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提纲(国税)
2011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复习提纲(国税)
应考注意事项
1、考试内容。全部包含在考核教材——《税收执法基础知识》一书中(其中有争议的内容不考)内,考核答案以书为主。考核范围严格以《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核大纲》(P340~353)准,对《大纲》中“掌握”部分要考,“熟悉”“了解”部分中最基本的部分要考。
2、考核题形。考试题形均为客观试题,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案例分析和计算。其中,案例分析和计算也以单项选择或多项选择的方式出题,其难度在于案例题的答案可能是单项选择,也可能是多项选择,因此,在做案例分析题时,一定要对题干部分进行认真审阅,其中对没有把撑的答案不选。(案例分析题计分方法,多选错选不得分,少选选对可作情给分。)
3、考核题量及重点内容。考核的题量为2小时左右(在熟练掌握的情况下,1小时左右能做完)。重点的考核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如: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在全部考核内容中,法律知识占70%~80%左右,其中,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又占50%~60%的内容。税政实务较少。
4、应考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考试教材一定要通读,确保掌握知识的逻辑性和连续性,提高答题能力;二是,考试时,应注意多审题干,对涉及程序的考题应注意区分法定程序和内部习惯程序,考试时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答题。
第一章 法学基础
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的定义:法是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基本含义。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则专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只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一、法是由谁制定的?法是由国家创制的。
*二、创制法律的三种形式:制定、认可和解释。
*三、法的本质。主观方面:一是法所体现的是共同意志;二是法所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客观方面:法现象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或人民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真正本源,是法的本体。
四、法的基本特征有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五、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
第二节 法的作用与价值
一、 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二、 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相对于法的规范作用更为重要,主要包括维护一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的统治;执行公共职能。
第四节 法的分类与效力
一、法的分类
(一)多数国家的分类
1、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划分。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3、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调整范围划分。
4、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划分。
5、成文法和习惯法。
(二) 部分国家的分类
1、公法与私法。公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主要是调整国家的公民个人之间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2、普通法与平衡法。
3、联帮法与联帮成员法。
注意事项:考试时,能够对一种具体的法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例①:国内涉外因素的法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属国内法,也是实体法。
例②: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例③:实体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程序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税收征管法等。(实体法也不是不涉及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任何程序和方式,只是说它主要规定的是实体权利和义务;程序法也不完全不涉及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实际上,诉讼权利本身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实体权利。)
二、法的效力 (一)法的四个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可分为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及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适合(中国)。
*(二)法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三)法的溯及力。
1、概念:是指新法颁布实施后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可以加以适用的效力。
*2、五大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属法律规定有朔及力的国家)。
第二章 立法法
第一节 立法权限
一、立法法是依据宪法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界定:一是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的划分;二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二、各类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及创制规范的基本名称。
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法律。其中,全国人大的立法权是制定国家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二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2、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区省级地方法规—特指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
4、民族自治地方人大。根据宪法、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和行政法规,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国务院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定、办法和规则,即部门规章;
6、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制定地方性规章。 *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享的专属立法权的范围。专属立法权非经授权,其他机关不得进行立法;经授权的,国务院可制定行政法规(如:所有现行税收法规均为授权制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省、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地方性法规。
1、有关国家主权的事项(包括政治、经济、领土、对外、属人等主权);
2、各级人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与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其他。 其中,不得授权立法的事项:一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二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三是有关司法制度的事项。
第二节 立法程序
一、创制程序 (一)法律创制程序:法律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公布等四个环节。 法律案的通过: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创制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审议) 、决定和公布等四个环节。 (三)地方性法规创制程序:提出、审议、表决或报批(即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公布等四个环节。 (四)自治条例和单例条例创制的程序:提出、审议(只能由民族自治地方人
大审议)、报批(均需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方可生效。其中,对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应由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和公布。 注意:程序顺序不能颠倒! (五)地方性规章创制程序原则上同行政法规创制程序的规定相近。 *二、表决制和决定制(即首长负责制)的适用范围: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表决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适用决定制。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案,不实行表决制,而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否决或暂不通过、经调查研究后再讨论的决定。
第三章 行政法学基础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 二、合法行政原则的内容:一是行政权力的存在必须有法律依据。即行政机关的设臵和组织只能由法律规定,其所具有的权力、应履行职责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权力的授予和委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二是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三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即影响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规定,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三、合理行政原则内容。这一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体内容包括:一是符合立法目的;二是只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不相关因素;三是平等地适用法律,对相同事件同样对待、不相同事件不同对待;四是,符合社会道德;五是有得于资源和环境保护;六是符合比例原则。其中应特别注意,对超过自由裁量权限范围以外的,不是合理不合理的问题,而是合法不合法的问题。
第二节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考试重点)
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资格:一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二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三是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法律规定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司法权等8项。 (三)行政主体分类: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行政相对人具有是处于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个人和组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及在行政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影响三个特征。
