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全
第一篇:《廉政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 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 以邓丨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 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 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 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 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 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 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 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 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 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准有下列行为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 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 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 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 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 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 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 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 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
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 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 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 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 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 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 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 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 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 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 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 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 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 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 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 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 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 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 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 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 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 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 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 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 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 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 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 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 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 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 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 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 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 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 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 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 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 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 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 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 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 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 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 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 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 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 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 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 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 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篇:《廉政准则》
新《廉政准则》解读 廉政准则》 碧云小学 鲁平 经过近 13 年的漫长历程,在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化战略的推动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 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终于去掉了“试行”二字,充分体现了我们已经基本把握了反腐倡 廉建设的重点内容和腐败行为的表现形式。下一步,如何整合反腐倡廉的组织力量、政策力 量和制度力量,增强《廉政准则》的执行力是关键。本文就《廉政准则》第五条“禁止利用 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规定作一简要分析。《廉政准则》 (试行)该条为五款,《廉政准则》修订为八款。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 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 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 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 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 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 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 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 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五条核心主题词:“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利益冲突”。
(一)“谋取利益”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所谓“谋取利益”,是 指党员领导干部出于私情私利, 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
这里应当注意以下 几点
第一、“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所称的“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不应 当得到的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
即凡是利用权力影响力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均 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二、“利益”是否实现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认定不产生实质影响,即凡是党员领导干 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说明已
经玷污了其职务廉洁性,就可以认定。如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证明行为人确曾在事前承诺为相对人谋取利益和尽管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曾作出过 为相对人谋取利益的承诺,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事实上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三、“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是广义概念。亲属关系是指以婚姻为基础、血缘为纽带, 以及收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即血亲和姻亲。主要为近亲属,我国刑法、民法和行政法对近 亲属的规定略有不同,如民法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泛指与党员领导干部有工作关系和人事关系 的自然人。
(二)“特定关系人” 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 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可见, 《廉政准则》第五条中区分了三个概念,即“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关系人”和“身边工作人员”。《廉政准则》针对具有不同身份的三种 人,区分对待,作了详尽规定。应当指出的是,这三个概念之间是有所重合的。如“特定关 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 是以利益关系加以认定, 而非以身份加以认定。
故凡是与党员领导干部具有利益关系的自然 人均可纳入其内。利益即可体现为共同的经济利益,也可包括政治利益等非物化利益。“特 定关系人”这一法律概念的确立,为《廉政准则》对官员行为的全覆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 用。
(三)利益冲突 第五条的第七款和第八款均提出“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概念。所谓“利益冲突”,其基本 含义是指
党员领导干部其公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的 抵触、违背与侵害。“利益冲突”一词被广泛运用,可以说是现代廉政立法的核心。加拿大政 府就专门制定了《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准则》。美国关于利益冲突最集中的法律规定是
“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都不得故意亲自或实质上参与任何同自己有财产利益关系的特别事 项。”在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时任中央纪委书记尉健行在报告中使用了“利益冲突”这个概 念。报告是这样说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 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这是在中央正式 文件中首次使用的全新的廉政概念, 也是我国廉政立法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从政道德法规建 设的重大突破。
《廉政准则》多次以公共利益冲突为界定不廉洁行为的准绳,也体现了反腐 倡廉建设的国际化移植。
“52 条禁令针对的都是近年来的新型贿赂方式和敛财方式。有的是不正之风,有的直接 就是腐败犯罪。”针对中共中央日前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著名反腐学者、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作出如此评价。
林喆认为,针对 2012 年全面建成反腐败体系的目标,中央目前的反腐败制度建设“很有 底”,具体表现为,相关制度哪里有缺陷很快就会补上。
记者从接近中纪委的内部人士处获悉,中央未来还将针对一系列腐败形式作出缜密部 署,腐败形式和腐败行为的活动空间将被进一步压缩。 新年伊始、“两会”前夕,中央再出反腐重拳,以 52“不准”的形式,生动诠释了“莫以恶 小而为之”这句古语。
细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可以发现,8 大方面“禁止”、52 个 “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行使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新增了禁止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 发等要求,甚至连婚丧嫁娶等个人行为也有了“紧箍咒”。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 除了对常见的权钱交易方式重申禁令之外, 廉政准则还直指当前腐 败演变的新趋势新特点。著名反腐学者、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 记者采访时, 针对其中涉及的 3 种新型腐败形式———“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 宴请以及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 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多占住房”等住房消费腐败,一一作出 详细解读。
瞄准旅游培训等“变相贿赂”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 活动安排 “这条规定说的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针对干部的新型行贿方式。接受礼品、宴请以及旅 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进行的,它作为东道主热情接待的表现, 一般不会受到人们的拒绝,但会影响政府工作人员的正常判断。”林喆说。
表面看来, 应邀参加某次会议或是某次旅游并非什么大事, 也没有直接行贿受贿的传统 形式,但林喆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行贿方式。“这种方式往往会使不少领导干部丧 失警觉,不少人可能会觉得我不是在接受钱财,但实际上,所谓的‘钱财’已经转化成为了一 系列的利益。这些‘利益’具体到了桑拿浴、游泳、摸奖以及联欢活动这样具体的行为。” 有党建专家在《学习时报》撰文指出,当前,贿赂的标的物已经超出了传统的“财物” 界限和范围, 开始向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领域延伸。
为了使权钱交易更具隐蔽性和复 杂性,交易双方往往在贿赂标的物上煞费苦心地精心谋划、反复揣摩:有提供免费劳务、出 国出境旅游的,有安排高消费娱乐休闲健身活动,提供出国留学、性服务的,有的还将其披 上更加华丽的外衣,美其名曰什么“劳务费”、“润笔费”、“顾问费”等等。
“通过这些花样繁多的形式,某些领导干部心安理得地获取了利益。”林喆说。
在跨国商业贿赂中,上述行贿方式更是得到了“充分发挥”的空间。 据了解, 在不久前披露的美国 CCI 公司行贿中国企业的相关事件中, 先后有 9 家中国大 型企业被曝光。
美国司法部起诉书称, 美国 CCI 公司通过加州富国银行向纽约马隆银行的账 户支付 2.45 万美元,用于支付中国企业客户孩子的学费。此外,起诉书中还提到,美国 CCI 公司还经常以考察或者培训的名义,
安排中国企业的员工或者亲属、朋友,坐飞机头等舱、 住豪华酒店,到美国夏威夷、拉斯维加斯、迪斯尼等景点度假。
“很多境外企业都会邀请行贿对象去国外参加会议或是活动。他们看中的,就是这些人 手中的权力以及能够在未来商业交易活动中为其带来的收益。”林喆说。
