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审批
一、办事程序:
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
(1)申请单位填写《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申请表》,书面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由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3)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组织专家进行督导评审;
(4)评审合格的由市卫生局医政处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对原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变更登记,增加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名称,并授标志牌,方可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不合格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将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并由其通知申请单位。
2、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由区县(自治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决定。
二、所需相关资料:
1、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表(一式三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非医疗机构申办社区卫生服务的,可以不提供);
3、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卫技职称证书复印件,其中医师或护师还必须同时递交《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专业学历证明、中级以上卫技职称证明复印件;各科室负责人(或专业人员)名录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4、从业人员的《重庆市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及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批时限:30日内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五、承办处室:基妇处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附1号百业兴大厦22楼22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