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刑法基本概念整理
第一章:刑法的绪论
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3.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4.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5.刑法典: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刑法的法律,是刑法的最主要存在形式。
6.单行刑法: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说明、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刑罚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7.刑法的性质:内容上——(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有所涉及
(2)调整对象的特定性:针对最严重的违法行为
(3)调整手段的严厉性: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形式上——(1)刑法是基本法(2)刑法是实体法( 3)刑法是公法
8.刑法的目的:就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护法益
9.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10.刑法的机能:就是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备的作用,它是实现刑法目的和任务的手段。
(1)保护法益机能(2)保障人权机能(3)规制行为机能
11.谦抑思想:就是不应当将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作为刑法的处罚对象,作为刑法处罚对象的只能是那些不得不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
12.刑法规范:是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罪刑规范。(包括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如刑法规定有盗窃罪、遗弃罪,其中所蕴含的规范就是:不得盗窃、义务者必须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13.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是采用编、章、节、条、款、项的结构来编排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14.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用语的意义进行说明,是赋予刑法规范特定含义的思维或者实践过程。
分类:(1)主体不同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规定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的法律解释
(2)方法不同
文理解释——亦称文意解释或者文法解释,是根据刑法条文的文词字句进行的字面解释。 论理解释——指参酌立法背景、目的、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做逻辑分析,阐明刑法用语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依事物属性、处罚目的以及当然的道理,推论刑法所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要在刑法规定适用范围之内。
(扩大解释)(限定解释)
刑法解释原则:(1)不能超出罪刑法定原则(2)文理解释优于论理解释(3)解释时必须注意条文之间的协调一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规定不处罚。
意义:是对罪刑擅断的否定,注重保护人权,实现刑事法治。
内容:(1)排斥习惯法(2)禁止绝对不定期刑(3)禁止类推(4)禁止塑及既往(5)明确性原则(6)刑罚法规内容妥当原则
3.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体现:、(1)定罪上的平等(2)量刑上的平等(3)行刑上的平等
4.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人身危险性: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能够适用的问题。
(1)刑法的空间效力:称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涉及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属地原则:只要是在国内实施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人原则:不管犯罪地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只要是本国人所实施的犯罪,都适用本法。 ——保护原则:不管行为人的国际如何,也不管犯罪地是否在本国领域内,只要是侵害本国或者本国国民利益的犯罪,一律都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原则:不用考虑行为人的国籍和犯罪地,只要实施了世界各国公认的严重犯罪,各国都有权对其适用本国刑法。
(以属地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
(2)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何时发生效力,何时失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实施的犯罪是否适用的问题,主要涉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时,具有溯及力,对新刑法颁布之前的行为可以依照新刑法处理。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
1.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及其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基本特征:
(1)社会危害性:对刑法所保护的具体利益造成了客观具体的侵害
侵害:包括实际危害和现实威胁
(2)应受刑法处罚性:指该行为具有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特征。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 意义:一是对社会危害性特征的限定;二是说明犯罪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责任的行为
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却不受刑法处罚的场合:1.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2.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受处罚3.由于精神病而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4.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3)刑事违法性:指行为违反刑法条文的规定,即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三者关系:前两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两者的法律表现,前两者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后者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2.犯罪的分类
(1)理论上
自然犯和法定犯:以犯罪行为是否违反社会伦理为标准,对于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行为违法有帮助。
——自然犯:指即便不了解法律规定,也会依据其违反社会伦理的性质而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杀人,放火,抢劫,强奸..
——法定犯:指国家为了实现某种行政目的而加以禁止的行为,其自身可能并不违反伦理道德。
隔离犯和非隔离犯:以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是否具有时间或者地点上的间隔所做的分类
必罚的犯罪和不罚的犯罪
(2)法律上
国事犯和普通犯:以行为是否危害国家主权、政权、社会制度和安全为标准所做的分类 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在犯罪构成上,行为人是否限定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为标准所做的分类。
亲告罪和非亲告罪:以是否以被害人的告诉为处理条件所做的分类
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所做的分类
——基本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不具有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加重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处罚的犯罪 ——减轻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减轻情节并减轻处罚的犯罪
3.犯罪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相联系、区别:
——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特征和法律特征,从整体上把犯罪与其他行为作了区分。
——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要领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4.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内容所包含的构成成分
分类:
(1) 客观要件:表现于外界、离开行为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并能够被认识的要素:犯
罪主体、侵害的法益、行为对象、危害行为、结果、方法、时间、地点等
(2) 主观要件: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精神特征以及存在于行为人内部的心理的要件:责
任年龄、精神状态、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等。
(3) 记述要件: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上,不用加入价值判断,只要根据一般人的认识
和解释就能确定
(4) 规范要件:要根据是否“应当如此”的规范判断之后,才能确定的条件,如“情节
严重的”
(5) 共同要件:犯罪都必须具备、不可缺少的要件
(6) 选择要件:并非所有犯罪必须具备,而只是部分犯罪所必须具备
5.犯罪构成体系
四要件:
(1)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法益)
特征:(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是人,犯罪客体就是生命权等人身权;对象是财物,则客体是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人所实施的一定危害社会的行为、结果以及行为的方法、时间、地点等
——危害行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作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对外界产生影响,使现实中平稳的法益状态恶化(①身体②物质性工具③自然力④动物、他人)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一定身体活动而放任外界的某种变动,即不阻止正处危险状态中的法益状态进一步恶化。(义务来源:①法律明文规定②职务或业务要求③法律行为引起④先行行为引起。)
不真正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人身义务(夫妻,父子..)2.结果义务(参与结果的控制,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取得因果关系的条件:1.行为人对结果已经开始事实上的控制2.行为人对结果的控制具有排他性
——危害结果:广义危害结果包括危害行为给法益造成的实际侵害或者现实威胁。 分类:
(1) 实质犯:只有对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危险的场合才成立
(2) 形式犯:只要实施法规的行为就成立
(3) 行为犯:只要实施一定行为就足够,而不要求发生损害结果的犯罪
(4) 结果犯:必须发生一定实际损害结果的犯罪
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的犯罪构成结果意外的重结果。
(5) 即成犯(举动犯)侵害或者威胁一旦发生,犯罪就完成,侵害法益的状态同时结束。
(6) 状态犯:犯罪既遂后,危害行为结束,但犯罪结果的不法状态处于继续状态(盗窃
罪)
6.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危害行为和构成要件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3)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
3、一般是以单位名义实施、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4 。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解答》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
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的处罚(第31条)
