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标准)
ICS
G12
Q/XY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新疆卷烟厂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 言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重大火灾的发生,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代替O/XY.C.20.05―2006《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本标准由新疆卷烟厂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卷烟厂安全保卫科起草。
本标准新疆卷烟厂安全副厂长陶新批准。
本标准由新疆卷烟厂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兴元、李庆德。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疆卷烟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卷烟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 职责
3.1 消防安全责任人
3.1.1 新疆卷烟厂厂长为单位法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单位消防安全法定职责。
3.1.2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厂消防符合规定,掌握本厂的消防安全情况。
3.1.3 将消防工作与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1.4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1.5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1.6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1.7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3.1.8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3.1.9 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听取各部门的安全工作汇报。定期向厂党委报告,向全厂职工讲评全厂消防安全工作。
3.1.10 负责指挥火灾的扑救和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奖罚。
3.2 消防安全管理人
3.2.1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新疆卷烟厂安全副厂长担任,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3.2.2 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利用各种途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3.2.3 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2.4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2.5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2.6 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3.2.7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2.8 组织实施对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2.9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3.2.10 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3.2.11 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2.12 完成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3 安全保卫科消防安全责任人
3.3.1 安全保卫科消防安全责任人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指定对全厂的消防工作全面监督和管理,并对负责人、管理人负责。
3.3.2 对新建、改建工程中的消防设施提出建议,并参与检查验收。
3.3.3 负责监督贯彻上级部门和本单位的有关消防法规、制度、规定。
3.3.4 监督火险的整改、检查,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
3.3.5 对各级专(兼)职消防工作人员施行监督管理。
3.3.6 负责制定消防工作计划。
3.3.7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和事故责任者提出奖罚意见。
3.3.8 因消防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当好领导参谋。
3.3.9 协助责任人、管理人搞好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3.4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4.1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工作受其职能科长的领导。
3.4.2 负责对上级和本企业的有关消防法规、规范、规章制度、办法组织监督实施。
3.4.3 收集整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为领导作出消防安全决策提供可靠资料,当好领导参谋。
3.4.4 指导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厂级消防行政管理重点部位的管理。
3.4.5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贡献或事故责任提出奖惩意见。
3.4.6 监督火险隐患的整改,制止违章操作。
3.4.7 负责编制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办法。负责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工作和火险隐患,火灾事故统计汇总上报。
3.4.8 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4.9 经常与当地消防部门取得联系,互通情报,做好工作。
3.5 车间(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3.5.1 各车间(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受厂安委会领导。
3.5.2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3.5.3 负责本车间(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工厂消防安全制度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3.5.4 把消防安全列入车间(部门)的管理之中,根据车间(部门)实际,建立具体消防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程。
3.5.5 负责对车间(部门)的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3.5.6 经常检查车间(部门)消防安全情况,消除火险隐患,加强消防器材的管理。
3.5.7 领导车间(部门)义务消防队员定期组织学习、培训、配合厂里完成消防训练计划。
3.5.8 加强车间(部门)消防安全重地部位的管理,确保重点部位的安全。
3.5.9 负责按规定办理车间(部门)动火审批手续,了解动火部位情况,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动火现场,制定防火措施。
3.6 班(组)防火负责人
3.6.1 班(组)消防负责人受车间(部门)消防负责人领导。
3.6.2 负责对本班组的消防安全管理,对本班(组)的工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3.6.3 负责制定本工作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督促认真贯彻执行。
