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基督教对婚姻制度的影响2
基督教对中世纪婚姻制度的影响
康丽娅
【摘要】中世纪的欧洲是基督教的时代,基督教几乎支配、控制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本文主要通过研究、对比古代罗马婚姻制度和基督教确立的婚姻制度,阐述、分析基督教对于婚姻成立、婚姻障碍、婚姻形式和婚姻解除的观点,具体分析了基督教对中世纪婚姻制度的影响。基督教对于婚姻的观念主要来自宗教经典《圣经》和教会法,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又不断吸收罗马法中有利于巩固基督教宗教统治地位的条款,再加上与当时社会现实的不断磨合最终定型。基督教对于中世纪婚姻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确立一夫一妻制度和慎重婚姻解除等方面。
【关键词】基督教 中世纪 婚姻制度 影响 一夫一妻制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对于社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和睦,则整个社会和谐向上;家庭不和,则可能引发整个社会的动荡不稳。家庭产生于婚姻,人们对于婚姻的看法影响着家庭的形成和发展。而现代社会,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人们对于婚姻、对于家庭的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很多反传统的趋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基督教作为一种世界性宗教,以其众多观念影响着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当然也包括婚姻和家庭。
本文拟以西欧中世纪时期基督教对婚姻制度的影响为研究对象,让读者对于基督教在中世纪所确立的婚姻缔结原则、一夫一妻制度和婚姻形成障碍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现实婚姻的缔结提供指导。而之所以选择一般人认为无关紧要、“黑暗”的中世纪这个时段,是因为尽管1000年的欧洲封建社会无法与近代的工业文明相提并论,但它的漫长进程却是历史的深厚铺垫,它所产生的思想、观念、制度,许多一直影响到近代乃至现代,对婚姻的规范就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表现。①
对中世纪婚姻问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在中世纪特殊的历史背景之下,基督教对婚姻制度的影响显得尤为突出,西方学者较早开展了对此问题的研究,因而成果丰硕,而我国对于西欧中世纪史的研究本来就起步晚,基础薄弱,研究中世纪婚姻制度的学者更是寥寥可数,至今仍未有这方面的学术专著问世。就西方和国内学者对中世纪欧洲婚姻问题的探讨范围来说,可以概括为宏观性考察和个案研究两类,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中世纪婚姻思想的历史根源、教会与婚姻、男女的结婚年龄、王室与婚姻和宗教改革与中世纪的婚姻等。② ①
② 薄洁萍《上帝作证——中世纪基督教文化中的婚姻》 石德才《当代国内外学者对欧洲中世纪婚姻问题的研究》
基督教产生于公元1世纪的罗马下层民众中间,从诞生之日起就和罗马帝国如影随形,在和罗马帝国当时现实无可避免的冲突碰撞中,基督教也融合吸收了当时主流的意识形态。而正是凭借基督教这种广泛包容、吸收其他文化不断整合的特质,基督教逐渐摆脱了初期受排挤、遭迫害的境地,逐渐发展成为罗马帝国的主流宗教。所以,基督教很多观念的出现和发展都是以罗马帝国原来的社会现实为依据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因此,研究基督教对中世纪婚姻制度的影响有必要先了解当时罗马的婚姻制度。