二、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要件
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是资格要件,即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或依委托享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和个体;二是权力要件,即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三是形式要件。即行政行为一定的形式表现来看,为相对人所知;四是功能要件。即行政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相对人的权益,能够产生法律效果。
2、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就是为行政相对人所知。不送达、不告知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行政行为。
*生效要件的形式:一是即时生效。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二是受领生效。即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政机关对其作出了某种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从书面通知送达到相对人处开始生效(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臵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仅适用于不特定相对人);三是附条件生效,即行政行为生效附有一定期限或条件,当期限来到或条件满足时才能生效。
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等5项。
*4、行政行为的效力:一是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旦生效,无论其是否合法,都首先被推定为合法,行政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或服从;二是确定力,即行政行为一旦生效,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要求变更;三是拘束力,即行政行为生效之后就开始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生产约束和限制;四是执行力,即当生效行政行为的实施产生阻碍时,保证其得到执行的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执行性、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重点考试内容之一,案例题会出现)
依照标准的不同,可作以下分类:
1、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活动中对非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某类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一次有效,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只能使用一次;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反复使用。
2、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予的职权,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有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才能作出的行政行为。区别在于行政主体能否主动实施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大多数行为都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法规适用没有或较少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法规适用较大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区别在于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不同。
4、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才被认为合法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形式不作要求。区别在于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大多数行政行为都属于要式行政行为。
5、作为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作为的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行为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区别在于法律是否要求行政机关积极行动为标准。
6、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给相对人赋予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不利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给相对人设定义务或限制、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区别在于: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对相对人有利为标
准。
7、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含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为中立的一方,依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相对人提起的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相对人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区别在于: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7项。
重点掌握:
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行使某种权利的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一是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能主动实施;二是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三是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原则:法定原则、效率原则、合理裁量原则、适应形势发展原则。
2、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判别、确认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一是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二是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三是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四是行政确认是羁束行政行为。形式:确定、认定、登记和鉴证。
3、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有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形式:1) 抚恤金;2) 烈军属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3) 退伍军人安臵费;4) 特定人员离退休金;5) 社会救济、福利金;6) 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4、行政征收的特征强制性和法定性。
5、行政强制可以分为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中的强制三类。
第四章 行政处罚与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许可
一、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 行政许可的特征,是行政许可的本质属性,是行政许可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具体表现。主要有:行政许可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般禁止和有限解禁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三、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关系:被确认为行政许可的项目,受《行政许可法》的约束;未被确认为行政许可的项目,为行政审批,不受《行政许可法》的约束。
四、 行政许可的原则:
1、 法定许可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定的权限、条件、程序和方式。即权限合法(包括设定权限合法和实施权限合法)、条件合法、程序合法、方式合法。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要求行政许可的规定公开,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和获
取行政许可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行政机关必须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歧视、不得偏袒。
3、 便民、效率原则。
4、 救济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申请人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包括:一是陈述、申辩权;二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是获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5、 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决定一旦作出,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在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修改或废止,或者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变更行政许可将影响公共利益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行政许可,但必须依法补偿由此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
6、 不得转让原则。
7、 监督原则。实施许可的行政单位既是权力主体,又是责任主体,同时还是监督主体。许可机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事项要进行监督,同时,也要接受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对其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五、 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即范围):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臵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定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六、 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情形。对《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
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也可一不设定行政许可: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解决的;
