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02-17
贵州省祝仁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GSP管理文件
一、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
三、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
四、本公司规定药品近效期含义为指距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
五、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或效期药品一览表。
六、在计算机系统管理软件中应设置药品近效期自动报警程序,对配送中心储存药品的有效期实施动态监控,由信息控制中心和保管员负责按月汇总、生成“近效期药品催销表”,分别传递至相关业务部门。
七、有效期两年(24个月)以上的药品,出厂时间超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有效期不足一年(含12个月)以上的药品,出厂时间超3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不符合上述条件,特殊需要购进药品,由业务部提出书面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购进,并通报质量部重点养护、催销。
八、营销部负责督促各连锁门店按“近效期药品催销表”所列内容,及时组织销售或按规定召回药品,以避免药品过期造成经济损失。
第九条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发出。
第十条商品部负责对全公司所经营的药品进行合理调配,根据各连锁门店具体品种的有效期及销售情况,对门店之间调拨药品实施控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