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47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01-10
关于执行中国红十字会
章程第47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铁路、武警卫生系统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4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总会备案;特别行政区分会参照本章程、依据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制定其组织规程或组织条例,并报总会备案”。该章程已报国务院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47条作出这一规定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条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这一规定表明:地方各级红十字会都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
其二:根据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运动的“统一性”原则,即:“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它必须向所有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道主义工作”。“统一性”原则表明了中国红十字会在中国境内的统一性和唯一性,既然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统一的红十字会,因此也只能使用一个同一的红十字名称、标志和章程。
近来,个别地方红十字会出现了制定“地方红十字会章程”的情况。这种作法违背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总会要求上述地方红十字会,要依据红十字会章程的做法,以实际行动维护红十字会运动“统一性”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
另外,关于社会团体登记事宜,总会请示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编办答复:经报清国务院领导批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同级编制部门核定机构、编制的红十字会(含县级)属于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此事我们已告知民政部有关部门。
二OOO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