3.6.4 组织班(组)义务消防员和安全员每日进行检查,对存在的火险隐患和各种不安全因素,认真加以解决,本班(组)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车间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
3.6.5 保管好本班(组)区域内的各类消防器材。
3.6.6 负责管理班(组)消防重点部位。
3.6.7 发现火警立即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协助有关单位查清起火原因。
3.7 厂义务消防队员
3.7.1 厂义务消防队员受专(兼)职防火管理员和义务消防队长的领导。
3.7.2 热爱消防工作,模范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向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员工消防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3.7.3 努力学习防火和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
3.7.4 结合本职工作,班前、班后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应采取临时有效的措施,并向领导报告,发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制止。
3.7.5 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的消防设备、器材、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状态。
3.7.6 参加制定本单位的灭火作战预案。
3.7.7 发现起火,立即报警,并积极投入扑救。
4 管理规定
4.1 总则
4.1.1 各车间、部门的所有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新疆卷烟厂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觉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安全防火检查,确保重点部位万无一失,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4.1.2 各车间、部门应逐级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实行目标管理。
4.2 安全防火组织管理
4.2.1 三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4.2.1.1 厂级
—— 消防安全责任人:新疆卷烟厂厂长。
—— 消防安全管理人;新疆卷烟厂安全副厂长。
4.2.1.2 部门级
消防安全责任人:各车间、部门负责人;
4.2.1.3 岗位级
消防安全责任人:警卫班班长、生产车间工段长(班长)、库房保管员、雪莲公司管理人员、物业公司管理人员。
4.2.2 安全保卫科
全面负责新疆卷烟厂的消防管理工作,有权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2.3 防火管理人员的配备
安全保卫科配备专职防火管理人员,各车间、部门应分别配备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所有防火管理人员应根据职责协助领导做好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工作。
4.2.4 各车间、部门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占员工总数的20%以上,不足百人的部门,义务消防队员不少于员工总数的50%。
4.2.5 由安全保卫科协助各车间、部门,根据生产经营性质制定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消防工作会议制度;
—— 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 火源管理制度;
—— 电源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管理制度;
——车间、库房、班组防火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
——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 火灾隐患整改和立销案制度;
4.2.6 各车间、部门应当制定以下人员的防火职责
—— 部门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 部门分管领导防火管理职责;
—— 专(兼)职防火管理人员职责;
—— 义务消防队员安全防火职责;
—— 车间班组长防火职责;
—— 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防火安全职责。
4.2.7 各车间、部门应当把防火安全教育纳入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计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三落实。对新上岗的各类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防火教育和岗位培训。
4.3 消防安全会议
4.3.1 新疆卷烟厂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委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安委会成员和有关责任人参加。
4.3.2 厂安委会每年年初召开会议,制定全年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贯彻落实方案,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部门责任人签定安全责任书,年终有总结评比兑现表彰会,会议有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召集。
4.3.3 每月十一日,由安委会办公室召集,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安委会成员和有关责任人参加,对上月的消防安全工作做以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作出处理意见和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对下月的工作作出计划安排。
4.3.4 每季度安委会召集会议,听起安全保卫科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的汇报,对一些未能按期整改的重大隐患的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可行性方案,确保从人员、资金、管理上得以保障。
4.3.5 重大节假日和活动前以及停产检修前,安委会应召开会议针对上述时间内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作出预防性的工作安排。
4.3.6 安委会应在系统内和集团安全大检查后,召开会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拿出解决方案和整改落实方案。
4.3.7 对于地方消防监督部门提出的重大火险隐患,安委会应召集会议作出整改落实方案。
4.3.8 积极参加地方和系统内、集团的消防安全会议,并召集安委会进行传达贯彻。
4.3.9 参加会议人员的考勤由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有事或外出须向办公室请假并派员参加,回单位后转达贯彻。
4.4 防火安全教育
4.4.1 三级消防安全教育
凡进厂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教育,方可正式工作。
—— 消防安全教育,由厂防火负责人或安全保卫科防火负责人负责。对新工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的内容包括:消防工作的意义;工厂、仓库、生产、储存物质燃烧的基本知识;全厂性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分配到各个部门工作。
—— 车间消防安全教育,由车间防火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进行。教育内容:本车间的概况;生
产储存物质的特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消防安全注意事项等。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分配到担任工作的班(组)。
