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微博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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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微博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认定
作者:陈晓辉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2期
摘要 自2009年8月中国第一家微博网站—新浪的诞生,随后网易、腾讯、搜狐等相继推出微博服务。目前微博用户已经过亿并遍布于社会各个阶层。然在其迅速成长和发迹的背后,也存在许多隐患,如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因此重新解读微博著作权,清晰界定微博著作权侵权等问题显得非常迫切。
关键词 微博 著作权 法律认定
基金项目: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
作者简介:陈晓辉,杭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随着微博用户的不断增加,微博内容的抄袭问题也随即涌现。从知名博主“游记”的微博内容未经授权被某出版社出版,到作家六六投诉《读者》杂志抄袭其微博言论。随后,李开复、郑渊洁等名人也相继爆出微博被人抄袭事件。微博著作权侵权的频频发生,渐渐引发了人们对微博言论自由与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关注。
一、有著作权抑或无著作权
目前,学界对微博有无著作权争议很大。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与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等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著作权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2006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此,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包括如下几个要素:一是属于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范畴;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具有可复制性。
那么微博言论是否具有作品的性质呢?百度百科将微博定义为: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微博信息中通常会包括图片、视频、文章等内容,根据《著作权法》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界定,著作权法上作品的认定与篇幅的长短是没有直接的联系,如著名诗人顾城的《一代人》只有一句话:“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