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本案xx、的委托并指派我所王xx律师担任其与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详细的询问了当事人、走访了相关的证人、进行了调查了解、查阅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望采纳
一、原告应证明急性肠梗阻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否则被告不承担因急性肠梗阻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本案中,2008年7月26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被送往陕西省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创伤失血性休克;2、多发肋骨骨折;3、肺部挫伤;4、膀胱破裂;5、骨盆大面积皮肤挫裂、撕脱伤(背部);7、左肩关节骨折。后原告经多次治疗,于1月22日出院。2011年4月,原告再次去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1、骶骼关节炎;2、膝关节轻度骨质增生并骨质疏松;3、泌尿系感染;4、皮炎(胸背部、四肢)。从原告2011年4月诊断结果看,除泌尿系感染、皮炎可能与当时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外,其他均不存在因果关系。2012年6月21日因急性肠梗阻原告入院治疗,现原告
要求被告承担其治疗费用无事实依据。原告未有医院开具的证明或者相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证明急性肠梗阻与当时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即是由交通事故后不断的治疗的引起的。
二、若原告急性肠梗阻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则被告承担的医疗费用应为17988.58元。
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后续治疗费鉴定。经鉴定:原告后续取除内固定并需行多部位瘢痕松懈或瘢痕医学消瘢治疗等相关治疗费用约需20000元。后续治疗费不限于取除内固定及消瘢,也包括其他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故在计算医疗费时,应先扣除后续治疗费20000元,为17988.58元。
三、伤残补助费72980元的诉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中,根据鉴定结论:郭银生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告要求赔偿伤残补助费72980元,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首先,原告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要求赔偿伤残补助费,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诉请,原告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申请仲裁。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解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法律。
四、营养费应有医生医嘱或者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否则不予支持。
五、交通费应有正式的发票。
六、护理人数不应为2人,鉴定中心鉴定的护理人数为1-2人,而不是2人。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并望采纳!
谢谢!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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