好的传播媒体,将其纳入应急体系,一方面是政府应急工作的“传播者”,全方面、多角度地发布各类相关信息,给予公众正确的指导;
3.8 完善奖励机制,调动应急队伍的能动性
据去年考过的同学讲,去年是随堂考,就任意两个主题分析,写对策建议,分析法律还有哪些弊端,然后给出相应建议,去年写的是食品安全监管 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