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流程中出口方银行工作报告
信用证业务流程中出口方银行工作报告
出口方银行工作简介:
通知出口商,为出口商付款,向中国银行寄单索汇,确认信用证真假
出口方银行工作流程图:
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及分类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
信用证软条款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涉面宽,跨度广,对其进行合理科学地识别和分类有着重要意义。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很多研究者要么只谈识别,要么只谈分类,要么就是把识别和分类混为一谈,这不利于预防和处理信用证软条款问题。不同的识别标准必然带来不同的分类。识别是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各方面的分析和把握,对相同法律关系的事物进行分类和归纳。对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也就是对信用证软条款的问题,从主观和客观方面放到整个信用证的流程来分析和判断,找出并判定信用证软条款。分类应该是建立在科学和严谨的识别之上,既不能扩大信用证软条款的范围,阻碍信用证发挥其功能,也不能缺乏预见性,缺乏指导意义。
识别的方法有多种,每一种都是从一个主要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主要的识别方法有以下几种:目的识别,矛盾识别,生效环节识别,商检环节识别,单据环节识别等。目的识别,是
指从众多的信用证条款中,就每一个条款的真实目的和功能进行分析,从中挑选出那些不符合信用证支付惯例,限制受益人权利,或者增加受益人负担,牵制受益人,使之难以交单,或者根本无法交单的条款。 [32]如果出口口岸没有该国领事馆,就很难办到,即使到外地去办理,时间上肯定成了至关重要的问题;矛盾识别是指从信用证的条款中找出前后矛盾的条款,因为信用证支付规则要求必须达到单单一致,单据间的相互矛盾违反了信用证支付规则,任凭受益人如何努力也做不到单证一致,势必造成难以收汇。这种相互矛盾的条款就是软条款。比如,如信用证运输条款要求海运提单,又要求海陆联运提单,两者相互矛盾,收益人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证一致;生效环节识别,是指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中判断出能决定信用证生效的条款,或者决定某些条款生效的条款。正常情况下,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应该是已经生效的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立就应当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而对信用证当事人有约束力,进口商或开证行规定信用证生效条款或某些条款的生效条件,而且这个条件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进口商或开证行手中,这些条款就是软条款。再如,要取得进口许可证,信用证才能生效;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经申请人同意后信用证方可生效;品质证书须由申请人出具,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信用证才能生效等等;[34]商检环节识别是指在商检条款中判断出由申请人或开证人借以控制信用证而自检或由开证申请人授权人签发检验证的条款。这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于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35]单据环节识别是指判断信用证中规定这样一些条款:该条款规定,某些单据必须由特定的人签发,并且这些如发票、检验证、货物收据等单据的印签必须与开证行的留样相符。这些条款使受益人处于极度的危险之中,因为这些特定的人可能去履行签字义务,也可能不去,而且及时去签字,受益人也很难知道开证行的留印签是什么,很容易造成签字不符而被银行拒付。总之,有关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方法还有很多种,本文由于篇幅关系不再进行更详细地探讨。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分类
信用证软条款的分类方法有多种多样,有的研究者详细罗列了几十种软条款 ,[36]这种罗列是不利于我们对其进行科学的归类;也有的学者从主观态度入手将信用证软条款分为:出于诈骗目的信用证软条款、买方完全掌握信用证主动权的软条款、开证申请人为控制货物质量开立的软条款。[37]有的把信用证软条款分为:在信用证生效环节上制造障碍的软条款、在信用证的单证获得上制造障碍的软条款。[38]以上各种分类对有一定的道理和倾向,但总的来说,缺乏预见性,不够全面,缺乏指导意义。以下根据信用证的识别对信用证软条款进行分类。
第一类是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
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有多种多样,但不管此类软条款的形式如何变化,信用证必须在满足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提出的某些条件后才生效,开证申请人完全掌握了信用证的主动权。但其实质是把信用证的生效条件控制在申请人或者开证行手中,什么时间生效,生不生效全部由申请人或者开证行说了算。]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尚未确定这个信用证项下的各种单据、证书的详细要求和指示,为了履约,进口商按时开出信用证,但注明限制生效条款时,出口商若急于交货装船,将使制单发生困难,更难于结汇。这种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比较灵活,可以是装船条款,可以是商检条款,可以通知或经确认条款,也可以是等待进口许可证签发等条款,总之,其方法是阻止信用证生效,其实质是严格控制信用证交易。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为实力不太雄厚的中间商,其中最容易迷惑受益人的条款就是由开证申