一、罗马的婚姻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讲,婚姻制度的核心是婚姻观,因为婚姻观影响着人们对于婚姻的认知以至于整个婚姻制度的制定,而婚姻概念又是婚姻观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①有鉴于此,我将以罗马古典时期法学家莫德斯丁的婚姻观念为例证来探究罗马古典时期的婚姻观。
莫德斯丁是公元3世纪的罗马法学家,他将婚姻界定为:婚姻是男女间的结合,是生活的各方面的结合,神法和人法的结合。 (Nuptiae sunt con iunctiomaris et feminae et consortium omn is vitae, di2 vini et humani iuris commun ica tio) ②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得出:( 1) 婚姻是异性间的结合; (2) 从maris 和feminae 单复数形式来看, 两个词均为单数形式, 可见, 莫德斯丁所指的婚姻是一男与一女的结合, 即一夫一妻制; (3) 婚姻是一个抽象的且涵盖全面的概念, 它囊括了基于婚姻而发生的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或夫权婚姻中的宗亲关系, 等等; ③(4)所谓“神法和人法的结合”是指,婚姻既是世俗事务,又是宗教事务,其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以宗族利益为基础,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④但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是,此处的宗教性是罗马传统宗教还是基督教赋予的?事实上,从基督教产生到313年君士坦丁大帝(324——337年在位)颁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是合法宗教以来的4个世纪中,基督教都被看作非法宗教,因此,罗马异教徒的歧视和排斥、罗马皇帝的残酷迫害就变得理所当然了,而“3世纪正是基督教迫害史上最为严峻的时期,所以,这一时期基督教不可能影响罗马的政治活动和立法”⑤所以,莫德斯丁所谓的“神法”就不可能是指基督教信仰。除此之外,莫德斯丁的这一概念丝毫没有表明罗马人的婚姻是基于双方的同意形成的,或是建立在个人情感与爱情之上的,或是永久的结合。
在这种婚姻观的指导下,罗马实行的是“有夫权婚姻”制度,或者称为“要式婚姻”。也就是说,女子出嫁后,只是由原来从属于父权变为从属于夫权,如夫为他权人(罗马法以家属权为标准把罗马市民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凡在家庭中有权独立行使个人权利的人为自权人;凡处于自权人权力之下的人为他权人)则由家长代行夫权⑥。同时,妻子完全脱离其母家,在夫家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完全变成了丈夫生儿育女的工具。可见,这一时期,继血统、承祭祀是婚姻的最主要目的。
在这种婚姻中,婚姻的缔结须履行特别的仪式,而且,对于形式的要求严格到任何疏漏都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地步。罗马“有夫权婚姻”的缔结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一,共食婚,也叫祭祀婚,这是宗教仪式的婚姻,程序隆重而繁复。共食婚要选定吉月吉日,经历送亲、迎亲和共食三个阶段,以丘比特神位、10名证人和僧正为见证人,共食麦饼,婚姻关系才能成立;其二,买卖婚,是指依“要式买卖”(mancipacis )所缔结的婚姻,该婚姻缔结时,①