—— 班(组)岗位的消防安全教育,由班(组)防火负责人或班(组)防火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进
行,教育内容:本岗位生产流程及工作任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细则;本岗位的重点防火管理部门及预防方法;本岗位消防管理制度;发现紧急情况的急救措施和报警方法;教育可采取讲解与实际示范相结合的方式,在试行作业期间,领导应经常检查指导,若发现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 凡未经三级消防教育而分配工作的,如果造成事故,要由分配及接受单位领导负责。安全保
卫部门及车间发现未经消防安全教育或消防安全考试不及格而担任工作者,有全停止其工作。
4.4.2 入厂消防安全教育
—— 临时工、合同工、外包工和入厂(库)参观或办事的人员,在进厂前须接受消防安全教育。 对临时工(包括家属工、合同工)因生产临时需要而召来的各种工人。对他们消防安全教育,由使用临时工的单位提前将召来的人数、担任的工作,事前通知厂保卫科,以便针对情况做好安全教育的准备,对他们的教育内容包括:本企业生产特点,入厂需知、所担任工作性质、注意事项、消防安全制度。使用临时工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对他们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 对外包工的消防安全教育
外包工系指外单位在工厂内承包某工程或工作的人员。外包工进厂前,也应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联系好,将进厂人数、担任的工作及施工地点事先通知保卫科约好时间,接受入厂消防安全教育。入厂后的教育,应以承包单位为主。严格贯彻执行工厂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 对参观办事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
对到单位参观或办事人员的进厂安全教育,由厂接待部门负责,应将本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向来厂参观或办事人员讲清楚,并有专人陪同,以保证进厂安全。
4.4.3 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单位要在不同的部位,挂放消防安全标志,利用各种会议、广播、标语、简报、电影、电视、幻灯、办培训班、消防安全展览、消防知识竞赛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4.4.4 特殊工种消防安全教育
对从事有火灾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电氧焊工、处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操作工、搬运工、仓库保管员等作业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系统的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4.4.5 对工种变换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
对车间、部门之间工种变换的人员,接收单位领导应对其本人进行本单位防火制度、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班(组)必须对其具体工种的消防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教育。
4.4.6 消防安全教育的时间规定
4.4.6.1 全厂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月一次,由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形式不定教育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4.4.6.2 重大节假日的教育由厂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4.4.6.3 部门(车间)一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周进行一次,由部门负责人主持,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而定,形式自定。
4.4.6.4 班级消防安全教育为每天上班前进行,由班长主持,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
4.4.6.5 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人员教育时间,按有关规定进行,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5 消防安全培训
4.5.1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依法参加消防安全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4.5.2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4.5.3 年初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由安全保卫科负责具体实施。
4.5.4 经常进行一些小规模的消防培训,通过培训应该让全员懂得有关消防设施的情况,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报警扑救初级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4.5.5 每年进行1—2次消防演练,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员工的自防自救能力。
4.5.6 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4.5.7 每月对危险品库房及重点岗位的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和培训。
4.6 消防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分为三级进行,厂级、部门(车间)级和班组级检查。
4.6.1 厂级
4.6.1.1 安全防火委员会每月对全厂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检查时间每个月十一日,如有变动临时通知。
4.6.1.2 厂保卫科对全厂各单位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时间定在每周五,如有变动临时决定。
4.6.1.3 季节性消防安全检查,春季消防安全大检查;以检查防雷、防静电及电器线路设备为重点;夏季消防安全检查,以检查化学易燃物品为重点;秋季消防安全检查,以检查物资储存情况为重点;冬季消防安全检查,以检查用火情况为重点。
4.6.1.4 节日前消防安全检察,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以及6月安全月的消防安全检查,落实节日期间消防安全措施。
4.6.1.5 各单位及节日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是群众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由厂安全保卫科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岗位责任制,根据不同的检查内容有计划地进行。
4.6.1.6 专业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某些生产和特殊设备存在的问题组织专业性检查,以便重点发现某项专业的安全问题,通过检查消除不安全隐患。如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受压容器、消防设备、危险物品等的检查。专业性检查可以以专业职能部门为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检查。
4.6.1.7 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所组织进行的各项消防安全检查。
4.6.1.8 检查内容:
——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使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质的防火安全情况。 ——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 防火巡查情况。
