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HSE培训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HSE 培训管理办法
人事〔2009〕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HSE 培训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等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党组关于加强员工HSE 培训工作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HSE培训须立足岗位、满足需求、全员参与、形式多样,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培训职责
第四条 企业各级负责人是HSE 培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培训资源,建立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培训实施计划,确保HSE 培训有效实施。
第五条 各级培训管理人员负责下属员工培训需求的识别与更新、培训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培训效果的评价与跟踪。
第六条 企业HSE 主管部门须协助本级及所属不同岗位的HSE 培训需求识别,编制HSE 培训大纲,对HSE 培训的实施提供咨询、支持。
第七条 各级组织人事(劳资)部门作为HSE 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HSE 培训计划,协调培训资源,并会同HSE 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培训。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八条 HSE培训应按照分析需求、制定计划、组织施训、效果评估等流程实施。
第九条 HSE培训的方式应以岗位培训为主、脱产培训为辅,培训内容应以各类HSE 管理制度、程序文件、操作规程等为主。
第十条 员工必须接受与所从事业务相关的HSE 培训,经考核证明能够胜任相应岗位要求方准上岗。所有员工都应定期进行HSE 再培训。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持证上岗的员工,须按有关规定培训取证。
第十一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均须接受具有HSE 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HSE 培训,并持证上岗。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首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首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三)特种作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从事特种作业,持证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安全处长、HSE 专职管理干部(HSE 监督)、赴国外工程技术服务人员、HSE 体系审核员,均须接受具有HSE 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HSE 培训,并持证上岗。
(一)安全处长:取证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0学时。
(二)HSE 专职管理人员:取证培训时间为104学时,每三年应进行一次再培训,不少于40学时。
(三)HSE (安全)监督员:取证培训时间为120学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再培训,不少于40学时。
(四)赴国外工程技术服务人员:取证培训时间为80学时。
(五)HSE 体系审核员:取证培训时间为48学时,每三年应进行一次再培训,不少于40学时。
第十三条 以下员工应按照需求,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类HSE 培训。
(一)新入厂员工,应经过厂、车间(队) 、班组三级入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工种调换、转岗、脱岗6个月以后重新上岗的员工,应重新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相关员工应重新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及技术培训。
(三)临时劳务工、实习员工、外来人员以及其它临时进入企业工作的人员,应根据需要实施安全教育培训。
(四)新聘用(任)的管理人员、领导干部,须接受相应的HSE 培训。
(五)其他人员,也应按需要接受相应的HSE 培训。
第十四条 各级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按照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培训实施细则,并根据任务转换、业务发展及管理方式转变等,适时调整和完善培训计划。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HSE 培训奖惩机制,对HSE 培训优秀组织单位和人员实施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HSE培训应作为员工晋级和单位评先进等的条件之一。
第十七条 对未能认真履行培训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事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办法》(人劳字〔2004〕163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实施细则》(石油质字〔2003〕194号)同时废止。
(发文日期:200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