② 汪琴《基督教对罗马婚姻制度的影响》 意大利 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M ]黄风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年 430页 转引自汪琴《基督教对罗马婚姻制度的影响》
③ 汪琴《基督教对罗马婚姻制度的影响》
④ 谭建华《试论罗马婚姻制度的演变》
⑤ 汪琴《基督教对罗马婚姻制度的影响》
⑥ 谭建华《试论罗马婚姻制度的演变》
男方只要在证人和司秤前面说固定套语买下女子,就可取得对该女子的夫权,婚姻便成立;其三,时效婚,即丈夫因为婚姻时效的完成而取得对妻子的夫权,这个时效一般是一年。具体而言,就是如果男女继续同居一年以上,女方的家长并不行使对她的权利而使她回家,这个女子就被视为处于夫或夫的家长的权力下,则临时性的结合转为正式的婚姻。①这实际上是罗马市民法物权取得制度在家庭婚姻关系中的适用。由于“共食婚”太过隆重和繁复,更适用于贵族,而时效婚又不能使丈夫即时取得夫权,因此,在这三种婚姻形式中,买卖婚是当时最普遍的一种婚姻形式。但是,随着罗马法形式主义的衰落,罗马婚姻制度中的形式主义也逐渐淡化。主要表现在“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过渡上。依罗马法规定,当缔结“无夫权婚姻”时,无需特别的程序和仪式,仅凭当事人的合意即可。“无夫权婚姻”到罗马帝国已经很盛行,到查士丁尼大帝时已成为罗马唯一适用的结婚方式。②
除了正式婚姻制度之外,罗马还存在一种称为“姘合”的非正式的婚姻制度,即在罗马法上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公开的结合。但是,罗马法上的姘合并非临时的苟合,因此它与通奸和私奔不同,它具有永久性,而且姘合的双方是单身,无配偶。③从其产生的根源来讲,姘合主要是罗马法对于婚姻限制条件太过严厉的结果——一些罗马男女因为结婚权、财产、身份等的限制而不能成婚,不得不采取事实结合的方式,于是姘合由此而生。
二、基督教对中世纪婚姻制度的影响
1、基督教的婚姻观
早期基督教婚姻观主要体现在《圣经》中,之后随着基督教国教地位的确立,基督教有了自成体系的教会法。教会法是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和英国普通法之外的另一主要的法律体系,④在中世纪欧洲社会同样占据着重要地位。教会法主要源于《圣经》、《教皇教令集》等,由早期教父对《圣经》的解释汇编而成。但是,出于基督教统治现实世界的需要,教会一直援引、借鉴罗马法的内容,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对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等各方面都有所涉及。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教会就是通过关于婚姻的理论和教会的婚姻法对世俗婚姻施加权威性影响的。
教会婚姻法的权威地位是逐渐形成的:中世纪初期,教会开始倡导由配偶双方同意的一夫一妻制,10世纪开始颁布有关婚姻契约、通奸、子女身份及继承事务的法令,但这些法令多是劝告性质的。11世纪后期,随着教会地位的不断提高,教会婚姻家庭法规逐渐取得支配地位。全部家庭关系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法律实践上都要建立在教会法基础上。
基督教的婚姻观最早见于《圣经》,在其发展过程中,又不得不和当时罗马社会现实发生碰撞、融合,直到最后成形,所以,基督教婚姻观有自己的矛盾之处。
基督教是在罗马帝国的下层民众中兴起的。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罗马的下层民众受到奴隶主的残酷剥削和压榨,对于现世的生活彻底绝望,因此他们更乐意把对幸福的希望寄托于来世。与此同时,他们“对现世的一切欲望、享受对现世的一切欲望、享受都持批判、蔑视以至拒斥的态度, ”⑤而且越是奴隶主享有“特权”的方面, 他们的反感越是强烈。当时的政论家塞内加对当时罗马帝国奴隶主贵族的道德沦丧、放荡荒淫有过十分生动的描述:“妇①
