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2014版)
CMA章 报告编号: ※※※※(2014)XJ0001
北 京 市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项目名称:委托单位:编制日期:
编制单位:检 测 报 告
(2014年版)
北京※※※※※大厦 北京※※※※※建筑公司
2014 年 ※※ 月 ※※ 日
北京※※※※※检测公司
项 目 概 况
报告编号: ※※※※(2014)XJ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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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测公司
声 明
1、有效性声明:
1)本报告中黑体字前加*的检测项目中为本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的项目; 2)检测报告未按规定加盖公章、检测专用章和骑缝章的无效; 3)未在规定处由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亲笔签名的报告无效; 4)检测报告涂改、页码不连续的无效。
5)检测机构为其母公司(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机构)的施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前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不作为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合格证明文件。 6)待检项目的编号与报告编号一致。 2、客观性声明:
抽样时应选择有代表性、作用不同、位置不同的部件或设施,如按不同防火分区、不同楼层、不同回路、不同管系等方式抽样,并必须包含最不利点、最有利点、所有可疑点在内,以降低抽样检测的风险,各子系统抽检率分别不低于相关规范的要求。 我机构对本报告填写的内容及检测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违反此声明造成的后果。 3、监督举报:
北京消防协会行业自律监督咨询电话:82215756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举报电话:96119
检测机构地址:
电子邮件: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北京※※※※※检测公司
年 月 日
报 告 结 论
项目名称:北京※※※※※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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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与 设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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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说 明
1、 封面
1)报告“CMA章”应加盖在封面左上角。
2)消检“报告编号”规则:前四位用四个大写拼音首字母表示本单位名称(需报北京消防协会备案,如有冲突另行协商);后四位是本单位检测报告的年度排序数,0001~9999应为连续自然数。
3)报告的“项目名称”即该建(构)筑物的名称,应与建审、验收或备案等法律文书的称谓相同。
4)报告的“委托单位”应为维保检测机构的第一合同相对人。
5)报告的“编制日期”应为维保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签发此报告的日期。
6)报告的“编制单位”即本维保检测机构营业执照的法定名称。 7)说明中所述之外的其他内容为固定格式,一般应不做变更,以下相同。
8)盖章规则:此页仅盖骑缝章(公章和检测专用章,红色印记应涵盖报告全册),位置在长边的1/3和2/3处,此页压盖的印记占印章直径1/10~1/8。 2、项目概况
1)如因故缺少建审、验收、备案文号等信息,应在相应栏中填“/”,并在“备注说明”栏中做缺失原因的简要说明。
2)项目中的各参加单位信息、项目参数都应与此项目的法律文书所述一致。 3)报告中的“检测范围”即本次检测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可以是所依据竣工图的轴线坐标区间、消防子系统划分或其组合,但应符合GA836-2009中的要求: a) 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b) 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c) 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4)报告中的“检测面积”即检测范围所涵盖的面积。
5)报告中的“使用性质”、“建筑类别”、“检测类别”均应与此项目的法律文书所述一致。
6)此页为报告页码排序的起始页,整个报告页码应连续。 7)盖章规则,在本公司名称处加盖检测专用章。
3、声明
1)报告中“检测机构地址”、“电子邮件”、“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等项应与在北京消防协会备案登记的地址相一致。
2)报告中的“授权签字人”项应为授权签字人亲笔签名(全报告同)。日期栏填写签字日期。
3)盖章规则:在本公司称谓处加盖公章。
使 用 说 明
4、报告结论
1)此模板是依据GA503-2004的子系统划分规则,如果在实际维保检测时涉及模板中未涵盖的单项,应在“其他系统”栏中增加相应内容;此规则同样适用于图纸资料依据和检测设备。
2)检测实施前必须查阅有效的设计文件、竣工图、说明书等资料,并注明所依据的图纸编号、设计文件版本号等。
3)选中时应在报告中的选择框“□”内填“√”,未选中时应填“×”,不得空置。 4)报告中“批准:”后应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亲笔签名。
5)结论中“A=、B=、C=”重要程度栏后分别填写检测报告中各单项对应重要程度的汇总数。
6)盖章规则:在“综合结论”栏末尾加盖检测专用章。 5、检测报告
1)定义(GA836-2009)
子项: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探测器、防火门等;
单项: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2)报告中所列共15个单项(子系统),其中如有本检测项目中未涉及的单项可将整个单项删除;如有未涵盖的单项(如干粉灭火系统等)应依据相应规范做出增补。 3)单项中的子项如在本检测项目中未涉及到,应在其后对应的栏目中填“/”,但不允许删除任何子项;如有未涵盖的,认为有必要增加又有规范依据的子项,可在该单项内同类子项后做相应增加,并在原序号后加“补”n(n=自然数);
4)数量栏中涉及管路、线路等情况时,可按楼层(防火分区)、竖管、回路数量确定,单位也应随之改变。
5)报告中“检查结果”栏中如果为非单个数据,应按“最小值~最大值”的方式列出;非数值类结果应描述明确,包含多个结果时应分别描述。
6)单项评定按各子系统的评定规则,综合评定按GA836-2009的评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