对于变相贿赂这种新腐败方式,林喆认为,在廉政准则中以“不准”这种严厉的口吻进行 禁止是非常正确的。她建议,对于领导干部的出国旅游尤其应该严格把关,“应该交待清楚, 是谁邀请、邀请方是否与其存在利益关系,还应该严格限制家属‘搭便车’出国。很多时候, 行贿方可能会给予家属种种好处,以影响行贿对象的判断”。
紧盯“技术含量高”行贿方式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交易、委托 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是有含金量的,与金钱行贿无异,但这种方式的特点是,同样能 减轻行贿对象的负罪感。你让一个领导干部接受五千或是一万,他心里可能就‘发毛’了,但 是像一张购物卡这样的物品,多数人就会不以为然,因为感觉上就像是一件小礼品。”林喆 说。
委托理财,可以算作是一种“技术含量”更高的行贿方式。
“举个例子,人们在银行里的存款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可以成为理财金客户,到专门 窗口办理业务。有时候,银行为了留住这些特殊客户,会提供一些内幕消息,如告知哪些股 票或是基金是值得购买的。对于一般的储户,这样的信息提供是很正常的。但是,对于领导 干部来讲,
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一些行贿人处心积虑地提供内幕消息,甚至是送上绩优股或 是基金的份额。”林喆说,这也是近年出现的新型贿赂形式之一。
今年春节前,中国保险业第一代“元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总经理唐若昕,因受 贿罪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14 年。据法院认定,唐若昕在担任 中信保总经理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将公司 3 亿元的资金投入闽发证券有限公司, 用于委托理财。因其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本单位巨额财产无法收回。其间,唐若昕收受闽发 证券副总裁闫某的情侣手表,价值约 16 万元。
事实上,对这种有“技术含量”的新腐败形式,权威人士在解读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时便 已点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依据有关规定继续整治和查处以下重点问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 期 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 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
叫停“官员违规多占房” 廉政准则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 障性住房 “领导干部低价购房,或者是用‘上面’拨下来用于解决住房困难户的资金,来改善其本 来已经很大的住房,收取的费用又很少,这应该算是一种不正之风,但严重时,也归于腐败 的行列。”林喆说,随着近年来房价的高涨,用低价格买入一套房子再转手,即可获益数十 万元。
据了解,近年来,一些地方官员在住房灰色消费方面的操作手段可谓五花八门、花样翻 新———内定开发商超低价拍地,建好房再以低价让官员“团购”;引入开发商进行开发,所 建成商品房却按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核定价格等等。 有知情人士透露,有些官员还利用个人职务影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向开发 商购置限价房、 商品房等。 有些甚至要求本单位出资, 为个人购买住房或者采用换房的方式, 得到超标准的大面积住房,然后以低价格个人购买,从中牟取私利。 已经公开曝光的案例显示:上海浦东新区原副区长康慧军利用职权低价购房 24 套,其 中 8 套已经出售,获利达 1600 余万元;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处原处长陶 建国,共接受开发商贿赂 29 套房产,并将其中 28 套房产出租,被称为“炒房处长”;温州经 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戴国森案发后,办案人员从其住处搜查出十多本房产证。
对于领导干部低价购房的行为,林喆认为带有某种“掠夺”性质,“实际上是把当地经济 发展的成果变相地转为了领导干部的私有财产。 这一不正之风近年来挥之不去, 严重时一定 会造成腐败犯罪”。 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2009 年落马的官员大多与地产商有着说不清道不明的暧昧关 系。52“不准”将此列入禁止之列,被业内学者评价为“有着极强的针对性”,“体现出我党在 新形势下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信心与决心”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 准则》),替代了 1997 年 3 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试行)》,
对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八大不良方面进行“禁止”;在八个不同的方面下,又具体详 细列出 52 种“不准”的行为,增加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干预房地产等领域的经济事务以及家 庭生活方面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规定。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中国的腐败治理关键在于体 制治理。这种体制治理,是一种以制度化建设为基本标志的反腐败治理。应该说,《廉政准 则》经过了相当长阶段的酝酿、试行和增订,经受了时间和实施的双重考验,是党中央体制 治理腐败思想的具体实现。毋庸置疑,我们对新《廉政准则》充满了期待。
首先,《廉政准则》的首要特征是“转正”了。由过去的试行性质转为正式的党规党法, 这本身就是一种突破。近代法律思想强调,对于社会的各个领域,法律通过制定而运行是优 于将法律自身进行完善的首要因素。脍炙人口的“约法三章”的故事就说明了这一点,正是因 为刘邦通过与老百姓进行简明而必要的三章约法才取得了稳定关中的成效。
腐败治理, 属于 国家社会制度化治理的领域,在制度方面由试行而“转正”,必将大大提高《廉政准则》的规 范程度和公信程度。过去的试行准则虽然也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但毕竟是“试行”,而“试 行”的东西无论从心理还是实践上看,大概都是能具有回旋余地的。正式的准则则不同,从 条文上看,《廉政准则》从总则到分章论述,尤其是将八个方面的准则进一步列为 52 种具 体的“不准”,有主线,成系统,内涵大大丰富,原来的试行准则是无法与其比肩的。这样, 在具
体的实践中, 《廉政准则》必然会时时起到一种提醒的标示性警戒作用,在此基础上成 为党以制度治理腐败的有力依据。
其次,《廉政准则》的突出特色在于与时俱进,全面深入。《廉政准则》治理经济腐败 的条和条下面的目,大都紧贴当今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实际,点面结合,具有内在的逻辑性 和统一性。比如《廉政准则》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在具体的条目中 就针对经营企业、持有股份或证券、金融投资、境内外经济事务、兼职中介以及党员领导干 部退休前后几个方面规定了六个“不准”。
这六个不准正是从当前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实际 情况出发作出的规定。对经营企业、持有公司的有价证券和金融投资的不准,是针对具体的 实业和金融两个主要经济领域作出的规定;对境内外经济事务方面作出的不准,则是对空间 上经济活动的规定;兼职和退休前后行为的一些不准,则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职业生涯的时 间方面进行了规定。 这六个规定, 有效而全面地涵盖了当前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取得不法收 入的主要渠道和形式,并从个人主体经营开始,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纬度全面进行了规约。必 须承认,这种规定,是具有很高法规制定水准和实施针对性的。在实践中,这样的条目也必 然会收到以制度治理腐败心理上和实践上的双重实效。
最后,《廉政准则》的深刻内涵在于对“炫耀性”腐败和“身边人”腐败的治理。“炫耀性” 腐败是指个别不法领导干部利用公款为个人求排场、摆阔气的腐败行为;“身边人”腐败顾名 思义, 是指个别不法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 为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 亲属等关系密切的
“身 边人”谋求非法利益的腐败行为。《廉政准则》除了上述的首要特征和突出特色之外,其深 刻内涵就是全面详细地对“炫耀性”腐败和“身边人”腐败进行治理和规约。
比如说 《廉政准则》 第一章第六条就明确规定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在具体的条目中,从 公款报销、楼堂兴建、公款住宿、公款行车以及庆典活动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规约;在第八 条中,《廉政准则》还对“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及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规定。这样,就基 本上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有可能进行“炫耀性”腐败的主要途径,为有效治理“炫耀性”腐败准 备了党内治理依据。对于“身边人”腐败,《廉政准则》在第一章第五条中予以明确界定,从 提拔干部、公费资助、接受调查、私人谋利和经济活动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八个不准的规定。
