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思想史论文
如何正确认识孟德斯鸠的
三权分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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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
摘要:凡是对孟德斯鸠及其著作有些微了解的人, 都知道他的名字是与“三权分立”学说联系在一起的。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但同时许多人也曾对三权分立的思想做出过批判,那么三权分立的内容与实质是什么?应当怎样客观、全面地评价这一学说的性质与历史地位?基于此, 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期望引发学界对三权分立学说的更深入研究。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局限性;
目录
摘要„„„„„„„„„„„„„„„„„„„„„„„„„~ 2 ~
一、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 4 ~
(一)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
(二)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
二、三权分立学说„„„„„„„„„„„„„„„„„„„~ 4 ~
(一)提出三权分立的背景
(二)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
(三)三权分立学说的影响
三、关于三权分立学说的局限性„„„„„„„„„„„„„~ 8 ~
一、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
(一)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规定了他的思想的“妥协的”、“温和的”、“谨慎的”性格。
(二)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
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作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同时,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的接受。这个革命产生了新的社会形态,在那里取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思想便自然地传播到毗邻的法国。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三权分立学说
(一)提出三权分立的背景
三权分立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而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则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英国是世界资本主义的摇篮,也是分权政体的故乡。英国思想家洛克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资产阶级的国家分权理论,对政体作了经典性的论述。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他极力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相互制约,并认为这是防止国家权力腐败、保障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
按照洛克的分权理论和制衡思想建立起来的英国君主立宪制度,使英国获得了迅速发展。这一套政治体制和权力体制及运行机制成为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
(二)三权分立的内容
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他写道:“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我们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则简称为国家行政权力,这三种权力:立法、司法、行政权,彼此职权不同,不能混淆。”[3] 孟
德斯鸠认为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由人民享有。但是孟德斯鸠认为,人民直接参与立法是不可能的,“人民必须通过他们的代表来做一切他们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4]立法机关应该由人民选出来的代表组成并由代表来制定法律。孟德斯鸠把立法机关分为贵族院和众议院,其中,贵族院由世袭的贵族组成,众议院由各区域的人民选出的平民代表。两院同时拥有立法权,使贵族和平民可以相互制止对方侵犯自己。行政权由国王掌握,并直接领导军队。行政机关有权规定立法机关会议的召集时间和期限,并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立法机关有权审查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的权力,不过并没有权力审讯行政本身及其行为,行政权通过它的“反对权”参加立法,但是不参与立法事项的讨论,也不提出法案。司法权必须由一个独立的机关来行使,即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法院在每年一定的时间由人民阶层中选出的人员组成。法官按照法律条文来行使权力、进行裁判,被告人不仅享有与法官同等的地位而且享有选择法官的权力。大家所要注意的是,孟德斯鸠所提出的三权分立,是三种权力交叉混合的制约,互相制约,互相监督。麦迪逊对此做出了准确的解释,他认为:“当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或者说‘司法权如果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他的意思并不是说这些部门不应部分参与或支配彼此的行动。’他的意思就像他所说的那样,尤其像他用心目中的事例做出更明确的说明那样,只能在一个部门的全部权力由掌握另一部门的全部权力的同一些人行使的地方,自由宪法的基本原则就会
遭到破坏。”[5] 梁治平先生也认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赖以建立的前提具有广泛得多的适用性和包容性,它所关心的主要不是三权或者四权分立,而是为权力制定界限,与其说孟德斯鸠的理论是‘三权分立’的学说,倒不如说它是权力制衡的学说,至少,孟德斯鸠对于近代政治理论最持久最重要的贡献是在后一方面。”[6]那种认为三种权力绝对分立的观点,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三)三权分立学说的影响
第一,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以保障自由、民主、公正的社会秩序的政治理论,是自由民主观的完备理论形态。从西方政治学理论发展的历史来看,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分权思想。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在政治理论上是不完备的,在政治实践上是缺乏现实操作性的。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从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和民主的权利的目标出发,不仅明确界定了国家的三种最基本的权力,而且提出了三种权力的彼此制约的必要性和现实操作性。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成为自由民主观的完备的理论形态。