② 《罗马法》 群众出版社 周 吴文翰 谢邦宇编写,1983年,104页 曲可伸《罗马法原理》[M] 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年,134页
③ 谭建华《试论罗马婚姻制度的演变》
④ 彭小瑜《教会法研究》 商务印书馆 2003年版 11页
⑤ 刘新成《西欧中世纪基督教婚姻观》
女之中还有谁会因为想到离婚而害羞么? 有许多贵妇和名媛们, 不以执政官而以他们离婚丈夫的数目来计算年号了, 结婚即所以为离婚, 离婚即所以为再婚„„妇女现在的丈夫, 就是她所曾以通奸引诱过的男子, 那么为什么她对于通奸还会害羞呢?贞洁被认为是表示本人丑陋和残缺的证据——凡不懂得结婚就是长期的通奸者, 他就是蠢货和废物”①在当时的民众看来,奴隶主的这种放荡荒淫完全是因性欲而起,因此,性欲便成了万恶之源,这也就成为基督教禁欲主义的认识基础。另一方面,基督徒笃信来世,认为通过跟随神的引领可以达到自身的万世不朽,于是“那种在子女身上延续自己生命的古老而朴素的愿望趋于淡漠”②,这成为禁欲主义的心理基础。
基督教的禁欲主义思想首先体现在《新约·马太福音》中,耶稣曾将不婚者称为“得到上帝特别恩典的人”,认为只有选择独身,才有可能全心全意地事奉上帝。
中世纪早期一些著名神学家或神父一度热烈鼓吹禁欲主义,他们“以耶稣产生于处女之身为由, 宣布基督徒没有为诞子而结婚的义务。而且, 既然末世的审判即将来临, 人们面对的是就一个衰老的、正在死去的世界, 所以没有必要再生育注定要随着这个世界一同毁灭的伴侣。”③
然而,基督教却不得不面对广大民众普遍结婚的事实,而且若是要求人人独身,人类的繁衍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基督教也并非绝对禁止结婚,在《新约·约翰福音》中也记载过耶稣出席迦拿的婚宴,并给新人祝福显神迹的事情。此外早期教会神学家也表示,独身与结婚之区别是“行善”与“避免罪恶”的区别,这里不存在“好与坏”,而只有“最好与次好”。④
以上种种表明基督教会承认了婚姻的积极意义,奥古斯丁的名著《论婚姻的好处》是基
⑤督教会第一部系统地论述婚姻价值和智能的著作,奠定了教会婚姻理论的基础。在此书中,
奥古斯丁首先阐明了上帝建立婚姻制度的原因,接着,又论述了婚姻制度与原罪带来的性邪恶之间的区别,指出婚姻具有生育、防恶和圣事的功能。亚历山大的克莱门也提出独身和结婚是两种侍奉主的不同方式,而上帝之所以不结婚,是因为“他有自己的新娘即教会;他非凡人所以不需伴侣;他能永生所以不需生育。”⑥
到了13世纪,基督教婚姻思想经过托马斯·阿奎那的发展最终定型,成为基督教会的正统思想。而且,到了12世纪,随着基督教势力的增强,婚姻逐渐被定为与圣洗、坚振、告解、圣体、病人傅油、圣秩(神品)可以相提并论的“七大圣事”之一。既为圣事,则非圣者不能插手,所以教会理所当然地掌握一切有关婚姻家庭的事务。
2、 基督教对于一夫一妻制的肯定和推行
基督教会“一夫一妻制”的主张可以从《圣经》中找到神旨的依据。起初,上帝造了亚当夏娃让二人“生养众多”,而不是一个亚当,多个夏娃。耶稣也说,“太初,创造主造男人又造女人,„„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结合,两个人成为一体。所以夫妻不再是两个人,而是一体。”⑦追根溯源,基督教对于一夫一妻制的支持还与其主张的禁欲主义精神相一一致。
但是,确切地说,一夫一妻制并非基督教会的发明创造,尽管《旧约》中提到的先知们几乎都是一夫多妻的:以“信心”著称的约伯有两个妻子,所罗门的妻子则多达700人。对①
② 缪勒利尔 《家族论》 商务印书馆1990年影印本 291页 刘新成《西欧中世纪基督教婚姻观》
③ 刘新成《西欧中世纪基督教婚姻观》
④ 布鲁克《中世纪的婚姻观》,牛津1989年版,第55—56、63页。斯图尔特 A 奎因和罗伯特 W 哈本斯
坦 《世界婚姻家庭生活》,宝文堂书店1991年版,第228页
⑤ 薄洁萍《上帝作证——中世纪基督教文化中的婚姻》 学林出版社,2005年版,35页
⑥ 宋佳红《论古代基督教婚姻思想的形成》湖北大学学报
⑦《马太福音》 转引自刘新成《西欧中世纪基督教婚姻观》
