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办法
为了优化编制配置和机构设置,加强政府效能建设,建立激励机制,根据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动态管理的范围
市政府机关单位、直属事业单位,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城区各镇(乡)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二、动态管理的内容和措施
根据各部门(单位)运行状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充分运用弹性调控手段,适时调整机构、编制,用好用活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做到“控制总量,限制增量,盘活存量”。
(一)机构调整
1、行政机构的调整,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事业机构的调整,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时自治区确定的我市事业机构为基础,紧密结合我市城区社会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对职能增加的单位逐步加强,对职能弱化的单位及时调整、撤并。主要针对四种类型的事业单位进行整合:一是规模偏小,重复设置,职能相互交叉的;二是政事职责不分,依附于主管部门的;三是职能已经消亡仍作为事业单位保留的;四是职能增加,受编制、经费等因素影响,影响了事业发展的。
(二)编制调整
根据部门(单位)的职能任务变化,按实际工作量相应进行编制调整,打破单位编制“终身制”,有增有减,适应机构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
1、行政编制的调整。认真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自治区核定我市行政编制总数内,根据行政机关职能任务的变化和实际需求,对同类型编制进行适当调整。
2、事业编制的调整。在自治区核定我市事业编制总数内,根据事业单位职能任务的变化和实际需求,对同一经费形式的编制进行适当调整。
事业编制的调整以在同一系统内部调整为宜,特殊情况下,也可在全市范围内调整。
三、动态管理的主要形式
(一)跟踪监管
实行静态定编与动态核编相结合,在原来定编的基础上,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机构编制进行检查审核,随时掌握人员编制变动情况,及时提出机构编制调整意见和建议。
(二)专项评估
由市编委会派出专项检查组,对纳入机构编制动态管理的机关单位,全面系统地进行检查评估,由市编办做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重要依据。
四、动态管理的组织领导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工作在市委、政府、市编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编委会成员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配合。
凡涉及行政事业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由市编办提出调整建议,市编委会议研究并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
各级党政组织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增加机构编制动态管理的责任意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系统、单位内部相关的管理、监督等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