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第二审程序
第二十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概述
一、 两审终审制
(一) 两审终审制的概念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所做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
(二)两审终审制的特殊和例外情况
1、特殊情况
(1)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或抗诉权的人或机关没有提出上诉或抗诉,那么地方各级法院的第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2)死刑案件是特殊的案件,为确保质量,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的特殊诉讼程序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这并不违背两审终审制度,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并不属于一个审级。
2、例外情况。
两审终审制的惟一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一审终审,即两审终审制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而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经它审判的一切案件,宣判后均立即生效,不存在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上诉、抗诉的问题。
(三)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原因
(1)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够发达,实行两审终审制,可以防止诉讼拖延,及时地打击犯罪,节省司法资源。
(2)我国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审级监督关系,二审法院通过审判上诉、抗诉案件,可以使错误的一审判决、裁定得到及时的纠正。
(3)我国刑事诉讼中有较完备的级别管辖制度、审查起诉制度,对死刑案件还设有死刑复核程序,能够确保办案的质量。即使极少数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可能出现错误,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因此,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
二、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三、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
(一)第二审程序的任务
第二审程序的任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并依法作
出判决或裁定,以维持正确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裁定。
(二)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1、通过第二审程序,维护一审法院的正确裁判。
2、通过第二审程序,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判,准确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保证办案质量。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
(一)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典第180条)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第180条)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第180条)
(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第181条)
二、提起上诉、抗诉的理由、方式和期限
(一)提起上诉、抗诉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对于提出上诉的理由没有规定任何限制,因此,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不论理由是否充分,均应允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在有充分的根据认定
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能提出抗诉。《规则》第397规定了六种情形。
第三百九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二)方式
上诉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既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抗诉只能采用书面方式,并且只能通过原审法院向其上一级法院提出。
(三)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一、全面审查原则
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既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所提出的内容进行审查,又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没有提出而被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
律进行审查,还要对第一审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遵守了诉讼程序进行审查;对共同犯罪案件,不仅要审查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也要审查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仍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理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不仅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
二、审查的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诉、抗诉案件的全面审查应当着力于以下的内容:《解释》第251条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7、附带民事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等等。以上内容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
三、对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和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l款的规定,法律对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方式作了不同的规定。对于上诉案件,二审的审理方式是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调查讯问的审理为补充。对于抗诉案件,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的方式
开庭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合议庭的主持下,由检察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参加,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评议、宣判的方式审理案件。适用开庭审理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即采用不开庭审理方式不能确保查清案件事实或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的案件);另一类是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案件。
(二)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
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就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对上诉案件,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在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审理方式。采用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只适用于那些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
四、对第二审案件的处理
(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第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
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于具有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级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在延长1个月,最高法院的二审审理期限由自己决定。
第四节 上诉不加刑原则
一、 上诉不加刑的概念和意义
(一)上诉不加刑的概念
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含义是:
1、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为理由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2、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3、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按《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3款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诉不加刑的排除。《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就是说,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第一审判决确属过轻,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3、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25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进行下列具体规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
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