此,中世纪的教父们给予了合理的解释:上帝在《创世纪》中对亚当夏娃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①,为此,上帝施与先知们格外的恩泽,允许他们娶多个妻子,以便增加人口。在中世纪早期的日耳曼社会,妻子和孩子的数量是衡量男人地位与财富的标志,这种特点在王室和上层贵族中表现的比较明显,不过大多数的男人仍是一夫一妻制,原因并非出自法律规定,而是自身的经济状况只能满足于一个妻子。
这种状况既是对古代社会习俗的继承,也是出于适应中世纪早期社会经济发展和贵族阶级结构特点的实际需要。中世纪早期社会混乱,要想保持自己的社会地位,只能通过在战争中无休止的劫掠和抢夺。再加上这一时期日耳曼社会共分财产习俗的延续,贵族家庭规模的大小变化较快,“家族声望的大小往往以战功和财富来衡量,而不是血统和家族封号”②,所以,贵族需要用多娶妻生子来保证他们的人多势众。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状况也在悄然发生变化。首先,欧洲社会的大混战基本结束,贵族没有必要再过刀口舔血的日子,剥削地租、扩大耕地面积成为他们聚集财富的首选方式。此时,贵族们最关心的是土地的完整性,由此,他们需要一个合法的男性继承人,若子嗣过多,就会影响到家庭的稳定和财产的完整继承;其次,几个世纪的征战和积累使贵族势力逐渐壮大,他们逐渐认识到血缘和身份的重要性,开始单向追溯父系祖先以彰显其高贵出身。
不可否认,贵族自身阶级的变化是是世俗社会采用一夫一妻制的内因,但同样值得肯定的是基督教会在此过程中对一夫一妻制不遗余力的坚持推行。在基督教被立为罗马国教之后,罗马婚姻法受其影响,将重婚定为一种犯罪,变成一种法律问题。“从公元8世纪中期的加洛林王朝起,基督教会开始影响世俗社会的家庭婚姻法,伴随着对婚姻终身束缚性的强调一夫一妻制开始被教会努力推行,从而掀开了西欧婚姻史上的新篇章。”③“虔诚者路易” (778——840,814-840年在位)正是凭着其检点的行为而赢得这样的美称。路易在他第一任妻子去世后,在唯恐他放弃王位的大臣们的催促下,才有了第二次婚姻。而路易对他第二任妻子的忠贞不渝确实令人感动——无论敌人怎么指控、攻击他的妻子,路易依然坚持立她为后,不得不说,这与路易的性格有很大的关系。但起码可以证明当时王室的一种趋势吧,而且,路易之后的多任皇帝都选择一夫一妻制。
3、 一夫一妻制的后果
一夫一妻制的实行在事实上建立了一种新的家庭模式——西方家庭史学家所称的“核心家庭”模式,即一对夫妇及其直系后代共同居住的个体单元,这样的家庭开始以财富和门第来区分等级显示贵贱。在这样的家庭模式之下,家庭成员的利益要服从家庭作为整体的稳定发展和繁荣昌盛的需要,其中自然也包括配偶的选择。同时家庭成员间的感情纽带也开始作为一个特征被突出出来,用大卫·赫黎黑的话来说,就是新的家庭以它的对称性结构和感情为标志。④欧洲的社会结构开始以核心家庭为经线、以家庭谱系为纬线构筑社会关系,社会阶层更分明,等级观念更突出,使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成员流动变得越来越困难。⑤
对于等级和门第的重视使得上层社会人士的择偶标准、婚姻策略和继承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贵族把择偶的范围限定在同一等级的“上层社会”中,可是,即便如此,一次只允许找一个妻子的规定,也使贵族不得不综合考察对方的家族势力、政治权利和遗产继承等等。如此,与王室有血缘关系的妇女、家庭势力强大的女儿甚至继承遗产或前国王的寡妇都变成了贵族争相追求的对象。娶一个与王室有血缘之亲或家族势力强大的女子无可厚非,与寡妇的婚姻则是为了合法地继承其遗产或者权力。当然,这种功利性太强、政治味道①
② 《圣经·创世纪》第1章,28 中国基督教协会简化字和合本,2000年 薄洁萍《上帝作证——中世纪基督教文化中的婚姻》 学林出版社,2005年版,152页
③ 薄洁萍《上帝作证——中世纪基督教文化中的婚姻》 学林出版社,2005年版,156页
④ 大卫·赫黎黑《中世纪的家庭》哈佛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78页
⑤ 薄洁萍《上帝作证——中世纪基督教文化中的婚姻》 学林出版社,2005年版,159页