请人检验货物样品合格后才通知信用证生效。由于受益人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规定寄出了符合质量要求的样品,因此也开始着手积极准备发货。即使样品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全一致,只要开证申请人由于市场变化而拒绝发送生效通知,受益人手中的信用证仍然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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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开证行或申请人要求签字或印鉴与开证行、通知行或申请人的要求相符的软条款。 这一类又分为若干种。第一种是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这类条款不仅是证明或收据的出具或签字权控制在进口商或开证行手中,而且也违反了银行不许参与基础交易的国际惯例;第二种规定商品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这种条款很有可能影响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第三种规定,商品检验证由特定的人或单位出具并签署,但他们的印鉴必须由通知行证实。这些条款看上去并没有什么可怕之处,但是详细分析就会发现,对受益人来说是危险的。因为根据《UCP500》规定,通知行应遵守合理谨慎的原则,检查其所通知信用证的单据表面相符,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因而没有义务审核某某进口商的印鉴。另外,如果开证行并没有将印鉴资料寄给通知行,致使通知行无法证实。这样在议付行议付时很可能造成单据不符,不能收汇;第四种规定,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的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对于这些条款,受益人出于两种危险之中,一是被授权人是否签字的问题,二是受益人无从知道开证行的印签,这给信用证的单证相符,造成难以克服的困难;第五种规定,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开证行持有的记录。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货运收据上的签字和图章与开证行持有的记录相符。[42]
第三类是商检中的软条款。
这类软条款也有很多种。第一种是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中设置收货人检验条款。这种软条款在设置的时候,受益人比较容易接受,因为从逻辑和表面上乍一看是成立的,原因是货物是进口上购买的,对商品质量的控制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深究起来不难发现,由于信用证支付特点决定了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这就使进口方可以借助此条款控制受益人。因为进口商可以随心所欲地对货物百般挑剔不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或迟开此类证书,出口商就不能及时备齐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去议付行交单,导致单证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或因迟交单而被开证行拒付,所以,这些是典型的软条款。第二种是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有权签字人签字并与银行的签字样本一致条款。在这类信用证单据条款中,表面上是为了防止假冒有权签字人签发商检证,并不要求递交收货人检验证书而改为要求第三方机构出具商检合格证书,但即要求商检证的签发人的签字要和开证行的预留印鉴一致。一方面,议付行可能就没有收到开证行的签字样本,那怎样核对呢?另一方面,预留印签是否一致最终决定权在开证行,预付行即使认定签字印鉴相符也无济于事。第三种是在信用证条款中设置限制办证机构的条款。[43]信用证要求出口商的商检证书要由进口国领事馆认证,而在当地没有这类机构,受益人要么不可能履行,即使到有此类领事馆的地方,时间就成为主要因素,很有可能迟交单据。综上所述,这些信用证商检软条款大多打着控制质量为名,在商检证书、签字等方面控制受益人所交单据,受益人一旦接受这种条款就陷入到难以摆脱的“陷阱”之中,有非常大的隐蔽性。但总体来看,这类条款都属于不正常条款,也是违反信用证支付惯例的条款。因为开证人自检或开证中请人授权人签发检验证这些条款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于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不参与基础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44]
第四类是装运软条款。
装运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利用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时间、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船公司、船级、船龄等方面的内容,规定各种限制受益人的软条款。第一种情况是在单据上规定目的港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指定。如“目的港和装运日将以修改证的形式通知”,这类条款使装运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情况大多是进口商担心国外码头工人罢工等意外情况发生,无人卸货而遭受损失。这种将风险转移至受益人的软条款同样在市场和国际形势不利的情况下成为申请人和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和借口[45]。也就是运用表面上预防其他不定状态的理由,制造限制受益人的软条款;第二种情形是指定船只和限制装运船龄。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船只在海上航行的不定因素很多,能否能在特定日期内租到指定船只,很难确定。对于船龄的限制也是如此;第三种情况是指定转船船名。在海运实务中,转船时有发生,但转船是否可以转移到指定的船上乃是十分不确定的事;第四种情况是规定货物必须在取得开证申请人的指定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并以修改书形式发出后才能装船。[46]如,规定受益方只有取得开证申请人指定验货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后才能装船,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完全掌握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从而导致延迟装运或其他不符点的产生,给开证行拒付提供了理由。而实践中,一旦行情发生不利变化,开证人申请人往往不发通知,等受益人明白时为时已晚。
第五类是制造条款间相互矛盾的软条款。