——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4.6.2 部门级
4.6.2.1 每日检查内容:
—— 每日防火检查由安保人员和基层班组进行,对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报告安全保
卫科。
—— 值班警卫每日按设定的部位、路线、内容、班次等组织开展防火检查。
—— 部门安全责任人对当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上报重大事故,记入防火档案。
—— 部门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器材、设施等外观及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损坏和不能正常使用的
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更换维修。
—— 消防安全管理人根据检查记录上报消防安全责任人。
—— 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上报的问题指定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4.6.2.2 每周检查内容:
—— 部门消防安全每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厂属各部门的火灾隐患的防范措施进行落实,对安全疏
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消防水源、灭火器材配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
——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重点部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抽查,对抽查中暴露的问题及进行整
改。
——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一周来的消防工作情况做周消防安全工作总结,并上报消防安全责
任人,做好记录。
4.6.2.3 每月检查内容:
—— 通过每月的消防工作例会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火灾隐患现状,提出整改计划、重大火灾隐
患随时汇报。
—— 组织厂属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对重要消防设施、设备进行一次试运
行。
—— 做好本月总结,做出下月消防工作计划。
4.6.2.4 每年检查内容:
—— 制定全年的消防工作计划,培训计划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方案。
—— 做好年度消防安全总结,并将年度消防先进部门及个人进行通报表彰,提出对先进部门、部
门员工奖励方案,报消防安全责任人。
—— 每半年向管区公安消防机关递交一份消防安全工作总结,并随时接受上级部门和消防部门的
监督检查。
—— 每年组织灭火疏散演练。
—— 每半年对各部门及重点部位操作进行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工资和年底资金挂钩。
4.6.3 班(组)级
班组级防火负责人、义务消防队员每天要对本班(组)进行检查。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一日三查,既上班后,下班时,下班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4.7 防火巡查
4.7.1 每日防火巡查由安全保卫科消防安全责任人、经警中队长负责进行,巡逻警卫具体实施,安全保卫科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不少于10%的重点部门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情况,核对相关巡查记录。
4.7.2 巡查部位、各重点单位及其它安全保卫科规定巡查部位(重点部位包括生产车间、仓储科、雪莲公司)。
4.7.3 巡查路线按安全保卫科根据厂区、库区、家属区的具体情况所设定的路线。为了更好效的检查,允许临时选定路线。
4.7.4 巡查人员按警卫值班时间定员而定,防火巡查时间按规定进行(厂区一小时一次,烟叶库区1个半小时一次,成品库0。5小时一次,家属区1小时一次)。
4.7.5 巡查内容:
——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布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门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 自动报警灭火系统有无被损坏现象。
—— 防火巡查应录认真填写《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发生的火情,
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
—— 巡查人员及经警中队长、安全保卫科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4.8 消防安全值班
4.8.1 安全保卫科干部及厂中层领导干部、机关管理人员节假日24小时轮流值班。经济民警担任巡查任务。
4.8.2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尽职尽责,认真检查值班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
4.8.3 对外来人员进行控制,做好进出厂人员、物资登记。
4.8.4 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准睡岗、喝酒、不准进行各种娱乐活动。
4.8.5 对厂内重点要害部门要进行重点巡查。代班干部在值班期间要查岗查哨,巡查厂区各部位。
4.8.6 对重点要害部位巡查在值班时不少于两次。
4.8.7 交接班时,交接双方应进行现场交接,做好交接记录。
4.9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
4.9.1 我厂是自治区一级重点消防单位,各级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在负责本管辖范围的消防安全工作的同时,确定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管理,确保重点部位安全。
4.9.2 各级消防重点部位要实行“三定”,既定人,定位,定措施,保证做到处处有人管,时时有人看。
4.9.3 对重点防火部位做到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发现有不安全隐患及时予以解决,对主管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知识考核。
4.9.4 重点消防部位有清晰的平面图和足够的灭火器材。
4.9.5 单位、部门对其所辖区内的重点做到“五熟悉”,既:熟悉灭火预案,熟悉其建筑结构,熟悉火灾危害性;熟悉道路水源;熟悉灭火方法。
4.9.6 重点防火部位要有灭火应急预案,出现火警时做到临阵不乱,救援及时。
4.9.7 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防火重点部位,需要进入者需进经相关人员同意。
4.9.8 对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本制度未提及的其它安全要求,按新疆卷烟厂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4.10 建筑防火
4.10.1 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10.2 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和库房等工程时其防火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法规的规定,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工程进行验收。
4.10.3 建筑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过程中应征求安全保卫科的有关意见。
4.10.4 厂区、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如因生产、储存确需搭建时,须报经厂公安管理部门审核,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批。
4.10.5 建筑物因其使用功能的改变,其建筑防火也必须向有关部门重新报审。