第二,孟德斯鸠关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制约的理论,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约成为相互的,最终成为一种完备的具有较强现实操作性的权力制约理论。孟德斯鸠给予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制约的权力, 但在合法运用权力的范围之内,立法权和行政权又是彼此分离的,从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彼此分立和相互制约的理论成为一种完备的政治理论。孟德斯鸠的立法权和行政权相互制约的理论,还是一种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的理论。人类政治实践的发展证明,在资产阶级革
命胜利以后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里,在建立君主立宪制度时,大多采用了孟德斯鸠的上述理论,在保障人民的自由、社会的公正和合理的国家权力秩序等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无论从政治理论的发展,还是从人类社会政治实践发展的历史来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政治理论,对人类社会的政治现代化,都产生了积极地影响。它不仅对早期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现代化产生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而且直至今天,仍对后期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现代化产生巨大的影响。孟德斯鸠以其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政治理论,为自己在政治理论领域树立了一座历史丰碑。
三、三权分立学说的局限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是在适应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因此有它的局限性。正如恩格斯所说:“十八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他们自己的时代给予他们的限制。
第一,孟德斯鸠的思想是建立在唯心的经验主义基础之上的。对历史经验的归纳难免会被现象所迷惑,而抽象理性和具体分析难于调和,进而会做出武断的解释。他用唯心史观观察和解释国家产生的原因和国家的阶级本质.因而没有得到科学的论证;对政体与国家大小关系的论断夸大了自然环境对法律的作用,给后来的其他国家的政体选择和创造带来很大误导。
第二,孟德斯鸠在立法权和司法权上给封建贵族保留了特权。他给予封建贵族以不经选举而世袭成为立法成员的权力以及赋予立法机关
内的贵族院以高于由人民组成的法院的最高审判的权力。他认为,立法机关巾的“贵团体应该是世袭的。首先,因为它在性质上就是如此。其次,是因为它有强烈的愿望要保持它的特权。但又对世袭权力作了如下限制,“这个世袭权力在立法上应该只有反对权,而不应该有创制权。我所谓创制权,是指白己制定法令或修订别人所制定的法令的权利。我所谓反对权,是指取消别人所作决议的权利。在司法权问题上他认为,贵族容易遭人忌妒,如果由平民组成的法院来审判,就要陷入危险的境地,因此又设立了高于法院的存在于立法机关内部的贵族组成的贵族议院。虽然对贵族世袭权力做了限制,但给封建贵族保留世袭权力本身以及在司法机关上给贵族特权,这些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潮流是相悖的。
第三,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反映了早期法国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要求,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关系。他所说的“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也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的自由,即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范围内的自由,包括贸易自由、买卖自由等等。孟德斯鸠认为,私有财产是人们的“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因此他提出,立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颁布保护公民私有财的法律;行政权是促进人们遵守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而司法权力则是处罚一切侵犯私有财产的人。因此,它只能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也像其他一切永久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一样,这个原则只是在它符合于现存的种种关系的时候才被采用。
无论从政治理论的发展,还是从人类社会政治实践发展的历史来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在新的基础上确实改进了洛克的思想,推动了该理论的深化。它为贵族争取了权力,抵制和削弱了国王的权力,防止君主专制,防止滥用权力,确保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它不仅对早发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现代化产生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而且直至今天,仍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最后,孟德斯鸠在论述行政权时,说到行政权执行国家的意志,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以便有助于解决国家急需迅速处理的事务。行政权根据需要规定立法机关会议的召集时间和期限,并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但是立法权不应该对等地限制行政权,也无权审讯行政者本身及其行为,因为行政者本身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行政权通过它的“反对权”参加立法,但是不参与立法事项的讨论,甚至无须提出法案,并且由行政权直接领导军队。这样还是给予了国王很大的权力,根据这样的设想,国王还是可以腐蚀立法权和司法权,是三权分立思想革命不彻底性的体现。
不管如何评价,三权分立学说在产生的初期的积极意义是不能忽视的,它体现了阶级分权的需要,孟氏用它为贵族争取权力,抵制和削弱国王的权力,防止君主专制。作为职能分工的作用,孟氏用它确保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防止滥用权力。无论从政治理论的发展,还是从人类社会政治实践发展的历史来看,孟德斯的三权分立学说在确实改进了洛克的思想,推动了分权思想的深化。它为贵族争取了权力,抵制和削弱了国王的权力,防止君主专制,防止滥用权力,确保了国
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侯鸿勋.孟德斯鸠及其启蒙思想[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3][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文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1.
[5]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2007.
[6]梁治平.法辨.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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