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员培训工作规定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员培训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为深入推动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结合我省专职消防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职消防队员的培训工作要按照实施消防人才战
略要求,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员培训工作机制和体系,规范培训工作内容、方法,大力提升专职消防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全面提高我省专职消防队伍扑救火灾事故的综合能力。
第三条 培训工作的对象为全省专职消防队员,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轮训两种类别,新招收的专职消防队员上岗前进行集中
培训,专职消防队队长、队员每年进行一次轮训。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员岗前培训由各市公安消防支队统一组织,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岗前培训采取实地训练、集中授课等方法,以开展队列、消防技能、体能训练、适应性训练和基础业务理论知识学习为主,通过培训使专职消防队员能够适应灭火救援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员岗前培训内容:
(一)业务基础理论知识:包括消防法规、燃烧常识、防火常识、执勤灭火常识、消防器材装备的性能与使用、消防供水、
消防通信等;
(二)军体训练:包括体能、队列训练;
(三)技术训练:包括基本消防技能训练、各类灭火操训练等;
(四)战术训练:包括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规律和处置措施等。
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员在职轮训分别由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大队组织,专职消防队长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进行轮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专职消防队班长骨干由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进行轮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专职消防队员由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进行轮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在职轮训采取集中授课、参观学习、交流讨论等方法,以开展技、战术训练和队伍管理、灭火救援、防火知识学习为主,通过培训使专职消防队员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岗位。
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员在职轮训内容:
(一)灭火救援基础资料的制定:包括辖区水源道路图册、“六熟悉”登记卡、责任区三标图、灭火作战与抢险救援预案等业务资料的制定方法;
(二)技术训练:包括基本消防技能训练、各类灭火操训练,技术训练的组织指挥方法;
(三)战术训练:包括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规律和处置措施,战术训练的组织指挥方法,典型战例的研讨;
(四)队伍管理常识:包括日常管理、工作安排、会议组织、思想政治教育等行政管理知识;
(五)防火巡查常识:包括消防监督工作的基本知识、建筑防火常识、各类火灾隐患的整改、防火巡查制度等。
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员培训结束后进行业务理论知识、技能、体能考核,考核合格后统一颁发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专职消防队员需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执勤。
第九条 对专职消防队员实施业务培训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把专职消防队员的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订行之有效的培训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培训场地、装备、设施等,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公安消防部队和全省各类专职消防队。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司令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