4.10.6 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厂房、库房,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厂房、库房内的吊顶、隔墙不准采用可燃材料。
4.10.7 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电梯间内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通畅。
4.10.8 厂区、住宅区主要道路宽度不小于8米,一般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道路上空的架线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低于4米。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停放车辆,搭建建筑物,人为设置路障,必须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4.10.9 建筑灭火器材的配置严格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执行。
4.10.10 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安装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及其消防设施。
4.10.11 建筑物的安全出口、安全距离必须按建筑消防安全规定执行。
4.11 车间防火管理
4.11.1 车间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成立防火领导小组。组长由车间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级负责人组成。
4.11.2 各工段根据生产情况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并在生产前、生产后对全工序进行全面检查。
4.11.3 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督,对违章显现予以制止。
4.11.4 在停产检修期间要成立临时安全小组,对检修现场进行巡查,对违章作业予以制止。
4.11.5 节假日期间要安排来人值班,对本单位进行定时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4.11.6 车间检查主要内容:
—— 车间电器、设备、电路照明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
—— 车间的安全疏散通道是否通畅。
—— 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 车间的应急照明、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 车间无人时、所有机器、设备是否按规定停止运行。
—— 有火灾危险的原附材料是否处在安全状态。
—— 下班前门窗是否关好,应关闭的电源是否按要求关闭。
—— 检查其它需要检查的部位。
4.12 班组防火管理
4.12.1 严禁在班级防火责任区吸烟、动火。
4.12.2 班组确需动火的可按动火有关规定执行。
4.12.3 班组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防火规章制度和消防条令、条例、并贯彻落实到每个人工作之中。
4.12.4 班组每周要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使每个人做到“三懂”“三会”。
4.12.5 班组内的义务消防员和安全员每日在下班前对本班组责任区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了的报车间领导解决,并做好记录。
4.12.6 妥善保管本班组内的消防器材,保证完整好用,不准挪做它用。
4.12.7 凡电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电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作业,否则发生问题追究其责任。
4.12.8 本班组责任区的重点防火部位要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4.12.9 发现火警,立即报警,并积极进行扑救,协助有关部门,查清起火原因。
4.13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4.13.1 厂级管理
4.13.1.1 安全保卫科负责对全厂所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警示标志的设置、维修、更换实行统一管理。
4.13.1.2 安全保卫科对各部门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定期对车间(部门)责任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4.13.1.3 安全保卫科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负责编制消防设施、器材的购置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厂级领导审批实施。
4.13.1.4 计划外消防设施、器材等的采购由安全保卫科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厂长审核批准实施。
4.13.1.5 对到期需进行维修换药的灭火器,安全保卫科汇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厂长审核实施。
4.13.1.6 根据建筑物内保护对象的特点、性质、危险性、火灾类别按相关法规、标准配置相应的灭火器 。
4.13.1.7 配置标准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建筑物总面积÷(灭火器灭火级别×各危险等级最大保护面积)×配置其它防火设施可相应减少的比例
4.13.1.8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 配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30%;
—— 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50%;
——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70%。
4.13.1.9 对无故破坏或损坏、丢失消防设施、器材的,将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厂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4.13.1.10 厂相关部门负责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安全保卫科根据维修保养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督促落实。
4.13.2 部门级管理
4.13.2.1 各部门负责所辖责任区内的灭火器(箱)、室内消火栓(箱)及相关配件实施日常检查和清洁管理,确保器材的完好和整洁。
4.13.2.2 责任部门难以确认的,由安全保卫科按就近原则确定消防器材的日常检查和清洁管理的责任部门,
4.13.2.3 各部门应落实消防器材的日常检查和清洁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每日对消防器材进行保洁,每月对灭火器(箱)、室内消火栓(箱)及相关配件进行至少一次检查,保证其完好有效,并填写灭火器《消防设施器材检查记录卡》,注明检查时间、检查结果、检查人。日常检查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进行检查。
4.13.2.4 根据本部门生产布局的调整和储存物料改变等情况,及时向安全保卫科提出消防器材的调整意见。
4.13.2.5 各部门对配置不足、失效、受损的消防设施器材情况应及时向安全保卫科报告。
4.13.3 班组(岗位)管理
4.13.3.1 负责本班组(岗位)所配置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实行三包(包在位、包完好、包清洁)。
4.13.3.2 因火动用消防器材,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并提请安全保卫科更换配齐。
4.13.3.3 未经安全保卫科同意,严禁私自更改消防设施,不准私自调换、挪动消防器材,严禁非火动用,保证消防器材设施日常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4.13.3.4 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占用、圈压消防设施、器材和水源。
