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15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由于化妆品审批、监管等工作已由卫生部移交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以进口后,还应该取得国家局化妆品批准文号,取得文号后,方可在中国销售。)
16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根据国家相关行政法规,境外化妆品进入中国市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监局颁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凭证)批件方可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申请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首先到卫生部认定的卫生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检验完毕后,方可申报该批件。
这是往国家局申报的材料:
一:申报批件的流程:
首次进口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
(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七)关于“疯牛病”有关问题的承诺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6 件。
如果已经取得了国家局的批准文号,除了按咱们制定的化妆品申报材料外,如果是首次销售,还得提供海关进口通关单、同批次的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