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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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新型的用益物权。
3、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4)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5)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概念: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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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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