4.14 火灾隐患整改
火灾隐患包括公安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隐患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隐患,厂里安委会自查,安全保卫科巡查发现的火灾隐患。
4.14.1 对公安消防机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
4.14.2 对《现令当场改正通知书》《现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确定的火灾隐患,安全保卫科填写《安全隐患通知书》下发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整改完毕报告安全保卫科。
4.14.3 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确定的或需动用较大数额资金,整改的火灾隐患,安全保卫科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内容,包括隐患情况、整改方案、整改时限、落实部门等,提报消防安全工作例会集体研究,并经厂消防安全责任人批示后,具体督促落实,整改期间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4.14.4 隐患整改完毕,经安全保卫科同有关部门确认,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火灾隐患复函》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及上级有关部门。
4.14.5 厂安委会自查,安全保卫科巡查,确定的火灾隐患。
4.14.6 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责任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 影响疏散通道的。
——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改变规定放轩位置的。
—— 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改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 重点部位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睡岗的。
——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 违章储存危险物品的。
——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4.14.7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安全保卫科根据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和检查情况,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安全保卫科消防安全人签发,涉及自动消防设施控制点,重点部位控制点的火灾隐患,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涉及消防管理控制点的火灾隐患,现令机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限期改正。
4.14.8 各部门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纠正或通知有关部门维修整改,并向安全保卫科报告,安全保卫科应及时组织督察,并责成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4.14.9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安全保卫科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整改情况记录上签字并报厂消防安全管理人确认签字后存档备查。
4.14.10 对一时确有困难(时间、技术、资金)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局面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和有关上级部门并制定分段整改方案。
4.15 火源管理
4.15.1 动用明火施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4.15.2 用火种类
—— 电焊、氧割。
—— 喷灯、火炉、液化石油气炉、电炉。
—— 烧烤弯管、熬沥青或其它物件。
—— 吸烟、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 其它火源。
4.15.3 临时动火作业时必须填写《动用明火申请表》,经部门(车间)负责人同意,到安全保卫科办理《动用明火审批表》,方可动火。动火时必须有防范措施及现场监护人,按《动用明火审批表》规定时间进行作业。
4.15.4 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在指定地点动火,严禁异地动火。
4.15.5 焊工在焊、割作业时,要明确作业任务,认真检查和了解作业现场情况,清理现场可燃物,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证措施。在室外焊、割时,要注意风力大小和风向变化,严禁在五级以上的风力下进行室外作业,防止金属火星随风吹落到附近的可燃物上,动火结束后,由动火单位负责清理现场,安全员检查验收,清除隐患。
4.15.6 在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因生产作业或维修设备需要临时动火时,必须做到:凡是能够移支或拆下的设备,应尽量移动或拆下到非禁区域后再行动火作业;能够用其它方法代替动火的应尽量用其它方法代替;非动火不可的要严格申请报批手续,切实落实安全措施,才能动火作业。
4.15.7 动火前,要清除动火部位周围的易燃可燃杂物,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动火后,要经用火单位负责人检查,认为无问题后才能使用。连续性的动火作业,每天离开动火现场前要由动火人和监护人检查,没有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4.15.8 用火单位可根据用火等级,危害程度,指派熟悉环境,了解生产工艺过程,有实践工作经验,责任心强的人为监护人。监护人必须随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火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4.15.9 在用火过程中,安全保卫科和用火申请者,要对现场监督,一旦发现违章作业或异常情况,有引起火灾爆炸的可能时,要立即制止动火。
4.15.10 凡不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领导强迫工人冒险作业的,必须对由此而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4.15.11 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吸烟,一般工种变换场所必须设吸烟室。
4.16 电源管理
4.16.1 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未经安全保卫科、技术装备科允许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
4.16.2 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1米内不准堆放物品,保持干燥并挂牌,由专人负责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头和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运行。
4.16.3 库房内严禁使用60瓦以上的白炽灯和金属卤化物灯,香料、香精易燃库房必须安装防爆灯,线路应采用暗管敷设,开关应安装在室外,做到人走灯灭。库内严禁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
4.16.4 库房内严禁架设临时线路,照明灯具应安装在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4.16.5 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当设置防护罩。
4.16.6 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由气象防雷专业机构定期检查,保证有效。严禁用金属导线捆绑烟包和扯拉盖布。