3、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 行政机关采取时候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七、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1、 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是指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部门,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一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2、 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是指什么级次的规范性文件有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3、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限。是指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在依照法定形式设定行政许可时,拥有哪些权限。《行政许可法》规定:
(1) 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
(2) 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者国内法规。
(3) 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臵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八、 行政许可的实施。
1、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该组织必须获得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该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该组织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许可权力;该组织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书p65)。
2、 关于实施主体的专门规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
3、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遇有下列事项,行政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举行许可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单事项。 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能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对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不同于一般程序的特别程序。具体为:对特许事项的许可,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决定;对认可事项的许可,应当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决定;对核准事项的许可,应当通过实地检测、 验收等方式决定;对登记事项的许可,一般通过书面审查方式决定。
九、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处理:责令限期改正;中止行政许可;撤销行政许可。
对可以撤销的行政许可,还存在应当撤销和不予撤销两种情形:被许可人以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法可以撤销的行政许可,撤销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
十、 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设定违法;实施程序违法;实施实体违法;收费违法。
十一、 申请人违法的法律责任: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被许可人违法的法律责任,被许可人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行使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节 行政处罚
(应结合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文掌握)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法定原则(处罚设定权法定、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受处罚行为法定、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公正公开原则、职能分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证相对人权益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等6项。
*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是指不得给予两种同样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同一法律规定可以并处两种处罚,或者不同法律规定不同处罚的(如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依照法律给予两种处罚并不违反本原则。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注意:一事不再罚的案例。如:在发票管理过程中,纳税人违法发票管理的行为既涉及公安机关的管辖又涉及税务机关的管辖(即当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管理权交叉时)。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行政拘留15天;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则可处1~5万元罚款和没收作案工具和非法所得。在罚款方面必须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即谁先发现谁罚款,罚款不能两次。罚款后,税务机关可以没收作案工具和非法所得;公安机关可以对当事人采取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7项。
*2、从法理上,依照行政处罚客体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申诫罚。 ①人身罚。也称自由法,是指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行政处罚法)、对外国人、无籍人可经采取驱逐出境、限制进境或出.....
境、限期出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
法相对人采取的短期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任何机关都没有决定拘留的权力。
②财产罚。是指特定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对人采取的限制、剥夺其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行政处罚法)。 .....
③行为罚。行为罚也称能力法,是指限制或剥夺行政违法相对人某些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业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④申诫罚。也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警诫告知相对人其行为已经违法,以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警告这种申诫罚。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其中,法律对违法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需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
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其中,对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需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
4、部门规章。国务院、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数额由国务院规定。(非经营处罚不超过1000元。经营处罚中,有违法所得的,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且最高不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最高不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应报国务院批准。)
5、地方规章。(基本同第4),罚款的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注意:其他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如:省、市、区(县)税务局不能设定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级别兼属地管辖;共同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不予行政处罚。一是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是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情况下,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则规定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追诉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根据案件轻重程度不同,可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对符合一定标准的重大案件,还应当实施听证程序。
(一)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 *1、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执法人员有确定的证据,当事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足以推翻证据的);二是有法定依据(属行政处罚范围,且处罚的种类、幅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三是处罚种类中数额较小罚款(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2、实施步骤:第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第二,确认违法事实,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六,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的程序。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其实施步骤:第一,立案;第二,调查(与税收征管法相联系的内容:*①调..............查取证必须是人以上人员执行;②调查取证过程上,税务机关的哪些权利,*2.....................如: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又如:对涉及当事人的储蓄存款的检查取证7....................时,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第三,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除当......
事人自动放弃权利还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四,审理;第五,作出处罚决定(决定的种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制作处罚决定书;第七,将处罚决定书交付或送达给相对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或回执)。 ...........