太浓的婚姻往往维持不了太长的时间。同时,为了确保自己家庭财产的完整性和环境的稳定性,长子继承制应运而生,即只有长子可以结婚,其他儿子若是找不到一个可以带来家庭遗产的女继承人,则原则上不能结婚,而为了缔结更有力的联盟,贵族们总是最大限度地将女儿嫁到更高阶层,又是甚至不惜牺牲其生命。中世纪有名的史诗《贝奥武尔夫》中就有赫洛特格尔(Hrothgar )把自己的女儿许配给他致命的敌人的儿子,作为解决他世仇斗争的一个部分的故事。①
一夫一妻制明确了婚姻与同居、妻子与情妇、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界限,核心家庭逐渐成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基本经济单位。②在这样的家庭中,妻子承担起了更多更重要的责任,也被承认为是这个家庭的必要成员,尽管依然有可能被忽视、被虐待,但却不能像以前那样被随便抛弃。妻子逐渐成为与男人相对称的婚姻伴侣,有了更多接近权力和财富中心的机会。一夫一妻制的实行也表明男女双方在婚姻中地位的变化——由男性对女性的压制、统治到男女的逐渐平等,这既是罗马社会父权、夫权的下降的结果,也与当时基督教提倡重视、尊重女性有很大的关系。
4、基督教会对于婚姻形成的界定
前文已经提到在古罗马婚姻形成过程中“同意”的重要性。这里的同意既包括要结婚的男女的同意,又包括双方父母的同意。但实际上罗马女孩的法定结婚年龄是12岁可想而知,新娘的意志在其中起来多大的作用。男子的结婚年龄是14岁,但常常会因为创业、经历锻炼而推迟十年。同意的权利也因此而在缔婚姻中更好地体现出来。
③基督教会基本接受了罗马法的规定,只是对同意的理解发生了一些变化。中世纪基督教
会建立的婚姻同意是指一种表达意志的行为,通过这种同意,将要结婚的双方一方面把对自己身体的控制权给予对方,另一方面接受占有和控制对方身体的权利,这种控制权是长久的、排外的,主要的目的是生育后代。④但是,也有基督教会的教父们提出应当以实际的性结合为标志。两种观点争论不休,12世纪的教皇亚历山大走上一条中间的较为调和的道路,一方面认为结婚的基础是双方的相互同意,另一方面也认为没有性结合的婚姻是无效的。但是,不可避免地,他的这种婚姻理论助长了秘密婚姻的盛行。因为尽管亚历山大认为缔结婚姻应该公开化、有正式的仪式或证人,但并未将其列为必需条件。
随着基督教会婚姻规则与世俗社会不断的冲突和融合,基督教关于婚姻形成理论最终在11世纪末12世纪初完全定型。到了12世纪50年代,出现了彼得·伦巴第的《神学见解》,标志着同意理论的最终确立。此后经其他教会人士进一步解释而发展出这一理论的主要原则:婚姻是一种由双方的同意创造的关系,婚姻法的中心转移都夫妇的意图上,它们决定夫妇结合的有效性,所生孩子的合法性以及夫妇和后代的财产权。性行为的重要性也被强调,它与婚姻的关系在于:一旦发生性结合,婚姻便成永久。因为婚姻是不可解除的,所以婚姻的建立要靠性结合来保证。⑤
但是,除了这些,基督教对于男女结合还有其他的禁忌。譬如不足法定年龄,已缔结有效婚姻而且婚姻还存在,发过宗教誓言,诱拐,犯有严重罪行,有血缘、姻亲和教亲关系,有收养关系等等。对于限制近亲结婚的控制在罗马法中早就存在,但是,基督教对这个问题上比罗马法更为严厉。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曾经对由于亲属关系的障碍而禁止结婚的情况做了详细的说明。⑥公元4到6世纪禁止三亲等之内的亲属之间结婚,8世纪扩大为四等①
② 薄洁萍《上帝作证——中世纪基督教文化中的婚姻》 学林出版社,2005年版,161—162页 薄洁萍《上帝作证——中世纪基督教文化中的婚姻》 学林出版社,2005年版, 162页
③ 薄洁萍《上帝作证——中世纪基督教文化中的婚姻》 学林出版社,2005年版,64页
④ 《新天主教百科全书》“宗教法中的婚姻”条中的“婚姻的同意”,转引自薄洁萍P65
⑤ 薄洁萍 《上帝作证——中世纪基督教文化中的婚姻》 学林出版社,2005年版,71页
⑥ 【古罗马】盖尤斯. 法学阶梯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转引自兰奇光《古罗马婚姻