4.16.7 配、变电室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物和堆放其它物品,应设防鼠板和纱窗。
4.16.8 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并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4.16.9 配、变电室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及家用电器,室内要保持通风和干燥。
4.16.10 外来施工队在厂区、库区用电的,须经技术装备科批准;停、送电由所在部门或技术装备科人员操作。
4.16.11 电动机不能超负荷运行,电压不能过低,要经常维修保养,防止匝间和相间短路、碰壳和电刷火花。转动部位要经常加油,保持清洁润滑。连续启动次数不能超过3—5次。
4.16.12 变压器应安装在单独的房间里,房间必需符合防火要求。变压器底部要有储油槽和排油沟,槽内应垫卵石。室内要保持干净,不准存放无关物品。
4.16.13 电线不能超过负荷使用,在有易燃易爆可燃风尘的场所,电线应穿管敷设,如用钢管时,管口应用橡皮垫圈衬垫。陈旧老化的电线应及时更换,不准将电线缠绕在铁钉上或用铁丝牵拉。
4.16.14 配电房要保持清洁,配电盘的设置要与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配电盘上布线要整齐,接头要牢固。
4.17 协助安全消防监督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4.17.1 在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后,积极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供情况,教育全厂职工积极配合,不隐瞒、不回避,会同各部门大力协助工作。
4.17.2 护好火灾事故现场,为其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档案材料。
4.17.3 为其工作提供可靠的办公场所和通讯办公用具,做好保密工作。
4.17.4 尽力做好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理,减少损失和影响,防止事态的扩大。
4.17.5 与消防监督机构经常联系,互通情况及时处理各种交办项,并做好各项记录。
4.17.6 根据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调查结果,结合我厂有关消防安全制度,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4.17.7 采取措施,整改火灾隐患,完善安全消防制度,做到火灾事故处理“四不放过”。
4.17.8 将火灾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的书画报告归档保存、备查。
4.18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防火管理
4.18.1 外来施工单位进厂前携带资质证书等有效证件到安全保卫科签订《安全合同书》、办理《施工安全许可证》等施工前的进厂手续。
4.18.2 外单位来我厂施工人员,必须带身份证到厂安全保卫科办理并领取临时出入证,无证者一律不准进厂。出厂证要妥善保管,不得转供他人,遗失者必须及时报失。
4.18.3 人员进厂时,要自觉持证,骑自行车者要自觉下车,严禁刁难,谩骂门卫,保卫人员。入厂后按指点地点停放车辆。
4.18.4 外来机动车辆,进出厂时,必须接受保卫人员的检查,临时存放物品,必须进行登记,无登记者一律不准进厂,物质凭出厂证出厂,无出厂证一律不准出厂。
4.18.5 厂内严禁流动吸烟,吸烟必须到厂指定的吸烟点吸烟,否则,追究本人及施工单位责任。
4.18.6 未办动火证者,严禁动火,违者重罚,造成事故者,追究当事人及施工单位责任。
4.18.7 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不准入厂,确需入厂的,按厂《危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18.8 严禁盗窃工厂内的财物,违者依法处理。
4.18.9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接受厂安排,安全保卫科的监督,要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场地清洁,文明施工,工程完成后,要清理现场,凡未按规定清理好现场的,一律不支付工费。
4.18.10 新来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防火教育,方能进厂施工,中途增加人员必须补课,否则不准进厂施工。
4.18.11 外来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厂里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厂《安全管理标准》予以处罚。
4.19 厂区划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管理
4.19.1 新疆卷烟厂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将根据申请部门(车间)的意见,结合厂的实际,在对其安全性全面评估后,确定固定动火区以及其有效期,并下发固定动火区的批准文件。
4.19.2 固定动火区内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动火,不得随意丢烟头,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4.19.3 除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固定动火区域外都属于禁火区;禁火区内动火必须严格按有关制度执行,否则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4.19.4 防火责任区以各所辖区域划分为准,各单位有责任进行管理和控制,责任区内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由所辖区单位负责整改。
4.19.5 吸烟点划在各车间的办公室和休息室内,以及安全保卫科认可的位置;吸烟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烟、火柴棍烟缸,缸内有水,烟、火柴棍不许乱扔,否则按有关制度予以处罚。
4.19.6 施工工地需要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4.20 自动报警、灭火系统运行管理
4.20.1 24小时由安全保卫科警卫值班,发现火警及时汇报各级领导。
4.20.2 值班人员当接到火警信号,并按《火警处置流程图》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通知安全保卫科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正确处理并做好记录。
4.20.3 由值班人员填写值班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责任人。
4.20.4 值班人做好交接班记录,对火灾报警控制器功能进行测试,填写交接班记录。
4.20.5 每周对设备进行检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4.20.6 对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的维护保养执行《消防系统、设备、器材检查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4.21 危毒物品安全使用
4.21.1 定期对放射性物品进行辐射检验,以防泄漏。
4.21.2 拆卸的放射性物品必须交安全保卫科存放,登记并由双方签字。
4.21.3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放射性作业场所进行控制。
4.21.4 危险药品(卫生药品除外),一律由安全保卫科监控,各单位使用前有申请报告,由安全保卫科申请批准后派员监督,严防化学危险品丢失,送人或挪用它用。作业完毕必须将剩余药品如数收存。
4.21.5 领用交还化学危险品要严格手续,当面清点后双方签字。
4.21.6 使用危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4.21.7 使用危毒物品的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安全保卫科进行处理。
4.21.8 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安全措施。
4.21.9 危毒物品作业现场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穿戴安全用品。