注意:一般程序与听证程序的关系:不是所有的一般程序一定要“走”听证程序,但听证程序必须是在一般程序中的一个特殊环节,所以不能说:没有达到听证程序标准,就应“走”简易程序。应掌握:对纳税人未登记、未申报给予2000元罚款(考试时提示有较大数额罚款的),应适用于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三)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举行听证的前提是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一个特殊环节,属于调查取证的范畴。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案件不需要举行听证。
*1、听证的范围(特征):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仅限于较大数额的罚款,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 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 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听证程序的适用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当事人不承担举行听证的费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2、听证程序的步骤。一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应当在被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3日内提出申请;二是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第、三是确定主持人;四是举行听证;第五制作听证笔录;六是听证终结。
五、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当场收缴罚款的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一是当场作出2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二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并经当事人提出提出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步骤:执法人员收缴罚款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执法的罚款收据;执法人员应当在收缴罚款后2日内将罚款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收到交来罚款后,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强制执行程序。
*1、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三种强制措施:一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买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是依法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加处罚款的条件:一是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予以明示;二是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考试时应特别注意:任何行政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均要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即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另如,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税务检查人员是否出示检查证件和《稽查通知书》。
第三节 行政赔偿
一、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一)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处罚;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其中,对财产造成的其他损害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二、不予赔偿的情形: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执行职务、为了行使职权而采用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手段、在管辖区域之外行使职权等,都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国家进行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平等身份参加与民事活动,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不适用国家赔偿);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如税务机关在打击非法贩卖发票中,当事人逃跑时摔伤等);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即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 ....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一般情况下,行政请求权属于受害者本人,但《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两种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下尽管请求人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也具有请求资格:当受害的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四、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赔偿请求人应当在侵害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后两年内提出。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请求人要求赔偿时应当递交申请书。 赔偿请求既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五、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返回财产、恢复原状三种方式,并以金钱赔偿为主。
同时,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受害人还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计算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应当以公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的时间按日进行赔偿,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造成部分丧失劳动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第五章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的对象和范围。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单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情况下,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即抽象行政行为本身单独不属行政复议范围。(注:行政诉讼的对象和范围与行政复议一致)。
二、有关行政复议、诉讼的期限。
*(一)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当事人自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二)复议机关受理的有关时限:一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复议机关收到申请的5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是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申请,复议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到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三)复议机关审议复议案件的期限:一般为60日,其他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以其他法律规定办理,6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最长可延长30日。
*(四)起诉的期限: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时效为3个月;经行政复议并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权和起诉期限,其起诉时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年;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法院不予受理。
三、具体审查的范围。
1、行政复议审查的范围。包括:事实审和法律审。其主要内容有: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执法资格;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理由是否确凿、充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或依据是否合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无明显不当等。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2、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一般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一是审查依据不同。行政复议审查的基本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合法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含上级下发的文件及决
定、命令);*行政诉讼审查的基本依据只有法律、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规章实行参照适用原则,即法院认为规章与法律、..........
法规等审理依据一致时,予适用,反之则不予适用,同时,当地方性规章与部门规章有冲突时,需最高人民法院诚送请国务院解释或裁决。二是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行政诉讼一般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合理性一般不进行审查,只有对显失公正地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才会干涉(但在实际案件审查中一般不使用)。 .....
五、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受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六、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原告;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七、行政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一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是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载定停止执行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六章 税法学基础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税法的构成要素: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
一、征税对象
*1、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是征税对象。 2、征税对象按其性质不同可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或收益额、财产及行为。
二、税率
*1、税法的核心要素是税率。 2、税率的基本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第二节 税法原则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社会政策原则。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组成: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明确原则;征税合法性原则。
*三、税法适用原则(用于解决由于法律冲突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障碍):禁止法律溯及原则(即税法不具溯及既往的效力)、法律优位原则(即优位适用高位阶的法律)、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即实体性的权利义务禁止溯及既往,适用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权利义务实现的程序可以溯及既往,适用新法)、税收救济程序优先税收实体原则(即税收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适用,裁决机关以确立的纳税义务是否履行完毕为标准判定是否接受纳税人的复议申请或起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即特别规定的效力优于一般规定)。
第十章 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
(结合《税收征管法》条文掌握)
第一节 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法定期限
*(一)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期限。对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其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的期限: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附送资料、证件审核无误的,应在30日内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办理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一)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领购发票; (四)申请填开外出税收管理证明; (五)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六)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如:给纳税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时,不需查看其税收登记证件。)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主要涉及违反账簿凭证管理和发票管理的处罚问题,结合第十二章税收法律责任中有关《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的内容掌握。
第四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一)税款的退还。
1、退还多缴税款主要包括:一是因为技术上的原因或计算上的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或税务机关多征的税款;二是在正常的税收管理情况下造成的多缴税款(如: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
2、退还多缴税款的期限:一是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二是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 3、加算利息。纳税人可以在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同时,要求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二)税款的追征。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①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
②有特殊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在5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或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二、有关税收凭证开具的要求。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滞纳金时必须开具完税凭证;收缴罚款是时必须开付收据;在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在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
三、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一)税收保全措施基本程序
1、行为条件: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时间条件: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超过了上述期限的,则应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必须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3、担保条件: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二)强制执行措施基本程序
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2、告诫在先: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务机关必须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
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三)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
1、税收保全措施的主体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强制执行措施的主体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3、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物的范围: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查封、扣押范围内。
三、其他应掌握的内容
1、滞纳加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有关检查审批权限: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十一章 税务稽查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程序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
二、税务稽查的执行程序
(一)文书送达。
1、税务执行人员按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是一项必经的法定程序),送达被查对象。 ..........