直至七等,此后一直使用到13世纪初。其范围之广,程度之深,为所有其他社会和宗教所不及。①不过也有特例出现,公元49年,克劳狄皇帝为了达到与其侄女阿格丽品娜结婚的目的,曾迫使元老院作出决议,允许叔伯与侄女之间的婚事。但是叔伯和侄女之间通婚被罗马传统视为乱伦,因此此项决议在公元342年被君士坦提乌斯二世和君士坦斯两帝明令废止。②此外,基督教会还增加了对于宗教亲属关系的婚姻障碍,即教亲或宗教亲——洗礼的孩子和其父母与教父母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之间的关系,甚至包括忏悔者与牧师的关系。③
12——13世纪教会简化放松了早期对于血亲和姻亲关系之间结婚的禁令,13世纪以后,禁止结婚的范围缩小到四等亲以内。但是,在实践中,这些规定并未完全得到贯彻实施,前文提到的克劳狄皇帝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西班牙的哈布斯堡王朝历史悠久,是欧洲中世纪近亲结合的典型。
基督教还废除了当时罗马社会中基于政治地位而产生的婚姻障碍,即平民与贵族、自由人与解放自由人、元老阶层和低下阶层的婚姻限制,客观上促进了社会阶层的小范围流动。
基督教对于婚姻制度的影响还表现在对于姘合制度的改造。前文已经提到,姘合制度之所以产生,主要是因为社会政治地位的差别,而基督教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十分看重的,基于此,优士丁尼将市民资格授予所有的解放自由人,使他们都拥有了通婚权,由此而消除了姘合制度存在的政治基础。877年,列奥皇帝认为姘合违背了基督教婚姻的神圣性,遂废除了该制度。④由此,人人都可享受自由婚姻。
5、基督教会规定的结婚程序
首先是订婚仪式。“订婚”一词来自于“允诺”(aspondendo ),是由未婚的男女或未婚男女的父亲就未来婚姻进行的缔约和允诺。⑤在早期罗马人的婚俗中也有订婚,但其成立的条件相当简单,不论其当事人是否缺席,只要其事先知道或事后确认,则订婚成立但是这一时期的订婚并不意味着必须结婚,已订婚的男女双方都有解除婚约的权利。
基督教对此的影响就是增强订婚的效力,具体方法是交纳订婚保证金——如果未婚的夫妻相互交换这种保证金,因其过错而为履行婚约的一方将失去自己的保证金,并且还要返还已收取的保证金,起初是按照4倍的标准返还,后减为2倍。⑥
订婚只是全部结婚程序的开端,真正重要的是结婚仪式。从宗教的角度来说,婚姻既是由上帝安排的,是“七大圣事”之一,就需要有上帝在人间的代表基督教会及教士人员的见证和祝福;从现实的角度来说,一个庄重、公开的婚礼也相当于向世人宣告二人的结合。从公元6世纪教皇霍密斯达斯禁止秘密结婚,要求教徒公开庆祝其婚姻并接受教士祝福,到11世纪末12世纪初,完整的基督教会婚姻仪式完全形成,在这个过程中,基督教会对结婚仪式的规定经历了一个逐渐加强和完善的过程。
在基督教会婚姻仪式中,有几道程序是比较重要的:
(1)询问以及张贴结婚预告。新娘与新郎被领到教堂门口,以上帝、教士和微观的人群作证。新郎站在新娘的右手边因为女人是从亚当身上左边的肋骨制成的。教士开始向周围众人询问结婚预告。这种结婚预告一般要被张贴三次,在三个特定的神圣日子,每个日子间隔 制度探微》
① 薄洁萍 《上帝作证——中世纪基督教文化中的婚姻》 学林出版社,2005年版,113页
② 兰奇光《古罗马婚姻制度探微》
③ 汪琴《基督教对罗马婚姻制度的影响》
④徐国栋《罗马私法要论》文本与分析M 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7 ,91 转引自汪琴《基督教对罗马婚姻制度的影响》
⑤ D.23,1,1,盖尤斯《法学阶梯》第3卷)乌尔比安在《论订婚》单编本中讲到,这一制度是源于古人的一种习惯。(《民法大全选择》 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 M 费安玲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⑥ A lanWaston. Roman Law & Comparative Law [M ]. Anthens and London: The Un iversity ofG eorgia Press, 1991: 26.