这种软条款使条款之间相互矛盾,受益人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不可能做到单证一致,因为符合前一条款必定违背后一条款,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证一致”或“单单一致”。如,在转口贸易中,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在来证上不要写明“受益人”,而有些国家则规定“产地证”必须填写受益人名称,否则不予签发“产地证”。因此,不管出口商如何制单,都不可能做到„单证一致‟。[47]再如,在运输单据中,运输条款要求海运提单,又要求海陆联运提单;有的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运必须于收到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发出的指定船名指示后”,同时又规定“届时若申请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通知船期、船名,受益人具有租船权。”这些条款相互矛盾,让受益人不知所措。[48] 还有的单据条款是与现实相矛盾,受益人也不可能做到单据一致,如要求我国的受益人提交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运输单据,而我国没有参加该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根本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49]这些条款就是使受益人处于进退两难的地步,最终的结果势必造成单据不符,不能收汇。
第六类是限制付款的软条款。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根据《UCP500》规定,开证行只能凭借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或授权议付,开证行应当承担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y for Payment)。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银行应当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50]信用证中如果对付款附加额外条件,就是软条款。因为这些条款可以随时解除第一付款责任,违背了信用证的支付规则。这种信用款也分为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信用证中规定以进口方实际收到货物后才付款。如某外国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的付款条件为“收到货物后,我行将根据你们的指示付款。” 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有上述条款,出口方可能会面临三种风险:(一)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进口方不得到货物,自然不会出具到货证明。根据信用证凭单付款的原则,出口方不能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则无法得到货款;(二)如果运程过长,或者运输途中出现了故障,货物抵达目的地(或目的港)时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信用证已经失效,即使进口方出具货到证明,仍将无法凭以议付;(三)如果买方蓄意欺诈,已经收到货物但是拒绝出具到货证明,或者延迟出具到货证明,出口方无法按时提供单据,同样遭受损失;[51]第二种情况规定在货物到达进口国港口,由进口方出具检验证明后,开证行才能付款。例如,信用证条款规定:“开证申请人通知开证行已收到货,并证明货物及数量符合定单的规定和开证申请人授权才付款。”
第三种情况规定付款以开证申请人承兑汇票为前提。例如,“一接到与本信用证要求相符并经开证申请人承兑过的汇票,我们将保证按你们的指示偿还货款”。第四种情况规定只有在货物进口清关、取得配额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后才能付款
出口方银行的职业道德
高度重视 周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多措并举 银行业职业操守建设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职业操守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制度建设是职业操守建设的关键环节。银监会2003年一成立就出台并强力推行了《工作人员守则》、“约法三章”、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履职回避、履职问责等会规会纪100多项,基本形成了以廉政促监管的行为准则制度体系。2009年2月银监会出台《操守指引》后,又相继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操守指引》的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或修订了一系列本单位员工行为准则,初步形成了适用性广、涵盖面宽、操作性强的行为准则制度体系。
在活动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高管人员充分发挥领导带头作用,自觉遵守各项行为准则,牢牢把握合规经营、规范操作这一主线,正确处理市场拓展与风险防范、产品创新与审慎合规等方面的关系。一些单位还制定了适用于领导人员的行为准则特别规定,结合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规定,加大对领导人员的约束和监督。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开展深入广泛、形象生动的宣传教育活动,较好地形成了处处有准则、人人讲准则的文化氛围,不断强化以贯彻落实行为准则为核心的合规文化价值理念。不断强化了工作人员秉公用权、廉洁监管的价值理念,养成了人人都不碰行为准则“高压线”的良好习惯。
常抓不懈 建立行为准则贯彻落实的长效机制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是保证行为准则贯彻落实的长效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在营业网点悬挂横幅、摆放资料、设置展板、印发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公告行为准则;许多单位还公布了举报和投诉电话,邀请“神秘人客户”、聘请社会监督员,主动接受广大客户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据统计,目前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共计公开自律性规定1542个;公开监管政策法规、监管和处罚程序等近4万项;公开投诉、举报办法1044个。
正是由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把贯彻落实行为准则作为防范操作风险和加强内控管理的重要手段,员工风险防范意识得到增强,服务水平得到提升,公正、廉洁、有效监管的行业形象正在逐步塑造,在行业内的竞争力也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