2、送达方式
①直接送达或留臵送达:由受达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发文件的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是个人的,由其直接签收;受送达人不在的,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代理人签收;受送达或其他法定签收人拒签收时,由被邀请到场人员在“见证人签名盖章栏”签章并留臵。) ②其他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和委托送达。
(二)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
1、对被查对象应补缴税款及其滞纳金,由税务人员依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对被查对象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以由县经上税务机关填制《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执行完毕后应制作《执行报告》。 (三)缴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移送前将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追缴入库;其他机关查补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入库。
第十二章 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的种类:税收行政责任和税收刑事责任。
二、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即行政处分)。 ....
(一)分类: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为、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违反《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行为等4类。
(二)具体违法行为及责任
1、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行为及其责任。(重点掌握)
如:违反《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违反《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行为及其责任。(重点掌握) 对逾期移送、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的,对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份。 3、其他违反《税收征管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只要求有印象即可) ①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行为;
②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逃避追缴税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和的行为;
④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
⑤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
⑥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行为; 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行为;
⑩执法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回避和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检举人保密的的行为。
三、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即行政处罚) ....
(一)分类(仅涉及《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内容):违反日常管理制度的行为、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行为和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等3类。
(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臵、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臵的;
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臵、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5万元以下罚款:
①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于没有发票印制权企业或个人.......
非法印制发票)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①偷税;
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③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④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
6、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①骗税;
②抗税。
7、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有发票印制权的企业违法印制发票;
②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③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的检查;
④非法携带、邮寄、运输、存放空白发票;
2、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
②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
3、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四、税收刑事责任
(一)主刑与附加刑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偷税、抗税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1、偷税。 ①偷税罪。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另外,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偷税情节严重的。
②偷税罪构成的标准。偷税情节严重是指:一是偷税数额占应缴税款10%以上且超过10000元(在计算偷税数额时,对行为人未经处理的偷税行为,要累计计算其偷税额);二是曾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偷税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偷税罪和一般偷税行为的关键。
③偷税罪的处罚: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过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期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下有期徒期,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2、抗税。 ①抗税罪。是纳税人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扣缴义务....人不是抗税主体,扣缴义务人发生上述行为的,按妨害公务罪处理。) ............
②抗税罪构成的标准。纳税人只要有上述行为的就构成抗税罪,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视为犯罪,反之应视为犯罪。
③抗税罪的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况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是指抗税数额较大、多次抗税、抗税造成税务人员伤亡,以及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
第七章 流转税
第八章 所得税
(税政部分占考试内容比重很小,主要掌握基本性的、有特点的内容。同时,国税局只考国税负责征收的税种,地税局只考地税局负责征收的税种)
一、增值税部分
(一) 税率
*1、基本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例举以外,税率均为17%;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也为17%。
2、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②自来水、暖气、热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用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机、农膜、农药;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包括:农业产品、金属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3、零税率: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
口的原油、援外出口的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及糖不适用零税率)
4、征收率(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征收;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6%征收。其中,对商业企业年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的,视同工业企业,按6%征收)
(二)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并且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6种情况: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建材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6、销售自来水。(以上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征收,而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其计算方法一经确定,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三)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
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不得抵扣项税额。其中包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但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四)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的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的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其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必须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专用发票时间。
3、购进劳务的费用支付后。(即无论是商业还是工业企业) ......
(五)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购进固定资产;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3、用于免税项目的内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用于集体福.......
