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来了!"凭地借贷"模式终结
▲
报名加入
更有机会向宋鸿兵提问交流
推荐阅读
重磅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来了!“凭地借贷”模式终结
■ 来源 | 新华社
1
开“正门”堵“歪门” 中国版“市政收益债”亮相释放三大信号
来源:新华社
作者:记者 韩洁、郁琼源、申铖
在各界关注我国如何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大背景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1日联合对外发布《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在地方政府土地储备领域率先发行专项债券。
这一与国际接轨、被视为中国版“市政专项债”的亮相,能否保障地方政府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于遏制政府债务过快增长势头作用几何?释放出怎样的完善地方债管理方向?新华社记者第一时间采访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和权威专家,解读改革背后的重要信号。
开“正门”规范土地储备融资 省级政府成发债主体
在发行地方债取代银行贷款成为地方政府土地储备融资主渠道的背景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亮相,意味着昔日“凭地借贷”的老路行不通了。
根据办法,省级政府及计划单列市将作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唯一发行主体掌握发债“总闸门”。市县级政府确需发债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同时,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天风证券研究所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孙彬彬说,此次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并对应项目,是地方债管理的一大创新,类似美国市政债中的收益债券。过去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界限不很清晰,如今管理更规范,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依法推进土地储备融资模式改革相结合,在发行额度和期限、发行对象、项目管理、收益回报等方面“量身打造”,形成总量可控、动态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以开“正门”合法规范方式保障土地储备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既促进土地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又支持地方稳增长、补短板。
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中方主任楼建波说,以前政府储备土地,很多是委托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受外界影响较多。现在按需发债从制度上创新,有助于推动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保土地及时有效供应促进房地产长期健康发展。
堵“歪门”遏制变相举债 债券发行对应项目实施
与原先地方政府笼统发行专项债券不同,此次发行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必须对应项目实施,并要求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这一要求真正体现了专项债券的本质,即以项目收益来偿还债务本息。”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郑春荣说,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受益对应的制度,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专项债务风险,如不同地块、不同区域项目的融资风险与债券发行利率等均有所差异,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评估每个项目风险,不盲目追求绝对收益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说,开“正门”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将用于偿还专项债务的土地储备资产及其预期土地出让收入显性化,从机制上堵住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冒用土地储备名义以储备土地进行抵押担保融资的“后门”“歪门”,防范违法违规举债或变相举债、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等行为发生。
“过去地方卖地增长的老路助长了隐性债务风险。”孙彬彬说,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意味着除此以外的所有举债借贷方式基本都不允许,对于更好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具有积极作用。
债务监管再升级 精细化管理专项债
从以前笼统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到此次首尝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标志着我国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步伐在加快。
2014年国务院发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及2015年新预算法的实施,奠定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近年来财政部门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趋势,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管理日趋精细化。
“此次办法的出台,是在已有制度框架上又一次精细化的管理优化。”郑春荣说,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既显示了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上的连贯性、一致性,又体现了财政部门对管理地方债越来越成熟、越来越深入。
2017年,我国政府性基金收入预计47174.66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预计38568.62亿元,占比超过80%。
记者了解到,针对土地储备发行专项债券,意味着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改革迈出一大步。按照计划,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研究推进发行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专家表示,此次办法显示,我国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进一步升级。如关于储备土地的担保管理更加严格,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此外,办法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监管中引入国土资源部门,通过两部门协调配合使得政府对融资项目的监管更加专业,确保土地储备项目的真实性、规范性。
2
财政部发行土地专项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务“开前门”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记者 杜涛
财政部在加强对地方债务管理的同时,不断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开前门”策略,力求遏制地方政府变相举债,让债务更具透明化。
2017年6月1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偿还。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土地出让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总额度。
同时,《办法》中强调,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中财-鹏元政府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温来成对经济观察网表示,发行债券的收入主要是用来储备土地资源,对于破解土地财政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这样做的意义在于规范地方债务,降低地方政府土地开发的成本,防范隐形债务。通过发行土地专项债券,可以更多的把地方债管理规范化,把融资平台和土地储备分割开来,债券利率一般在3%左右,银行利率相较土地债券利率会低一些。