这样,就深入到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层次,将腐败治理的制度化落到了实处。
《廉政准则》的出台,标志着依靠党内制度治理腐败进入到新阶段。在充分肯定这种意 义的同时,我认为在实施中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廉政准则》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执行 力度和监督设计需要从中观和微观层次落实。
《廉政准则》第二章与第三章对这一点进行了 宏观的有效规定,而具体分管机构、实行程序、处理方式以及监督设计等方面的明确界定也 是必要的,所以后续的具体的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相关的中观和微观规定仍需要 进一步跟进;第二,《廉政准则》从本质上说属于党
规党法范围,如何界定《廉政准则》和 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和比照,是关系到落实《廉政准则》精神,更加有效地威慑惩治腐 败分子的关键点。
2 月 23 日,中纪委召开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 下简称《廉政准则》)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出席会议并 作重要讲话。会议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要求,严于律己, 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会前,中共中央印发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 执行。
《廉政准则》是 1997 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的修订版。
《廉政准则》在原有试行版的基础上针对现阶段反腐倡廉工作实际更加系统详细 地列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禁止的各种行为, 包括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 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 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 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八个方面共 五十二种行为,这也是《廉政准则》的中心内容所在。
与 1997 年的试行版相比, 《廉政准则》的最大改进之处就是新增了“实施与监督”部分。
显然是针对试行版《廉政准则》出台十几年来普遍存在的“令行而禁不止”现象而设的,旨在 强化廉政行为规范的落实,并实施有效监管。 据“实施与监督”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负责《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 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此外,还要发挥民 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党委(党组)通过民主生活会、重要 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 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 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 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 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作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廉政准则》对于保证党员领 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 的促进作用;对于新时期党的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在取得举世瞩目的经济建设成就的同时, 我们的吏治建设却是乏善 可陈,旧官场的各种沉渣泛起,贪官污吏前赴后继,《廉政准则》禁止的五十二条正是现实 官场生态的真实写照。
仅去年广东、 重庆两地爆出的要案就让人怵目惊心, 陈绍基、 王华元、 许宗衡、文强等腐败分子,个个身居高位、手握重权,其罪迹涉及准则禁止的多个方面,更 有甚者游走于黑白两道之间, 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给社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陈绍基、 文强等人虽然揪出来了,但又有多少个张绍基、李绍基、张强、李强潜伏在我们的官场中, 或者侥幸或者有恃无恐地躲过共和国的法眼与利剑呢?坊间热议的“裸官”现象难得不值得 警惕吗? 其实,这些贪官污吏并不是不明了自己的所作所为为党纪国法所不容,换句话说,我们 并不缺少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而是缺少严格有效的监管制度。虽然《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早已出台并实施, 但整体上仍处于旧的人事管理体制向新的国家公 务员制度过渡的阶段,特别是对于各级党政以及重要部门、岗位的领导干部的录用、升迁、 监管,基本上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一套思维甚至制度,对于一把手以及手握重权的高官,缺 少有效的制约监管机制,这客观上给陈绍基、文强等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王华元身居广东 省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要职,大会小会、公开场合反腐倡廉、为党为国为民话不离口,私底 下却大腐特腐、吃喝嫖赌。真可谓是滑天下之大稽! 因此,《廉政准则》关键在于落实,落实的关键则在于监管,而有效的监管则必须建立 一套覆盖所有党员领导干部、公务员的监管制度,尤其是对党政大员及重要部门、岗位一把 手的监管。为此,必须有一个直接隶属于中央核心权力机关的廉政监管机构,而该廉政机构 必须建立一支训练有素、高效专业的反腐队伍。在这方面,我国历史上的御史制度以及香
港 的廉政公署都可以为现阶段党和国家建设并完善廉政监管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以后者为 例, 这个直属于最高行政长官的廉政监管机构, 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中后期在香港政坛刮起了 举世瞩目的廉政风暴, 一举扭转了香港政坛贪污腐败的积弊, 此后港府的廉政与高效一直为 世人所称赞,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廉政公署建立了一支训练有素、高效专业的反腐队伍。事实 上,我国现有的纪检制度已经为我国的廉政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在独立、统一、专 业、高效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当然,廉洁行政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指望仅靠一个《廉政准则》就可以从根本上铲 除官场积弊。我国的廉政建设不仅需要建设一支专业化、独立的纪检监察队伍,而且还要努 力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升迁、退出机制;不仅要在 1995 年出台的《关 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基础上,面向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公务 员,尽快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申报内容涉及不仅包括本人的财产和利益,还包括配偶、子女 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利益;而且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此外,还要把反 腐倡廉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素质教育,以培养国民良好品德、树立廉洁的社会风尚。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廉政准则》已经为新时期党和国 家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出了明确的方针, 下一步就是制度的细化与贯彻实施。
还 是一句话,关键在于落实,在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