4.21.10 使用危毒物品时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具。
4.21.11 使用危毒物品时必须对使用后的废弃物进行中和,洗消、清理现场,不留后患。
4.22 危毒物品安全管理
4.22.1 规定所称危毒物品是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等危害性质,并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反应、燃烧、爆炸和导致人体中毒、灼伤、死亡等事故的化学物品和放射物品,它包括:爆炸物品、氧化剂、压缩气体、自然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物品、放射物品。
4.22.2 凡使用、储存、运输危毒物品的部门均按此规定建立严格的登记、保管、领发、回收等安全制度,贯彻“有动必对”的原则,对于有动态的物品及时清点,做到帐物相符。
4.22.3 经常接触危毒物品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危毒知识,经常接受业务安全教育。
4.22.4 使用危毒物品前应仔细检查有无破损、洒漏、渗透作业时应严禁背扛、冲撞、摔碰、倒置等,发现危毒物品洒漏,外泄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4.22.5 皮肤有擦、外伤者不得从事有毒作业。沾染毒品时应及时更换服装、擦拭、洗涤。
4.22.6 严禁在有毒物品工作区域存放食物、饮料及烟草等。
4.22.7 作业场所保持良好通风,并配备有专用护器具。
4.22.8 使用危毒物品时必须遵守种类安全操作规程。
4.22.9 使用危毒物品时必须遵守各类安全操作规定。
4.22.10 危毒物品装运前应检查是否包装完整和严密,凡不符要求的不予运输,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并车装运,装卸过程中应做到轻装轻卸,严格照章办事。
4.22.11 妥善自理使用后的废水、废气、废渣,保护环境。
4.22.12 对不按规定使用、保管、储存造成后果者,严肃追究责任。
4.23 消防奖惩
4.23.1 企业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各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责任部门给予安全考评扣分处理,责任部门必须对责任人员做出相应处罚,并将处罚情况书面报安全保卫科。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公安消防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23.2 凡在厂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一律由厂保卫科(安委会办公室)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给隐患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回复,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违反,违者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凡接到整改指令书后,回复超过两天(包括两天)的,对其整改单位主管人予以通报批评。 —— 凡接到整改指令书后,不予回复的,对其整改单位主管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15元。 —— 凡接到整改指令书后,不按时整改的,对单位主管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30元。
—— 凡接到整改指令书后,不进行整改的,对其单位主管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60元。
—— 凡接到整改指令书后,认为在整改期内不能按时整改或不能整改的单位,必须在整改期内写
出书面报告,交厂安委会办公室酌情处理。
—— 对于经安委会同意,可延期整改的问题,其单位主管人必须积极找有关领导和部门协商进行
整改,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进行推脱或不整改。
—— 凡被处罚的个人接到处罚单后,必须由保卫科在上交三天内自动将罚款交安全保卫科,由安
全保卫科上交财务部门,如不交者,安委会办公室协同财务科从其工资中扣除。
4.23.3 对违反“厂区内明火作业及吸烟”等有关规定的处罚:
—— 厂区内吸烟者,可以在厂安委会指定的吸烟点或办公室内吸烟,但烟头必须放进指定装具(带
水)内,不得随意乱扔,违者罚单位主管人1元/支,罚车间当月奖金20元/支。
—— 厂区内严禁在非吸烟点吸烟,如在安全责任区内发现烟头,对其主管人罚款1元/支,并对该
单位其他成员罚款0.5元/支。
—— 对在厂区非吸烟点吸烟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并对其单位的主管人罚款5元。
—— 凡在车间(包括车间库房),锅炉房、配电室等非吸烟点处吸烟者,罚款30元,对其主管人
罚款10元。
—— 凡在库房内吸烟者,发现一次,予以罚款50元;并对其单位主管人(包括外来罚款吸烟者单
位的主管人)20元。
—— 对明火作业未经审批,而擅自实施作业者罚款50元,并对作业者所在单位主管人罚款100元;
对其单位主管人罚款100元。
—— 凡在指定明火作业,单位主管未指定监护人而实施作业的,对作业者和单位主管人员各罚款
30元。
—— 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主管人,接到处罚通知单后,必须在当日写出书面检查,连同罚款一并
交厂安全保卫科,对逾期不交者,每日加罚所罚金额的30%。
4.23.4 对以上违反规定,不认真整改而进行狡辩抵赖,强词夺理,态度恶劣者,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加倍处罚。
4.23.5 谎报火警或阻拦报告火警的,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公安消防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23.6 对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对责任部门(单位)或个人除处以造价赔偿外,并处200—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公安消防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23.7 凡本企业内的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用水、各类灭火器材等,除发生火灾可动用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安全保卫科批准,不准动用、转移。随意动用转移,造成损坏,甚至给消防工作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23.8 在生产区、生活区、库区和库内,不准任意乱拉、乱接电源及输电线路。如需安装使用,应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系,由主管部门派专人进行安装。违者罚款200—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或部门领导的责任。
4.23.9 凡在生产区,库区进行装卸作业的一切车辆,禁止在生产区、库区内抽放汽油、柴油或用油类清洗车辆配件。违者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求当事人的责任。
4.23.10 在仓库、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火灾隐患,经上级部门、安全保卫科或上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指出后,不加以改正或无故拖延,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对部门给予500—1000元罚款。同时记入绩效考核,造成严重后果的,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4.23.11 库区、厂区、生活区的消防设施,任何人都有义务维护,不准任意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施,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不得随意动用和任意将消防管道闸阀打开或关闭。违者罚款200—1000元。任何人不准随意污染消防池水源。偷盗消防设施处以按所盗窃物价5—10倍的罚款、并且追究责任。损坏消防设施者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