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六)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确定。(自己补充内容)
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同一张发票主明,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另开具发票的,不得减除折扣额;
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同期售价确定;金银........首饰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税的全部价款(即加工费)征税(注:征收消费税时仍按新货同期售价确定);
3、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5、出租出借包装物,单独记账核算,不征税,但对逾期(以1年为期限)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应征税;从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新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即单独、非单独核算)均应征税。
二、消费税部分
*(一)税率的特殊规定:一般采取从量定额或从价定率的办法征收,但对烟类(即卷烟) 、洒类产品(即粮食和薯类白酒) 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1、从量定额征收:黄酒(240元/吨,1吨=962升) 、啤酒(每吨3000元以下:220元/吨;每吨3000元以上及娱乐业、饮食业自制:250元/吨,1吨=988升) 、汽油(无铅:0.2元/升、含铅:0.28元/升,1吨=1388升)、柴油(0.1元/升,1吨=1176升)。
2、从价定率征收:烟(雪茄:25%、烟丝:30%)、酒及酒精(其他酒:10%,酒精:5%)、化妆品(30%)、护肤护发品(8%)、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鞭炮焰火(15%)、汽车轮胎(10%)、摩托车(10%)、小汽车(8%、5%、3%)。
3、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征收:卷烟(定额税率:150元/箱,比率税率:每条50元以上,45%;每条不足50元,30%);粮食薯类白酒(定额税率:0.5元/斤;比率税率: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
(二)计税依据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税额—从量定额 ....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从价定率 ....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结合征收 .............
三、车辆购臵税部分
*(一)税率。全国实行统一比例税率10%。 (二)计税依据。注意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即不含税价格。
1、购买自用: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1+17%)
2、进口自用: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 ÷(1-消费税税率)
3、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非贸易渠道进口和其他方式取得自用的应税车辆,以及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
的,以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依据。最低计税价格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计税基础价格。 其中,对已缴已办登记手续车辆更换发动机或底盘的,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各价格×70%;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各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其中超过规定年限的不再征收,国产:10年、进口:15年)。
四、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税率:企业所得税采用33%的比例税率。对小型企业实行两档低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如果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税所得进行弥补,按弥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主要应掌握税前扣除问题—准予扣除项目和不准予扣除项目)。
1、准予扣除项目: ①成本(各种存货以实际成本计价); ②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③税金(其中不包括增值税); ④损失(即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损失和其他损失)
2、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1)借款费用支出(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
(2)工资、薪金支出(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800元);
(3)“三费”支出(不高于计税工资的17.5%,即工会2%、福利14%、教育
1.5%)
(4)公益、救济性支出(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内,金融、保险业为1.5%内);
(5)业务招待费支出(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为5‰;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为3‰);
(6)固定资产租赁费(经营租赁方式取得可根据受益期平均摊销;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应计提折旧,其中,土地、房屋和建筑物归为经营性租赁);
(7)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一般据实列支,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内,其中保险业1%);
(8)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不超过销售收入2%,其中粮食类白洒不得的除,特殊行为8%;宣传费不超过销售收入5‰);
(9)资产(财产)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0)汇兑损益;
(11)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2)有关资产费用;
(13)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国库券);
(14)保险费用(职工养老和待业基金、财产和运输保费、特殊工种人身保险等可列支);
(15)会员费(仅指工商业联合会会费可列支);
(16)住房公积金、补贴。(符合国家规定比例范围的);
(17)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当年技术开发费支出超过上一年度10%,可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18)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19)佣金(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超过服务金额的5%);
(20)劳动保护(发生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
3、不准予扣除项目:
(1)资本性支出(即购臵建造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包括银行加收罚息);
(5)自然灾害工意外事故的赔偿的部分;
(6)非公益、救济性和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
(8)担保支出;
(9)回扣支出;
(10)准备金;
(11)已售房屋的折旧费用和修理费
(12)低于房改价销售发生的损失
(13)其他支出。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区域性的税收优惠
1、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
2、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的税收优惠: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地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
3、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
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 (二)生产性投资的税收优惠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和第2年免征,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但实际经........
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
2、从事农业、林业和牧业生产投资的优惠:从事农业、林业和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在以后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
(三)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依法享受免税、减税优惠期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企业全部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 (四)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依法享受免税、减税优惠期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
(五)基础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自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
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减按15%税率征收, 不受投资地域限制.
(六) 特定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
1、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第2、3年减半........
征收。
2、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第2、3年减半征收。 ........
(七)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外国投资者将其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提取后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税款40%,其中,从海南经济特区内获利再投入其基础设施建设的,全部退还。
(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优惠: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优惠的通知》中规定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产品目录》外,投资40%可从购臵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九)予提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目前均减按10%征收,其中,对科研、开发能......源、发展交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
使用费,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全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