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1、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2、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限物权。
3、是不动产物权。
4、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念: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
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反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
特征:1、依承包合同而取得(承包合同生效,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合同主体为集体和自然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农用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5、权力性质是物权而非债权。
取得: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创设取得和转移取得)
创设取得: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
权,分为家庭承包与公开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两种方式。
转移取得: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
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非基于民事行为取得(主要是继承取得)
流转:1、流转途径
家庭承包:转包、互让、转让(内部承包)
公开承包:转让、入股、抵押(外部承包)
2、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权剩余期限。
3家庭承包经营权互换和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公开承包方式转让土地前需登记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5、未经法定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承包期:1、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土地(特殊情况需经法定程序)
2、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除
外)
消灭:主要原因:1、承包期满而未续期。
2、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3、依法收回(连续两年弃耕抛荒)
4、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
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特征:1、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的物权。
2、是以保存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为目的的权利
3、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产生:1、划拨:土地使用人按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批准即可取得(登记)
特征:行政性、优惠性、无期限性、公益性。
2、出让: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
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合同+登记)
特征:民事性、等价有偿性、有期限性、商业性。
3、流转:土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给他人,如转让、互换、
出资、赠与(变更登记)
期限:1、划拨用地无期限
2、出让土地根据用途期限不同,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用地须
办手续。
内容:使用权人的权利:占有和使用土地、权利处分、附属行为
使用权人的义务:支付出让金、合理利用土地
消灭:原因:1、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
2、被依法收回
3、土地灭失
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
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特征:1、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用途仅限于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实行“一户一宅”制
4、具有福利性
变动:取得:1、必须具备村民资格
2、申请人提出申请
3、可作为宅基地的土地,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
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转让:1、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2、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受让人没有住宅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内容: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2、收益和处分
3、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和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
将不再批准
地役权
概念: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特征:1、从属性:(1)地役权是从权利
(2)需役地转让,地役权转让
(3)供役地转让,地役权亦转让(以登记为条件)
2、不可分性:其取得和消灭均为全部取得或消灭,不得分割为数个部分
或只有一部分存在
3、约定性:(1)期限可约定,但不得超过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2)土地所有权人享有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其他用益物
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3)土地上已设立其他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取得:1、基于民事行为取得:地役权合同(书面、双务、要式,合同生效时设
立,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2、基于民事行为以外原因取得:继承(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内容:1、地役权人的权利:土地使用;为附属行为
2、地役权人的义务: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尽量减小损害;对于为行使地役
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应当注意维修并在不妨碍其地
役权行使的范围内允许供役地人使用
消灭:1、土地灭失
2、目的事实不能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
4、抛弃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者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比较
地役权 相邻关系
性质:
1、约定 法定
2、是他物权 所有权的扩展
3、又从属性 无从属性
目的:
满足不动产支配的高级需求 满足不动产支配的基本需求
担保物权
概念: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
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特征:1、价值支配性
2、价值代位性
3、从属性
4、优先受偿性
5、不可分性
抵押权
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
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特征:1、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
2、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3、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设立:抵押权依抵押行为而设立。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
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流质契约禁止:当事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
未受清偿时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约定条款无效,
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效力)
抵押登记:1、登记成立模式(抵押合同只具有债权效力;登记产生抵押
权)
2、登记对抗模式(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产生;登记对抗第
三人)
(1)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2)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
抵押权的标的:(1)(2)(3)(4)(5)(6)(7)
不得抵押的财产(1)(2)(3)(4) (5 ) (6)
抵押权的范围: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2、抵押物的范围
当事人的权利:1、抵押人的权利
(1) 孳息收取权
(2) 抵押人的处分权(设定抵押,转让,出租)
2、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保全
(2)抵押权的处分(抛弃,让与,顺位变更)
(3)优先受偿权
实现:要件: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方法:协商或法院(拍卖,折价,变卖)
清偿债权
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终止:1、主债权消灭
2、抵押物灭失
3、抵押权实行
特殊抵押权:共同抵押权:指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定的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权: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在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
偿
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
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
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质权
概念: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
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
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动产质权:设立:1、质权合同(书面,成立生效)
2、质物及其交付(自交付时设立;禁用占有改定;返还质物
给出质人的,其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3、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留置权)
2、收取孳息
3、质权的保全
4、优先受偿权
5、转质
6、放弃质权
出质人的权利:1、对质物的处分权
2、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是,
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履行了债务;出质人提前
清偿了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物人
返还质物.
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标的物:1、必须是财产权
2、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
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
可以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财产权:1、有价证券质权
2、股票、股份质权
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权
4、应收账款质权
留置权
概念: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
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构成要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请求偿还费用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权
义务:1、妥善保管留置物
2、返还留置物
消灭:1、主债权消灭
2、留置权实现
3、留置权灭失
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
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人不为同一人,此时应为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
题
成立条件:1、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的物上担保
权
2、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不动产情况下:1、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权
2、不动产抵押权
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贷的买受人优于
法定优先权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
先抵后质
留置权(法定担保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登记公示力)>质权(交
付公示力)>未登记的抵押权(没有公示力)
先质后抵
质权>抵押(不问登记)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
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
从属性的从权利。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4)占有在权利成立和实现中的地位不同。用益物权的成立和实现原则上以占
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特别是抵押权无此要求。当然,质权和留置权的
成立和存续,以占有和占有的存续为前提。
(5)权利的实现时间不同,用益物权设立后即可实现,但担保物权在设立后不
能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即担保物权的消灭。
法学 [**************]0 商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