一星期,以确保将要步入新婚殿堂的两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一种婚姻障碍。
(2)婚礼询问并交换戒指。教士向新郎问道:“你愿意娶这位女子为妻,爱她、尊敬她、维护她、保护她,不论在健康还是生病时,都作为一个基督徒丈夫对待他的妻子那样,只要你们生活在一起?”新郎回答:“我愿意。”教士再向新娘提出类似的问题,新娘也给出肯定的回答。
然后新娘由她的父亲或朋友给出,如果新娘是姑娘,不用把手蒙上,如果是寡妇,则要蒙上手。新郎接受她,以上帝和他自己的忠诚,当着教士的面,用自己的右手拉着新娘的右手,以现在时向新娘发誓:“从今天起,我以你作为我的妻子,不论好、坏,不论贫、富,不论生病、健康,只有死亡才会将我们分开,让圣洁的教会作证,我发誓。”新娘也给新郎以同样的誓言。
接着,新郎把金或银和一枚戒指放在盘子或书上,由教士祝圣戒指,然后教士把戒指交给新郎,新郎用右手拿着戒指,左手拉起新娘的手,将戒指先后套到新娘的拇指、食指、中指,(寓意以圣父、圣灵、圣子的名义),最后停留在无名指上。因为这个手指有某种静脉,通到心脏,在它们之间,内在的感情总是鲜艳明朗,真正的银质戒指象征着这一点。然后,新郎新娘低头,接受教士的祝福。
(3)教堂弥撒。新人跪在祭坛前,接受众人和教士的祈祷,祈祷生活美好、后代昌盛、和平永存、相爱到老,祈祷上帝赐福荣耀给灵魂和肉体。然后新人进入教堂,做弥撒。
(4)祝福婚床。教士祝福婚床,点撒圣水,散播和平。①
之所以不厌其烦的描述中世纪婚礼的细节,只是想让读者通过对比,切实感受中世纪制定的婚礼规则对于现代婚礼仪式的影响。
6、基督教会对于离婚的规定
出于基督教会独特的禁欲观以及对教会尊严和权威的维护,教会并不主张婚姻的解除。 但是,不主张并不代表不存在,婚姻解除,古已有之。
在《旧约》中记载的夫妻关系带有浓厚的夫权制的色彩,离婚之权完全掌握在丈夫手中掌握: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将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夫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后夫若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②
而在罗马法中,婚姻制度经历了“有夫权”到“无夫权”的转变,这两种婚姻制度中,离婚权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有夫权婚姻”中,离婚权自然而然掌握在丈夫手中,在“无夫权婚姻”中,夫妻双方都拥有离婚权,离婚的形式分为“协议离婚”和“片面离婚”,顾名思义,协议离婚即由夫妻双方通过共同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而片面离婚是指凭借夫或妻任何一方的同意就可以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
基督教对于婚姻的认定只有合法与不合法的区别,并不主张解除由上帝早已命定好的婚姻,但面对社会现实,基督教选择了一种比较中庸的做法——分居,分居期间,二人均不得再婚,或者也可以选择进修道院。但若是被判定为不合法的婚姻,基督教就借助罗马法律的强制力量,严格限制离婚的条件,具体规定了夫离妻和妻离夫的几个条件,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婚姻和整个社会的稳定。
尽管罗马法律体系完备严密,但是不得不说,在具体的施行过程中,法律更大程度上是对普通百姓行为的约束,现实生活中的情况会更加复杂多变,然而,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基督教确立的婚姻原则对当时社会的影响,这种影响,即便是贵族,也无法忽视。
总的来说,在中世纪漫长的过程中,基督教以其强大的精神力量加上与当时现实社会的①
② 薄洁萍 《上帝作证——中世纪基督教文化中的婚姻》 学林出版社,2005年版,93~~95页 《申命记》23:1—3
不断斗争与磨合,最终确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威。但是,尽管基督教婚姻观中的核心是提倡夫妻与上帝、夫妻之间的爱、忠诚和责任。但是,中世纪的婚姻,尤其是上层社会的婚姻,却多是出于开疆扩土、敛财和政治联姻的目的,很少有人能兼顾人类最原始的情感,以爱为择偶的唯一标准。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应该归因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当然,不可否认,基督教鞭长莫及也是一个因素。而我们,在现代文明的引导之下,在面对婚姻和爱情有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权,但是,现代社会纷繁复杂,万千诱惑,有时候也确实需要学习基督教对于婚姻的爱、忠诚和责任,毕竟,对于传统的中国人来说,婚姻依然是人生大事,不可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