目前,为了遏制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变相举债的行为,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国发〔2014〕43号文件关于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关于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等规定。
财政部此次出台《办法》,就是认为发行土地专项债券,能够一定程度的遏制变相举债行为。通过开“前门”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偿还专项债务的土地储备资产及其预期土地出让收入显性化,债券资金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业务,从机制上堵住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冒用土地储备名义以储备土地进行抵押担保融资的“后门”和“歪门”,防范变相举债、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等的行为发生。
“这也是财政部在扩大地方政府债券种类的一种尝试,未来也有可能探索发行其他种类的地方政府债券”,温来成对经济观察网表示。
此次《办法》中还明确提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将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的名称,要严格落实市县政府债券偿还和资金管理责任。
据记者了解,2015年以前,地方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按照预算法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明确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应当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解决。
一位土地专家告诉经济观察网,发行土地债券的好处就是预期土地隐形担保,不如透明发债规范,但要注意到,土地收入具有不可持续性,并且年度波动很大,以市县名字命名债券,万一过几年房地产市场萎缩,该如何处置?
此外,《办法》要求从土地储备工作属性和资金周转使用特点出发,规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由省级政府结合项目实际自行确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时,可以约定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提前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化创新合理设计债券期限结构。既避免期限过短造成的错配风险,又降低期限过长带来资金闲置问题。
3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将发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周潇枭
6月1日,财政部和国土部联合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知,2017年将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且2017年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已经随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下达。
两部委表示,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2017年在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今后将逐步扩大范围。
两部委介绍,出台土地储备领域的专项债券,借鉴国外市政债券中收益类债券经验,对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专项债券,强化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管理理念,发挥专项债券项目对应专项收入、资产的偿债保障作用,主动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
此外,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将能遏制违法违规变相举债。相关文件明确指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等同时,通过开“正门”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将用于偿还专项债务的土地储备资产及其预期土地出让收入显性化,债券资金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业务,从机制上堵住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冒用土地储备名义以储备土地进行抵押担保融资的“后门”“歪门”,防范违法违规举债或变相举债、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等行为发生。
这还能丰富地方政府债券品种。《办法》指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应当统一命名格式,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有以下重点:
一是体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理念。《办法》明确提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偿还。《办法》强调,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二是落实市县政府管理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办法》落实市县政府责任,通过统一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命名格式,将债券偿还和资金管理责任一一对应到具体使用债券资金的市县政府;强化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协调配合,发挥部门各自优势,保障专项债券顺利发行、使用和偿还。
三是实现专项债券与项目严格对应。《办法》明确,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严格对应项目实施;债券期限与项目实际相适应;债券安排的支出明确到具体项目;土地储备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该项目对应的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通过将原来集中发行和管理的专项债券,进一步完善为按项目发行和管理,便于投资者信息甄别,提高债券市场化水平。
四是加强债务对应资产管理。加强储备土地的动态监管和日常统计,及时评估储备土地资产价值;加强土地储备资产维护管理,确保土地储备资产保值增值;严格储备土地担保管理,地方政府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五是依法安排债券规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依法不得突破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安排,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土资源部。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如何实现与项目对应?
一是债券发行对应项目实施。《办法》规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根据项目区位特点、实施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便于投资者信息甄别,提高专项债券市场化水平。
二是债券期限与项目实际相适应。《办法》从土地储备工作属性和资金周转使用特点出发,规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由省级政府结合项目实际自行确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时,可以约定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提前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化创新合理设计债券期限结构。既避免期限过短造成的错配风险,又降低期限过长带来资金闲置问题。
三是债券使用明确到具体项目。《办法》要求,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备项目库,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地块区位、储备期限、项目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况。
四是债券本金偿还与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相对应。《办法》要求,土地储备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因储备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多一次点赞就多一次对作者的鼓励
多一次分享就多一次对知识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