1、双罚制:一般采用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单罚制:属于例外情况,当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的罪过以及特定的犯罪目的
——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分类: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状态。
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里状态。
——确定故意和不确定故意:按行为人对于事实有无确定认识所 进行的分类
——事前故意和时候故意:按行为人产生故意的时间所做分类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疏忽大意过失)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过失)的心里状态 ——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指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期待可能性:指在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
7.意外事件:指并非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害结果
8.不可抗力事件:指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损害结果。
9.正当防卫: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条件:(1)存在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群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0.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合法利益的行为
条件:(1)存在现实危险(2)危险正在发生(3)为了使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4)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5)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损害(6)避险主体不具在职务上的特定责任(7)保护法益大于牺牲法益
第七章: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犯罪预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必减免制。
第八章: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条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2)共同的犯罪行为(3)共同的犯罪故意。
不构成共同犯罪:A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B同时犯C罪过形式不同的D故意内容不同E超出共同故意之外F事后同谋的窝藏、包庇行为。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全部罪行负刑事责任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轻减轻免除
——胁从犯:被胁迫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减轻免除 ——教唆犯: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等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九章:一罪和数罪
1.一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
2.数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3.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持续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以来由于某种原因而终止之前,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罪)一罪论处。
(2)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择一重罪处罚。
(3)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的犯罪构成结果意外的重结果。
4.法定的一罪
(1)结合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类型。新罪一罪论。
(2)集合犯:行为人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一罪论处。如赌博罪
5.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一罪从重处断。
(2)吸收犯:事实上的数个不同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吸收之罪处断。
(3)牵连犯:指以犯一罪为目的,而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从一重处罚。
第十章:刑罚理论和刑罚制度
1.刑罚: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功能:1.赎罪机能2.预防机能3.缓和机能(复位受害人心理)4.保安机能
2.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特点:独立使用。管制和剥夺自由刑即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1)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不予关押、限制一定自由、限制具有一定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2)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期限较短,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定待遇。一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实行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具有一定期限、监狱或其他场所、强迫劳动。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监狱或者其
他执行场所执行。
(4)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剥夺犯罪分子自由、没有期限、羁押不抵刑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5)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保留死刑、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
3.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1)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使用方式:选处、单处、并处、单处或并处。
数额确定:比例制、倍数制、比例兼倍制、特定数额制、抽象罚金制。
缴纳:一次或分期、强制、随时、减少或免除。执行:人民法院。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管制:期限同管制的期限;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终身;死缓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1年以上5年以下。】
应当: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可以: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
独立: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公安机关。
(3)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执行。
(4)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对象:犯罪的外国人。人民法院。
第十一章:刑罚的裁量
1. 量刑: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
原则:1.罪刑均衡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判,刑罚相当,罚当其罪)
2. 刑罚个别化原则:还要考虑罪犯再犯的可能性,给予适当的处罚
3. 刑法裁量的情节:简称量刑情节,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作为决定刑罚轻重
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事实情况。(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4. 累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又
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条件:1.主观――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前罪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时间――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或者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以内。4.不是过失犯罪5.犯罪人已满18周岁
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条件: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前罪被判处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应当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5. 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
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 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 数罪并罚: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
以限制加重为主,以吸收和并科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限制加重原则: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适用:【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吸收原则,即只执行一个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加重原则,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管制不能超过3年,拘役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不能超过25年;】 第十二章:刑罚执行制度 缓刑:刑罚暂缓执行,队对原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条件: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公安机关考察。
考验期限: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特殊缓刑:又称战时缓刑,条件: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适用的根据是对犯罪军人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
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确实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立功表现—可以减刑,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限度:实际执行的刑期,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0年。死缓无期徒刑>25Y,有期徒刑>20Y。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
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例外—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时间: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
第十三章:刑罚的消灭
1.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2.法定原因:A超过追诉时效B经特赦免除刑罚C告诉才处理D不能抗拒的灾祸。犯罪人死亡
3.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于犯罪分子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
——大赦:是国家某一时期内有犯一定罪刑的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
——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只免除刑罚执行不消灭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